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6日 星期日

婚姻居間不得請求報酬


婚姻居間不得請求報酬
婚姻居間作為一種特殊的居間契約,與一般商業居間有明顯區別。根據現行《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約定的報酬,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即使雙方已經簽訂合約,也不能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支付。

第一節 案例背景與法律問題
1. 案例背景
甲男與乙女在丙婚姻介紹所的媒介下結婚,三方事前約定,甲與乙應各自支付丙10萬元作為婚姻媒介的報酬。然而,事後甲與乙均拒絕支付這筆款項,導致丙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向甲乙請求報酬。

2. 法律問題
根據《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問題在於:
(1)丙是否能依合約請求甲、乙支付媒介費?
(2)該規定是否與一般居間契約的法律原則相抵觸?

第二節 婚姻居間與一般居間契約之異同
1. 一般居間契約的特性
一般居間契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契約訂立的機會或媒介契約成立,委託人需支付相應報酬的有償契約。《民法》第565條至第571條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報酬的請求權屬居間人的基本權利。

2. 婚姻居間的特殊性
婚姻居間不同於商業居間,其特殊性在於:
(1)目的特殊:婚姻涉及個人情感與社會價值,超越了商業交易的範疇。
(2)法律限制:基於善良風俗與婚姻本質,《民法》第573條明確規定居間人無報酬請求權。

第三節 民法第573條的立法背景與法理基礎
1. 立法背景
民法第573條早期採「約定無效」模式,認為婚姻媒介涉及善良風俗,任何報酬約定均無效。但隨著社會變遷與婚姻介紹行業的合法化需求,1999年民法修正參考德國《民法》第656條,改為「無請求權」的自然債務模式,兼顧社會現實與法律道德。

2. 法理基礎
(1)自然債務:婚姻居間的報酬義務屬「不完全債務」,不具有可訴訟性。
(2)道德與法律平衡:此規定試圖在尊重婚姻公益性與允許媒介行業存在之間取得平衡。

第四節 案例解析:丙能否請求甲乙支付報酬?
1. 合約效力分析
甲與乙雖然與丙簽訂了居間合約,約定各支付10萬元,但根據第573條規定,丙對該報酬的請求不具可訴訟性。因此:
(1)丙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甲乙支付報酬。
(2)若甲乙已支付報酬,丙則可合法取得,且甲乙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2. 法律效果總結
(1)對婚姻介紹所的限制:婚姻介紹所的報酬請求權受限於法律規範。
(2)對支付方的保障:支付方若未支付,法律不會強制其支付;若已支付,法律則予以保護。

第五節 比較法分析:德國民法第656條的啟示
德國民法第656條對婚姻居間作出類似規範,具備重要的比較價值:
(1)自然債務模式:該條文規定婚姻媒介報酬不可訴,但若支付後不得要求返還。
(2)憲法適法性:德國憲法法院認為此規定未違反職業自由和平等原則,對其合憲性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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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介紹所的建議
為應對法律上的請求權限制,婚姻介紹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預付模式:在提供服務前先收取部分費用。
(2)簽署倫理契約:以道德約束提升支付的可能性。
(3)提供增值服務:強調服務質量與客戶滿意度,減少拒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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