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4條與「期待可能性原則」之探討
行政程序法第4條與「期待可能性原則」之探討
一、前言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這條看似簡短的條文,其實蘊含著深厚的法理意涵。它確立了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不僅要有法律依據,更要遵守法治國核心的「一般法律原則」。
而「一般法律原則」範圍廣泛,其中是否包含「期待可能性原則」,以及此一原則如何在行政領域中具體適用,正是行政法理論與實務中重要且具爭議的議題。
二、「一般法律原則」的意涵與範圍
在法治國體系下,法律不可能對所有情形皆事前明文規定,因此「一般法律原則」成為補充、解釋與限制行政行為的重要依據。這些原則包括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本文要討論的「期待可能性原則」等。
「期待可能性原則」源自刑法理論,但其精神與行政法密切相關。簡而言之,它主張:國家在要求人民遵守法律或履行義務時,不得超出人民在客觀上所能期待的行為範圍。 若某種行為超出了人的合理能力與條件,就不應該被要求或處罰。
三、「期待可能性原則」之理論基礎
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75號解釋,法治國要求國家行為不得逾越人民「期待可能性」的界線。這意味著國家不得要求人民做出在客觀上無法達成的行為,也不得因其未能達成而加以制裁。
舉例而言:
1.若行政機關要求某民眾於颱風侵襲期間,仍須親自到場繳交資料,否則罰鍰,顯然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
2.又如要求重病者親自出席行政聽證,未能出席則撤銷其申請,亦屬違背人之合理期待範圍。
從此觀點出發,「期待可能性」不僅是刑法上免責的判斷基準,更是一項行政法上限制公權力行使的重要原則。
四、「期待可能性原則」之適用範圍
(一)最早適用於刑法領域
在刑法上,行為若超出行為人能力所及,即無從責難。例如,遭受強暴威脅下從命的行為,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應處罰。
(二)延伸至行政法領域
行政法上,行政義務多數具有強制性,若不考慮人民的現實條件,將導致法律實施的不公。例如:
1.若弱勢民眾因交通中斷無法於期限內繳納稅款,卻仍遭課以滯納金,顯然違背期待可能性原則。
2.若公務員因不可抗力無法完成報告,而遭懲處,則行政處分有失比例與合理。
因此,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或執行義務時,必須評估個案中人民是否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否則,即使形式上合法,其實質上仍違反法治國的基本精神。
五、「期待可能性原則」與其他行政法原則之關聯
「期待可能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密不可分:
1.與比例原則之關係: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措施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而期待可能性原則則要求行政命令不能超出人民能力所及。前者關注「手段與目的之均衡」,後者關注「義務與能力之均衡」。
2.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關係:
若行政行為使人民無法依合理期待進行行為,而仍受懲處,則亦侵害其信賴權。例如,行政機關在未充分公告新規定前,即依新法懲處人民,違反期待可能性及信賴保護雙重原則。
六、學理與實務運用分析
1.司法實務之採認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多次判決指出,行政處分雖依法作成,仍應符合一般法律原則,特別是當人民「無從履行義務」時,處罰顯失公平。例如,若環保法令要求業者於特定時間提交污染數據,但主管機關的線上系統出錯導致無法上傳,業者即無法期待完成義務,故不應處罰。
2.行政裁量之限制
期待可能性原則亦能作為限制行政裁量濫用的依據。若行政機關明知人民無力履行,仍堅持執法,屬裁量濫用或裁量逸脫,應予撤銷。
七、舉例說明
1.稅務領域案例
某納稅人因重病長期住院,未能於期限內申報綜所稅,國稅局即加徵滯納金。法院認為,該納稅人因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屬期待不可能,判決撤銷處分。
2.行政罰領域案例
颱風期間,環保局仍要求民眾配合垃圾分類稽查,未配合者開罰。法院認為,在天災期間無法合理期待民眾履行義務,故該罰鍰違法。
八、綜合評析與理論意義
「期待可能性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強調法律應符合「人性化」與「合理性」的價值。它提醒我們:法律並非僅是命令的體系,更是以人為中心的規範結構。
行政機關若僅強調程序正當而忽略實際可能,則法治將流於形式;唯有在考慮人民的現實處境與能力範圍下行使權力,方能真正體現憲法所揭示的比例、平等與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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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講選自113年特考三等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4條中所稱的「一般法律原則」,確實包含「期待可能性原則」。此原則不僅在刑法領域適用,更是行政法的重要限制原則。
標籤: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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