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 星期二

精神賠償金之法律意涵與審酌標準


精神賠償金之法律意涵與審酌標準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個人權益的保護已成為法律的重要課題,其中精神賠償金(又稱精神慰撫金)即為保障受害人心理權益的重要機制。精神賠償金不同於財產損害賠償,專門針對受害人因加害行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提供金錢補償。本文將探討精神賠償金的法律意涵、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在司法實務上對精神賠償金的審酌標準。

一、精神賠償金之法律意涵
精神賠償金是指當個人因他人的不法行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時,法律允許受害人請求適當的金錢補償,以平衡其心理上的損害。此類賠償不直接涉及財產上的損失,而是以受害人的非財產利益受損為基礎,強調對人格權益的保障。

法律上的精神賠償金涵蓋廣泛,包含因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人格權益受侵害所產生的痛苦,也包括因親屬死亡或婚姻關係破裂所帶來的心理創傷。

二、民法關於精神賠償金之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對於精神賠償金的適用範圍與請求權人設有明確規範,主要條文如下:
1.《民法》第194條:
若加害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適當金額的精神賠償。

2.《民法》第195條:
第1項:若加害行為涉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權益侵害,被害人得請求相應的精神賠償。
第3項:若侵害行為涉及親屬關係中的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時,亦適用前述規定。

3.婚姻與家事相關條文:
(1)《民法》第977條第2項:婚約解除時,若有非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可請求精神賠償。
(2)《民法》第979條第1項:違反婚約者,受害人得請求精神賠償,惟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3)《民法》第988條之1第5項:重婚情形下,前婚配偶可請求精神賠償。
(4)《民法》第999條第2項:若結婚無效或婚姻被撤銷,受害人亦可請求精神賠償,但限於無過失者。
(5)《民法》第1056條第2項: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請求精神賠償,但須無過失。

上述規定顯示,精神賠償金適用範圍涵蓋生命權、人格權與親屬關係等領域,並且對請求權人有所限制。

三、最高法院對精神賠償金之審酌標準
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對精神賠償金的審理與裁定依據一定標準,主要考量如下:
1.受害人精神痛苦程度
最高法院認為,精神賠償金的核發應建立於受害人確實因加害行為而產生精神痛苦,並非單純以法律侵害事實即自動賦予賠償權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

2.加害行為之嚴重性與影響
加害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對於賠償數額影響甚鉅,例如嚴重侮辱、惡意侵害名譽、嚴重人身傷害等,通常會導致較高額的精神賠償金(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3.雙方的身份、地位與經濟狀況
受害人與加害人的社會地位、財務能力亦為考量因素。法院通常會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能力,以確保賠償數額合理,既不造成受害人損害未補,也不至於讓加害人陷入極端困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

4.被害人所受痛苦的情境
被害人所經歷的精神痛苦可能因事件背景而異,如長期精神折磨、社會輿論壓力、家庭關係破裂等,皆會影響賠償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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