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 星期五

law-7 法學概要導論第7講:法律與政治:互動、互補與互構的治理基礎


法律與政治:互動、互補與互構的治理基礎
法律與政治向來是社會運作中密不可分的兩個面向。法律為政治提供制度化的基礎,而政治則賦予法律生命與方向。

一、政治與法律:相互依賴的歷史脈絡
法律與政治的關係並非從一開始就清晰分工,而是在漫長歷史中逐步演變。
(一)古代:政治即法律,法律即君主意志
在君主專制的古代國家中,政治與法律幾乎沒有區隔:
1.君主即國家
2.君主意志即法律
3.法律是統治者的命令
這代表法律缺乏獨立性,乃是政治權力的延伸。

(二)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法治精神興起
十八世紀後,啟蒙思想家如孟德斯鳩、洛克提出:
1.權力應受限制
2.國家必須依法治理
3.人民權利需受法律保障
此時法律逐漸從政治權力中脫離,開始具有「約束政府」的功能。

(三)二十世紀:法律試圖脫離政治(純粹法學的挑戰)
凱爾森(Kelsen)主張「純粹法學」,希望法律成為獨立的規範系統,不被政治、宗教、倫理等因素干擾。
此一理論雖有其學術價值,強化法律的形式性與邏輯性,但在現代治理中,法律完全脫離政治並不可能。
歷史證明:
1.沒有法律的政治=專斷統治
2.沒有政治的法律=空文規範
兩者不可能完全分離。

二、互為因果:法律與政治的相互塑造
現代法學強調:政治與法律不是誰支配誰,而是互為因果、互相塑造。
(一)政治影響法律:法律的內容源自政治過程
1.國會立法來自政治討論
2.法律內容反映政黨力量
3.政策走向取決於多數黨與執政者的主張
4.政治議程決定哪些法案被提出、被審查、被通過

例如:
1.多數黨重視勞工,將通過勞動保護相關法令
2.政府重視財政紀律,可能調整預算法或公共採購制度

(二)法律制約政治:讓政治不致失控
政治若不受規範,就可能導向濫權,因此:
1.行政行為需依法行政
2.政府預算需經國會審查
3.人民權利受法律保障
4.公務員不能隨意行使裁量

(三)兩者的互動具動態性與張力
法律與政治的關係,不是靜態的,而是持續拉扯:法律與政治兩者必須平衡。
1.法律
(1)提供規範框架
(2)約束政府行為
(3)強調程序正義

2.政治
(1)提供法律內容
(2)推動法律修正或制定
(3)強調政策效能與快速性

3.在良性互動下:
(1)法律讓政治更文明
(2)政治讓法律更貼近需求

4.在惡性互動下:
(1)政治凌駕法律=專制
(2)法律阻礙治理=僵化

三、一體兩面:法律與政治不可分割的理論意涵
學術上,法律與政治被視為不同學科;但在實際運作上,它們是彼此反映的存在。
(一)法律規範政治
沒有法律,就沒有政府運作秩序。
1.行政程序法。
2.選罷法。
3.地方制度法。
4.預算法。
以上法律皆規範政治活動。

(二)政治支撐法律
沒有政治力量,法律無法制定、修正、落實。
1.法律要靠政黨協商。
2.法案要靠立法議事。
3.執行要靠行政機關配置資源。

(三)政治學與法學的共同研究對象
兩個領域都關注:政治與法律是治理的兩個面向,共同維持社會秩序。
1.國家如何運作
2.權力如何分配
3.公共利益如何被保障

四、法律與政治的區別:制度層面的比較
雖然兩者密切相關,仍能從制度上區別其本質:法律講「規範」,政治講「治理」。
1.主管機關:法律為立法機關。政治為行政機關、政黨。
2.產生方式:法律遵照法定程序(立法)。政治則無固定程序,視政黨競爭與執政需求形成。
3.形式:法律為法典、法規、命令,形式明確。政治為政策宣示、施政方向,形式多變。
4.目的:法律為設定行為規範。政治為追求公共利益與政策目標。
5.性質:法律為靜態(制定後固定)。政治則為動態(隨時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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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7 法學概要導論第7講:
法律與政治既不是對立,也不是單向依賴,而是:
🔸相互形塑(政治影響法律)
🔸相互制衡(法律限制政治)
🔸相互依賴(運作上不可分)
良好的法律可提升政治正當性;
良好的政治可促成法律更符合人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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