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9日 星期日

行政罰法第1條之適用範圍與地方自治法規之關聯性探討


行政罰法第1條之適用範圍與地方自治法規之關聯性探討
一、問題意識
行政罰法第1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文中出現兩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概念:
1.「行政法」是否涵蓋地方自治法規?
2.條文所稱「其他法律」是否也包括地方自治法?
這兩個問題攸關行政罰法適用範圍,以及中央法與地方自治法規之間的位階與關係,實有釐清必要。

二、「行政法」之概念與適用範圍
(一)行政法的廣義與狹義
所謂「行政法」,若採廣義,凡屬調整行政機關與人民之公法規範,均屬其範疇;若採狹義,則僅限於中央層級制定之成文行政法規。實務與學說多採廣義理解,因此「行政法」理應包含地方自治法規。

(二)行政罰之內涵
依據行政罰法之規範,行政罰包括:
1.行政刑罰:例如罰鍰、沒入,甚至拘留等。
2.行政執行罰:如怠金。
3.行政秩序罰:針對違反公務員倫理規範、專業規範等所為之處罰。
4.行政強制措施附隨之處罰:例如建築法所定之違章建築拆除、違反環境規範之勒令停業等。
由此可見,行政罰的規範對象,並不限於中央法規,也會延伸到地方自治法規所創設的行政義務。

三、地方自治法規是否屬「行政法」
1.地方制度法之授權
地方制度法第26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得訂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規範地方自治事項,並得設罰。換言之,地方自治法規不僅得創設行政義務,亦得賦予相應之行政罰。

2.地方自治法規的法律性質
雖然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但其性質屬於「法規範」,而非中央層級的「法律」。然而,實務上已承認其具備拘束人民的效力,且中央立法亦透過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設罰。因此,行政罰法第1條所稱的「行政法」,理應包含地方自治法規。

四、「其他法律」是否包含地方自治法
1.文義解釋
第1條但書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的「其他法律」,按傳統立法體例,係指中央層級之成文法,而非地方自治條例。
2.體系解釋
行政罰法的功能,在於補充各行政領域之基本原則。倘若其他法律已就特定行政義務違反行為規定處罰方式,則依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之原則,從其規定。然而,地方自治法規並非「法律」位階,而屬下位規範,故在理論上不應涵蓋於「其他法律」之範疇。
3.結論
因此,第1條所稱之「其他法律」,應僅限於中央制定之法律,並不包含地方自治法。但自治條例本身即屬「行政法」之一環,仍須受行政罰法之規範與補充。

五、結論與評析
1.行政罰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法」,範圍廣泛,應包括地方自治法規。因地方自治法規乃依中央授權所制定,具備創設行政義務與行政罰之功能,自屬「行政法」之範疇。
2.行政罰法第1條所稱之「其他法律」,則不包括地方自治法規。此處僅限於中央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地方自治條例不具同等位階,僅能在行政罰法的補充架構下運作。
換句話說,人民若違反地方自治法規所定義務而受處罰,原則上仍適用行政罰法的規範;但若中央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則依該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此一解釋不僅符合法規位階體系,也保障了人民權利義務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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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題選自95年高考行政法
把「行政罰法」可以想像成一個全國統一的基本遊戲規則,只要是違反「政府規定」而被罰,不論是中央制定的規則,還是地方自己訂的規則,原則上都要按照這套基本規則來進行。 但是,如果中央法律有特別指明「某些情況要用特別規則」,那麼這些特別規則就會優先於基本規則。至於地方自己訂的規則,雖然能罰人,但它本身仍要遵守這套全國的基本遊戲規則,不能取代中央法律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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