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7日 星期日

民法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起算點與消滅時效


民法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起算點與消滅時效
一、前言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一方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產生損害時,依法得以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這項請求權並非永遠有效,而是受到「消滅時效」的限制。那麼,究竟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這段時效?是否必須等到法院判決對方有罪,或者檢察官正式起訴後,才開始計時?

二、民法第197條的規定與意義
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確指出: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民法設下兩道時效限制:
1.主觀時效兩年:從被害人「知道自己受害」且「知道誰是加害人」時起算;
2.客觀時效十年:不論是否知道,只要距離事件發生已逾十年,請求權也會消滅。

此外,第2項補充規定,如果加害人因此獲得利益,仍應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所得,即便侵權請求權已時效消滅。

三、實務上如何解釋「知有損害」與「知悉賠償義務人」
法律條文中的「知」字,乍看簡單,實際上卻深藏玄機。根據最高法院的多起判例,可歸納以下幾點重要原則:
1.必須是「明確知道」,而非猜測或模糊印象
根據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所謂『知』,係指明知而言,若只是因疏忽沒發現,不能算是真正知道。」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只是「可能懷疑」自己受害,或「猜測」誰是加害人,這還不能算時效開始的起點。

2.知有損害,不必知道賠償金額多少
依據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被害人只需知道「自己遭到何種損害」,不需要立刻知道具體金額。舉例來說,若一人因車禍受傷,知道自己骨折但尚未確定醫療費多少,時效仍會起算。

3.必須同時認知「行為違法性」
更進一步地,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4號判例指出:光是知道有人讓自己受傷還不夠,還得知道對方的行為是「違法的」。

這一點十分關鍵。以醫療糾紛為例,患者可能知道手術失敗,但若未意識到這是醫師操作疏失(即侵權行為),那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就還沒開始跑。

4.人身侵害的時效起算點更講究實際可知性
根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被害人是否知道損害與加害人,應以醫學診斷或社會常理判斷何時可得知為準。換句話說,時效不從受傷當天起算,而是從你合理應該知道自己受傷並可追究對方責任的那一刻算起。

四、是否須等待刑事起訴或判決才起算?
1..實務明確否定需等刑事程序啟動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表示:「不一定要等到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對方有罪,才能開始計算消滅時效。」

換句話說,刑事程序與民事請求權的時效無直接關聯。民事上,只要被害人實際知道受害、知道加害人,且知道行為有問題(侵權),時效就開始了。這與刑事訴訟的進度無關。

2.若僅為懷疑、揣測,尚未構成「知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進一步補充:「僅屬猜測、懷疑或因過失不知者,不能認定已知。」

舉例來說,某人懷疑喝了某家飲料後腹瀉,但未就醫或做檢驗確認,就無法主張已知受害並啟動時效。

五、結論與法律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通俗而明確的結論:
1.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從你「真的知道你受傷了,並知道是誰害的」那一刻起算。如果你知道有人讓你受傷,但不知道他做的是違法的事,那還不算時效開始。
2.不需要等到加害人被起訴或法院判有罪。只要你「實際知道」,時效就會起算,不管司法程序是否已啟動。
3.如果你只是「懷疑」受害或是加害人身份,還不構成法律上的「已知」;這樣時效還不會開始。

實務建議:
1.被害人應積極蒐集證據並諮詢法律專業。拖延太久而喪失請求權,是法律上最常見也最可惜的情況。
2.對於知悉的時間點應有紀錄,例如醫師診斷書、警察筆錄等,都有助於未來如有爭議時證明時效尚未屆滿。
3.若對法律有疑義,應儘早向律師諮詢,避免因認知錯誤造成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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