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8日 星期五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課予義務規定之解析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課予義務規定之解析
壹、前言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人民依法享有請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的權利。然而,若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或不當駁回申請,人民的權利將無從實現。為此,我國的《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皆設有「課予義務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制度,作為救濟管道。

貳、課予義務訴願的法規依據與意涵
一、訴願法相關條文解析
1.基本規範依據
(1)根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當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提起訴願。
(2)而第2條第1項進一步補充,若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申請,但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未作為,導致權利受損者,亦得提起訴願。

2.救濟方式
(1)依據第81條第1項,若訴願有理由,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變更處分,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2)特別是第82條對於課予義務訴願的規定指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應命令原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作出處分。

3.法院見解補充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24號指出:「依法申請」需有法定權利依據,僅陳情、檢舉等無法律上請求權的情形,不符合課予義務訴願的要件。

二、制度設計的功能意圖
課予義務訴願的設計是為了保障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時,機關若怠於作為所造成的不利結果。其意義在於,將「不作為」視為一種有害的行政作為,讓人民能夠在不公平的行政程序下有機會尋求更高層級的行政審查與指導。

參、課予義務訴訟的法制結構與立法目的
一、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5條明定,人民在提起訴願後,若機關怠於作為或違法駁回申請,仍可循法律途徑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機關作為。條文重點如下:
第1項: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事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者,人民得於訴願後,提起「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2項:機關駁回人民依法申請事項者,若人民認為其權利受損害,得提起相同類型的課予義務訴訟。

二、立法目的說明
1.補足行政不作為的漏洞
若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人民權利即陷於無從實現之窘境。因此仿效德國制度,人民可訴請法院命令行政機關作出處分,甚至特定內容的處分(如核發執照)。

2.防止行政機關反覆駁回
若僅撤銷駁回處分,卻未能有效迫使行政機關作出合法作為,將導致人民陷入無盡爭訟。因此制度設計上允許法院逕命行政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處分,以實現公法上的實質權利。

三、法院實務見解解析(112年度抗字第392號)
此案提供進一步明確化判準:
1.「依法申請」須有明確法律規定,保障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請求權。
2.所謂「依法」涵蓋不僅法律本身,亦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法規等具「保護規範」意義的法源。
3.如該法規範雖原意為公益目的,但其條文結構及適用對象能顯見對特定人民有保護意圖,亦可作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依據。

肆、通俗說明與實例輔助
一、什麼是「課予義務」?
「課予義務」簡單來說,就是人民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某件事(例如:建築執照、補助款、登記、許可證等),但政府不理你或拖太久沒回應,甚至直接說「不給」。這時候,你就可以向上級機關訴願,或者進一步打官司,要求法院判政府應該要給你回應,甚至是要給你特定內容的許可或處分。

二、舉個例子
假設你依法提出建築許可申請,所有文件、條件都齊備,政府卻一直不處理。你可以:
1.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要求原機關儘速處理;
2.若訴願沒效或未得到滿意結果,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你該得許可,就會判決命令機關必須發給許可。
4.這就叫作:「法律保護不作為中的人民權利」。

伍、課予義務訴願與訴訟之異同整理
一、適用條件
1.課予義務訴願:條件為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事項未作為。
2.課予義務訴訟:則條件為行政機關未作為或違法駁回「依法申請」。

二、依據法條
1.課予義務訴願:依據訴願法第2條、第82條。
2.課予義務訴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

三、提起對象
1.課予義務訴願:對象為受理訴願機關。
2.課予義務訴訟:對象則為行政法院。


四、救濟結果
1.課予義務訴願:救濟結果之命令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作為。
2.課予義務訴訟:救濟結果之判決機關應為(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

五、是否需先訴願
1.課予義務訴願:是的需先訴願。
2.課予義務訴訟:是的需先訴願,且(訴願為前置程序)。

六、是否須有「依法申請」
1.課予義務訴願:是的須「依法申請」。
2.課予義務訴訟:是的須「依法申請」,且需來自保護規範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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