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一、何謂刑法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文規範了刑法適用時對新舊法律之取捨標準。修正後的條文,顯示法規從「從新原則」轉向「從舊從輕原則」,其目的在於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以及避免法律溯及既往的爭議。
1. 修正條文之背景與目的
過去的條文採取所謂的「從新原則」,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這種做法在學術與實務界曾被廣泛接受,但也引發兩大問題:
第一,從新原則有可能導致法律溯及既往的疑慮,進而與罪刑法定原則產生衝突。
第二,當新法律對行為人不利時,其適用性缺乏正當性,未能保護行為人在法律變動下的合法權益。
因此,為修正這一問題,刑法第2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從舊從輕原則」,即以行為時之法律為基準,但若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則採用對行為人最有利之法律。
2. 從舊從輕原則的核心精神
修正後的「從舊從輕原則」結合了罪刑法定主義與行為人利益的平衡考量。具體體現在:
(1)罪刑法定原則的延伸:根據刑法第1條,犯罪及刑罰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前提。「從舊從輕原則」強化了行為時法律的適用,避免法律溯及既往的不公平。
(2)兼顧行為人權益:若行為後的法律規定比行為時的法律更有利於行為人,則應採用後者。這種靈活性體現了刑法的人性化與現代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3. 實務操作上的具體指引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如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在比較新舊法時,需考量以下因素:
(1)犯罪形態:包括共犯、未遂犯、牽連犯等特殊情形。
(2)刑度計算:須綜合考量累犯加重、自首減輕等法定加減情節。
(3)適用統一性:不得割裂新舊法律,須綜合全部罪刑後再作出判斷。
這種比較方式,確保了從舊從輕原則在實務中的精準適用,最大程度上保障行為人權益。
二、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類型與範圍
刑法第2條第1項的適用基於行為後法律的變更,這一變更可能涉及多方面的規定調整。根據最高法院多次判決的解釋(如110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095號判決等),行為後法律變更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1. 構成要件的變更
構成要件的變更可能表現為對犯罪範圍的擴張或限縮:
(1)擴張:例如將某些行為新增為犯罪行為,擴大刑法的適用範圍。
(2)限縮:例如刪除某些行為的犯罪定義,縮小刑法的適用範圍。
2. 法定刑度的調整
法律可能因社會情勢或政策需求的改變,調整刑罰的幅度:
(1)增重刑度:例如將某些犯罪的最低或最高刑度提高。
(2)減輕刑度:例如降低特定犯罪的刑罰標準。
3. 累犯規定的變更
累犯加重的適用範圍或條件若發生改變,也屬於法律變更的範疇。例如,累犯條件的嚴格化或放寬都可能影響對行為人的裁量結果。
4. 自首減輕規定的變更
法律對於自首行為的減刑條件及幅度的改變,亦屬行為後法律變更的情形。若新法對自首行為減輕刑罰的幅度更大,應優先適用新法。
5. 其他法定加減情節
這包括對特殊身分、情節等的加減刑規定。例如,身分因素的增減規範、行為影響範圍的重新界定等。
6. 法律適用的實質考量
最高法院判決(如108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指出,法律變更的判斷需基於「實質內容」。這意味著,判斷是否適用變更後的法律,不僅需看條文表述,更需考量其實際對行為人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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