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第三部門通常指部分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之間的經濟與社會組織,例如非營利組織,即非政府機構和非私人企業的第三類功能體。它認為是社會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政府與企業外補充他們在公共福利和社會正義方面的演繹。通過分析第三部門的意義、範圍和特徵,我們可以更深入理解它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地位。
一.第三部門的意義
據Brown和Kalegaonkar的解釋,第三部門代表一個連結的範疇,負責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之間架設橋樑,促進雙方的互動與合作。
在實際運作中,第三部門具有兩個重要的定位:
1.解決公共福利與社會正義的缺口。當政府因目標失敗或負擔過重,第三部門可以作為最重要的補充機制。
2.降低公民和社會組織對政府認為的添補質疑,通過更自由地探索社會問題和公共議題,它增強了民主參與和社會互動。
二.第三部門的範圍
在國際上,第三部門常與一系列名詞聯繫:
1.慈善組織(Charitable Sector):主要依賴私人捐助來維持運作,如個人或企業的慈善捐款。著重於提供公益服務,通常針對弱勢群體或特殊議題(如教育、醫療、環保等)。
2.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運作上擁有高度的自主性。多數獨立部門的資金來源多樣化,例如會員費、社會資助或自有經濟活動的收益。
3.志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依賴志願者或義工作為主要人力來源。志願參與者通常具有社會責任感,願意投入時間和精力來推動組織目標。
4.免稅組織(Tax-free Organization):該部門的收入(如捐款、會員費、活動收益)依法可享有稅收減免。資金通常被要求用於特定用途,避免過度商業化。
以上各類組織都可算是第三部門的定義範圍。不同類型和計劃的組織在定義和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們均有共同之處,即能在私公領域之間履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第三部門的特徵
1. 正式組織:第三部門是正式化的組織,它必須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但不是隨性或非正式的聚合體,同時還需獲得相關法律以確保它的合法資格和經營自主性。
2. 民間私人性質:它與政府機構有明顯分界,屬於民間和私人性質的組織。通常不會直接接受政府資金,也不可能由政府決定項目的主持權。這些特徵確保了第三部門的自主性,以及對公共福利的真實負責。
3. 利益不能分配:相對於企業能夠分配利益給背後背景的股東,第三部門該負責于非利益對象,利益用於組織再發展,例如提供社會服務。
4. 能自我管理:第三部門應備有管理自身的能力,允許其發揮自主機制,而不应依賴外部力量。其管理過程需全然培育公平、透明和精細化。
5. 志願者的參與:志願者是第三部門重要的機制支柱,尤其在志願者負責主持的項目中,志願者的關鍵地位顯得尤爲重要。
6. 公共利益性:第三部門提供服務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基礎,尤其在救災、救援和社會安全等方面有突出表現。
志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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