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停車場與行政救濟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停車場與行政救濟
在現代社會中,都市計畫與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常常與人民的財產使用權發生衝突。尤其是當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實際徵收或使用時,地主仍可能希望透過申請變更使用方式來維持經濟效益。然而,若涉及到道路用地、臨時設施與主管機關認定,往往就會出現法律爭議。
本案例為:地主甲申請設置路邊停車場並獲准,但因道路管理機關檢查認為該地屬於既成道路,遂命其恢復道路寬度。地主不服,遭強制拆除,事後經調查又認定確屬可設停車場之地。問題在於:地主如何救濟?另外,尚未確定違法前,主管機關就強制拆除,是否應賠償營業損失?
一、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當行政機關的處分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可以循不同管道救濟。主要有以下幾種:
(1)撤銷訴訟
如果主管機關認定該地屬於既成道路,命令地主在期限內恢復原狀,這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地主若認為該處分違法或不當,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審查並撤銷該處分。撤銷訴訟的核心是「讓違法處分失去效力」。
(2)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若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例如停車場已遭強制拆除,地主再單純提撤銷訴訟已失其實益,這時就可以改提「確認處分違法之訴」。這種訴訟的目的不是回復原狀,而是確認當初的處分確實違法。此種確認有助於避免日後類似處分再發生,並可能成為後續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
(3)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主管機關違法拆除設施,導致地主財產損失,地主還可以進一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賠。這部分雖然屬於民事性質,但必須先確認公權力行使是否違法。
因此,地主(甲)的救濟路徑,可以分三層次:
1.撤銷訴訟:處分未執行前採取。
2.確認違法之訴:處分已執行完畢,單純撤銷已無意義時採取。
3.國家賠償:確認違法後,針對財產或營業損失另行請求補償。
二、是否得主張營業損失?
接下來的重點是:甲在停車場被拆之前,是否能主張營業損失賠償?
(1)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若公務員行使職權時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財產權,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重點在於:
1.行為必須違法。
2.要有損害事實。
3.行為與損害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換言之,如果拆除是違法的,且造成停車場營業中斷,地主確實可以主張營業損失。
(2)營業損失是否包含在「所受損害」?
學理與實務一般認為,營業損失屬於一種間接損害,但仍可包含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內。因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財產上之損害」,不僅限於實體財產的減少,亦包括依據既有財產運用所能取得的利益。
因此,只要地主能證明:
1.停車場確實在營運中。
2.因強制拆除導致營運中斷。
3.該中斷造成具體可計算的營業利益損失。
那麼,這部分就能作為國賠的請求項目。
(3)本案特別之處
在本案中,主管機關後來自己也承認,該地確實可以設停車場。這代表當初的拆除命令存在錯誤或違法。由於錯誤認定導致不當拆除,直接造成營業停擺,甲依法可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營業損失賠償。
三、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帶來幾個重要啟示:
1.程序保障的重要性
行政處分一旦做成,就會直接影響人民權利,因此必須有救濟途徑。透過撤銷訴訟或確認違法之訴,才能防止行政權的恣意。
2.國家賠償的補救功能
當錯誤已經發生、財產已受損,光靠撤銷處分並不足夠。國家賠償制度正是補救機制,讓人民能獲得金錢補償。
3.公共利益與私權衡平
政府在執行公共任務時,固然要保障交通順暢與公共安全,但也必須兼顧人民財產權。若因行政失誤導致私人受損,國家理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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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題選自特考三等行政法
本案,地主(甲)在面對強制拆除時,救濟的途徑可分三步驟:先提撤銷訴訟,若處分已執行則提確認違法之訴,再進一步申請國家賠償。至於營業損失,既屬財產權的一部分,只要能提出具體證據,即有可能獲得補償。
標籤: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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