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on-31 組織的分類:理論基礎、學者觀點與實務意涵
組織的分類:理論基礎、學者觀點與實務意涵
一、前言:為何要分類組織?
在研究組織理論(organization theory)時,「分類」(classification)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
組織是一種人為的社會建構,其結構、功能與目的各異。若不加以分類,便無法進行有效的比較與分析。
正如 Parsons(1960)所指出的,不同的社會系統扮演著不同的社會功能,因此組織分類的目的,在於了解組織如何在社會體系中發揮其獨特作用。
分類的過程不僅有助於辨別組織的性質(如公私別、規模、權力來源等),更能揭示其功能差異與管理特性。
例如,軍隊的組織結構與學校的組織結構顯然不同;前者重視命令服從與階層化控制,後者則強調知識傳遞與師生互動。
因此,組織分類是連結理論與實務的關鍵步驟。
二、分類標準的多樣化
組織的分類可以從不同面向出發,例如:
1.依功能(function);探討組織在社會中所扮演的功能角色。
2.依人員特性(compliance);分析組織中成員的服從與權威互動關係。
3.依受惠對象(cui bono);以誰是組織主要受益者為標準。
4.依規模、權力歸屬、目的或資金來源;例如大型組織、小型組織、公營或私營機構等。
以下分別介紹三位在組織分類研究上極具代表性的學者:Parsons、Etzioni 與 Blau & Scott。
三、以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s)為標準的分類
Parsons 的社會系統觀(Talcott Parsons, 1960)
社會學者 Talcott Parsons 在其《The Social System》(1960)中提出社會系統的四大功能(AGIL 模型),即:
1.A(Adaptation)適應功能
2.G(Goal attainment)目標達成功能
3.I(Integration)整合功能
4.L(Latency/Pattern maintenance)潛伏型或模式維持功能
此模型後來被應用於組織理論中,用以區分組織在社會中的不同功能角色。依 Parsons 的觀點,組織可分為四類:
1.以經濟生產為目標的組織(organization oriented to economic production)
(1)這類組織主要為滿足社會的物質需求,如企業、工廠、銀行等。
(2)其核心任務是生產與交換商品或服務,以創造經濟效益。
(3)其社會功能相當於 AGIL 模型中的「A」——適應環境、取得資源。
2.以政治目標為導向的組織(organization oriented to political goals)
(1)此類組織致力於權力分配與社會價值實現,如政府部門、政黨等。
(2)其對應 Parsons 的「G」功能——目標達成,主導社會發展方向。
3.整合型組織(integrative organization)
(1)這類組織的主要功能在於協調不同社會部門之間的互動,如法院、律師公會、政協團體等。
(2)其功能相當於「I」——整合社會秩序、調解衝突。
4.模式維持型組織(pattern-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1)此類組織負責文化與價值的傳承,如學校、宗教團體、文化基金會等。
(2)它對應於「L」——維持社會規範與信仰系統,確保社會延續。
四、以成員的服從關係(Compliance)為標準的分類
Etzioni 的權威與順從模型(Amitai Etzioni, 1961)
以色列裔美國社會學家 Amitai Etzioni 在《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plex Organizations》(1961)中,提出組織可依權威型態與成員順從方式分類。
他區分出三種基本型態:
1.強制型組織(Coercive Organizations)
(1)以「強制力」(coercive power)維持秩序,成員的參與通常是被迫的。
(2)如監獄、軍隊、集中營等。其成員的順從屬於「被動服從」。
2.型組織(Utilitarian Organizations)
(1)以「報酬」(remunerative power)作為激勵手段,成員為了獲得薪酬或利益而參與。
(2)如企業、銀行、公司等。其順從屬於「功利型服從」。
3.規範型組織(Normative Organizations)
(1)以「價值信念」(normative power)引導成員行為,成員出於使命感、信念或道德目標而自願參與。
(2)如宗教團體、政黨、志工組織等。其順從為「價值性服從」。
Etzioni 的分類凸顯了「權力」與「服從」之間的互動關係。
他指出,組織若能使成員的內在價值與組織目標一致,便能產生更高的認同與效率。
五、以主要受惠對象(Cui Bono:Who Benefits)為標準的分類
Blau & Scott 的受益導向理論(Peter M. Blau & W. Richard Scott, 1962)
Blau 與 Scott 在《Formal Organizations: A Comparative Approach》(1962)中,依據「誰是組織的主要受益者」為標準,將組織分為四類:
1.互利型組織(Mutual-Benefit Organizations)
(1)受惠者為成員自身,如工會、政黨、協會等。
(2)組織的存在是為了促進會員共同利益。
2.服務型組織(Service Organizations)
(1)受惠者為客戶或使用者,如學校、醫院、社會服務機構。
(2)組織的宗旨是滿足外部群體的需求。
3.營利型組織(Business Concerns)
(1)受惠者為擁有者或股東,如公司、銀行、工廠等。
(2)組織的運作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核心。
4.公益型組織(Commonweal Organizations)
(1)受惠者為整體社會,如警察、消防、行政機關等。
(2)其任務在於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3)Blau & Scott 指出,這類組織的主要挑戰在於「如何兼顧公共利益與民主監督」。
此分類體現出組織在社會責任層面的差異。
例如,營利型組織追求效率與報酬,而公益型組織則強調正義與社會穩定。
六、綜合比較與理論意涵
綜觀上述三大學派:
1.Parsons 以「社會功能」為核心,強調組織在整體社會系統中的角色;
2.Etzioni 聚焦於「權威與順從」的互動關係;
3.Blau & Scott 則從「受益者」角度出發,探討組織利益分配的倫理面向。
三者雖出發點不同,卻互為補充:
1.Parsons 提供了宏觀的社會架構視野,
2.Etzioni 闡釋了組織內部權力動態,
3.Blau & Scott 強調了組織外部的社會責任。
因此,現代行政學常將三者理論整合運用,以全面理解公共與私部門的運作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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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31 行政學導論第31講:組織的分類
組織分類的最終目的,不僅在於概念上的區分,更在於理解與改善組織的運作。
綜合而言,Parsons、Etzioni、Blau & Scott 所提出的理論,至今仍是理解現代組織運作邏輯的重要依據。它們提醒我們:組織並非孤立的機構,而是社會系統中相互依存的有機成員。
標籤: 行政學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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