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 星期一

檢察官為什麼可以不起訴?不起訴後又可以怎麼救濟?


檢察官為什麼可以不起訴?不起訴後又可以怎麼救濟?
壹、前言
在社會中,當一件涉嫌犯罪的案件發生後,許多人可能會直覺地認為「犯罪就應該起訴」,但事實上,司法運作並不總是如此直接。實務上,許多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後,可能會面臨「不起訴」的結果。這樣的決定通常是由檢察官作成,基於法律上的多種考量。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用清楚明白的方式,說明檢察官基於什麼原因可以不起訴,以及當不起訴處分讓當事人感到不滿時,有什麼樣的救濟管道可用。

貳、檢察官可以不起訴的法律依據與分類
一、何謂「不起訴處分」?
簡單來說,「不起訴處分」就是檢察官認為不需要將案件送交法院審理,不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決定。這是一種檢察官在偵查程序結束後,依法所做的法律處分。

二、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以依下列幾個條文,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1.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的情形
此條文列出了十種情況,檢察官「應」做成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這些情況是「法定必須」不起訴,檢察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包括:
(1)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不可重複起訴(避免一事二審)。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3)被赦免。
(4)刑法已刪除該行為的處罰規定。
(5)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被撤回或已過告訴期間。
(6)被告已死亡。
(7)法院對案件沒有審判權。
(8)該行為本身法律上不構成犯罪。
(9)法律明文應免除其刑。
(10)犯罪嫌疑不足,缺乏具體證據。

2.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相對不起訴(職權不起訴)
對於某些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可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的考量因素(如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態度等),斟酌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不起訴。例如一件小偷竊案件,雖然行為成立犯罪,但若被害人已原諒,被告也已歸還財物,檢察官可能會選擇「相對不起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重罪已判,輕罪可不起訴
若同一被告犯了多個罪,其中一個罪已經受到重刑的判決,其他較輕的罪即使成立,但因對總刑期影響不大,檢察官可選擇不再起訴其餘部分,以節省司法資源。

4.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其他法定理由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讓檢察官有空間處理特殊狀況,例如被害人撤回具法律效力的告訴、司法互助程序阻礙等,都可能構成法定不起訴的理由。

三、分類:絕對與相對不起訴
從上述條文可以將不起訴分為兩大類:
1.絕對不起訴處分: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起訴的情況,檢察官沒有裁量權(如已判決確定、過時效等)。
2.相對不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檢察官依其判斷,考量犯罪情節、社會利益等,做出不起訴的選擇,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參、如果我不同意檢察官的不起訴,該怎麼辦?
一、救濟方式:聲請再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的規定,「告訴人」在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10天內提出不服的理由,請求上級檢察署(如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再議審查」。

二、聲請再議的條件與限制
聲請再議不是無條件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1.須具備告訴人身分:只有提出告訴的人才能聲請,其他關係人(如被害人親屬)不得代為提出。
2.限時提出:自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逾期視為喪失救濟機會。
3.須為書面提出:且需清楚說明不服的理由。
4.不得超出原範圍:只能針對原本不起訴的事項提出異議,不能擴張為其他犯罪事實或人員。
5.不得針對告訴人同意的處分聲請再議:若當初檢察官做成相對不起訴時,告訴人已表示同意,則不得事後反悔提出聲請。

肆、實務案例解析(簡化版)
舉例來說,小明向警察報案,指控鄰居小張偷走他的腳踏車。警方偵查後交由檢察官處理,檢察官發現小張已賠償損失,小明也不再追究,雙方和解。此時,檢察官可能依刑訴第253條,認為起訴小張不符合比例原則,選擇不起訴。但如果小明對這個結果不滿,仍可在10天內向高檢署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官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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