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是一種公法上的法人組織,具有執行公共任務的特殊地位和功能。
一.行政法人的定義:
行政法人是一種以法律建立的公法法人,其主要目的是執行特定的公共任務。與傳統的政府行政機關相比,行政法人在人事管理和預算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性,這意味著它不受行政機關的直接控制。
這種組織模式旨在打破傳統的政府與民間二分法,尤其是在那些行政機關難以有效執行的公共任務上。例如,一些特定的研究和開發工作,或是公共服務項目,可能需要專門知識、靈活性和效率,而這些可能超出了一般政府行政部門的能力範疇。
二.特性
1.以合議制為原則,首長制為例外:行政法人的最高決策機構通常是由董事會組成,其董事通常由行政機關定期任命。這種方式的目的主要是確保行政法人能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然而,一旦董事被任命,行政機關將無法對其實行直接的控制。
2.人事和財務自主:行政法人在人事管理上具有自主性,可以自行制定人事規章並進行招聘,而不必僱用公務員。在財務方面,行政法人可以自行編制預算,但對於舉債和自有不動產的處理有一定的限制。
3
.目標管理和資訊公開:行政法人有法定的義務去實現其任務,同時必須公開其財務和營運狀況,以提供公眾和監督機關進行評估和監督。
4.監督機關的責任:監督機關對行政法人的運作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包括提供財務支持,避免過度干預,進行績效評估,以及對行政法人的業務進行監督。
三.我國行政法人法
1.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2)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3)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2.監督機關
(1)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監督機關的監督權限包括對發展目標和計畫的核定,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的核定或備查,財產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營運(業務)績效的評鑑,以及董(理)事、監事的聘任和解聘等等。
(3)監督機關應辦理績效評鑑。內容包括行政法人年度執行成果的考核,營運(業務)績效和目標達成率的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以及經費核撥的建議等等。
3.組織
(1)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由監督機關聘任董(理)事。設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2)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由監督機關聘任監事。
(3)董(理)事與監事採用任期制,並對其擔任職位的資格有一定的限制。
4.會計及財務
(1)行政法人的會計年度應與政府的會計年度一致,其會計制度則由行政院定制。
(2)行政法人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應對,不受預算法的限制。
(3)政府機關對行政法人的經費撥付應依照法定預算程序進行,並接受審計監督。如果政府核撥的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則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
(4)行政法人所舉借的債務應具有自償性,並須先獲得監督機關的核定。
5.我國行政法人
(1)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其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考點整理
1.行政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2.行政法人置首長者,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聘任。
3.行政法人不適用公法社團及公法財團之分類。
4.行政法人為公法人。
以上是對行政法人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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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作為公共政策領域中的一種法律實體,是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旨在應對公共事務日益增長的複雜性與專業化需求。其核心理念在於將傳統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服務,轉移至具備專業性和自主性的行政法人,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質量。
一.行政法人制度的背景與意義
行政法人制度的誕生,反映了公共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大轉變。隨著社會需求的多元化與專業化,傳統政府機構面臨資源有限、效率低下的挑戰。這種情況下,行政法人應運而生,其特點是兼具公法與私法屬性,讓特定公共事務的管理更具彈性與效率。例如,在臺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國家防災科學技術中心等機構,皆是行政法人制度的典型代表。
二.法律基礎與運作模式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法人被定義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這意味著行政法人需經由法律授權成立,具備法律保障的自主性與專業性。其主要特徵包括:
1.公務屬性與國家監督: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任務,但國家仍保有監督責任,以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2.專業化與效率:行政法人著重專業管理與經營效率,透過專業化的運作提升公共服務的品質。
3.自主性與彈性:相較於傳統的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具備較高的組織與財務自主權,能迅速因應外部環境的變化。
4.公共權力的適度柔化:行政法人避免了傳統政府機關過於僵化的管理模式,使公共權力的行使更加靈活。
三.行政法人與傳統機構的比較
行政法人與傳統政府機構的最大區別在於其組織形式與運作方式。傳統機構往往受制於行政層級的限制,導致決策效率低下,而行政法人則具備企業化的精神,通過專業化管理實現更高效的運營。此外,行政法人可以聘請專業人才,不受國家考試制度的約束,使其在人事安排上更具靈活性。然而,這也對其監督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行政法人制度的挑戰與未來展望
儘管行政法人在提升行政效率與專業性方面具有顯著優勢,但其也面臨一些挑戰,包括:
1.監督機制的完善:由於行政法人擁有較高的自主性,如何確保其在運作過程中維護公共利益,避免濫用權力,是一大課題。
2.法律規範的適應性:隨著社會需求的變化,現行法律是否能充分支持行政法人的靈活運作,仍需持續檢討與調整。
3.公私協作的平衡:行政法人雖具有企業化管理模式,但其最終目標仍是服務公共利益,如何在市場化運作與公共責任間取得平衡,是未來的重要方向。
標籤: 行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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