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 星期五

違約金類型與損害賠償之併行可行性分析


違約金類型與損害賠償之併行可行性分析
當事人之間簽訂契約時,為避免一方未來不履行義務而造成另一方損失,通常會在契約中預先約定「違約金」條款。然而,違約金究竟是什麼?它的法律基礎為何?又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一、違約金的定義:契約不履行的「保險機制」
根據《民法》第250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簡單來說,違約金就是雙方在簽約時,基於合意所預先約定的金額,用來在債務人未履行契約義務時,對債權人進行補償或制裁的手段。

🔹關鍵重點如下:
1.違約金並非自動產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有「事先明確約定」,否則一方不得主張違約金。
2.違約金的前提是債務不履行,例如遲延交貨、不依約付款、未按時完成工程等情況。
3.違約金是契約自由的展現,屬於「任意性規定」,非法律強制規定;也就是說,雙方要不要訂違約金,是可以自行決定的。
換句話說,違約金就像是對契約的一種「事前防線」,一方面讓債務人有壓力要遵守約定,另一方面給債權人一個求償的依據。

二、違約金的類型:補償?還是懲罰?
《民法》第250條第2項進一步揭示了違約金的性質。依照法律與實務見解,違約金可分為兩大類:
(一)損害賠償性違約金(又稱「預定損害賠償額」)
這類違約金的功能在於預先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所需賠償的金額,屬於補償性質。

🔹特點如下:
1.債權人不需舉證實際損害或損害金額,只要證明對方違約,即可依約請求給付。
2.但若債權人「完全沒有損失」,則不得請求違約金。
3.法律預設(除非另有明文約定),違約金就是損害賠償的總額,不能再請其他賠償。

✔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甲約定若遲延交屋,每日需賠償乙3,000元,這即屬於「預定損害賠償額」性質。

(二)懲罰性違約金(又稱「強制履行罰金」)
這類違約金的目的在於懲罰違約行為、確保債務履行,即便債權人未受實際損害,也可以請求。

🔹特點如下:
1.不以實際損害為必要條件,即使債權人沒受損,也可請求違約金。
2.若債權人確實受損,還可另外請求損害賠償,與違約金「併行」。
3.具有懲罰與嚇阻功能,適用於某些須嚴格執行的契約條款。

✔ 例如:某醫美診所與客戶約定,若客戶提前終止療程,應支付10萬元違約金,即屬懲罰性違約金的形式,旨在嚇阻任意解約行為。

三、如何判斷違約金屬於哪一類?
在實務上,當事人未必會明確寫出「此為賠償性」或「此為懲罰性」的字樣。因此,解釋當事人意思成為判斷關鍵。

🔹判斷原則如下:
1.優先以契約文義為依據:若契約有明確寫明違約金之性質,即依其約定。
2.當無法從文義判斷時,法律預設為「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2項),不能任意推定為懲罰性。

最高法院見解亦支持此立場(如110年台上字第2572號、83年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除非雙方有明確表示,否則一律視為賠償性。

四、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
這要視違約金的性質而定,簡單來說:
1.賠償性違約金:
 原則上不能與損害賠償同時請求。這種違約金的設計,是預先把違約造成的損害金額訂好了,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對方違約,就能依約請求給付,不必再舉證實際損害。此外,這類違約金即使沒有特別說明,法律也會預設成立。
2.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2項但書
 這類違約金的目的在於加強對債務人履約的壓力,可以與實際損害賠償一起請求。債權人同樣不需舉證實際損害,即使未遭受損失,也可以請求對方支付約定的金額。不過,法律不會自動認定這種違約金成立,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其懲罰性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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