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爾森(Hans Kelsen)法規範階層
凱爾森(Hans Kelsen)法規範階層
奧地利學者凱爾森「法規範階層」(The Hierarchy of Legal Norms)之設計,將法規範體系由上至下分為「基本規範」、「一般規範」與「個別規範」。此種體系主要是基於效力高低性質建構而成。
一.基本規範:(The Basic Norm)
1.最高級規範,成為法律秩序的最後效力原因
2.所有其他的法律規範都必須符合基本規範,否則就失去了效力。
3.不依賴於其他任何法律規範,而是依賴於社會上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和信念。
4.決定下一層之一般規範(法律)創立的方式,可能的方法是立法和慣例兩種
5.憲法另一作用為決定「一般法規」(法律)的內容,對次級規範(法律,一般規範)居於指導地位,恆示以重要原則。
6.國內法的最後效力原因,也居公法中的首要地位。
7.位階最高,且下位階的規範不得牴觸上位階規範。
二.一般規範:(General Norms)
1.基於憲法創立之規範,為一般規範即法律,有一般性,可適用於各種具體事件,構成次於憲法之一階層
2.決定適用法律的機構組織與其應遵守的程序,稱程序法(形成的規範)
3.決定各該機構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所應遵守的原則,稱實體法(實質的規範)
4.一般規範的效力則是以基本規範為原因。
5.位於憲法法規範下方,包括行政法規、立法條例、司法判例等。
6.一般法規範必須符合憲法法規範的規定,否則就失去了效力。
7.原住民族基本法、人民團體獎勵辦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三.個別規範:(Individual Norms)
1.基於一般規範對個案發生的事件所創設,用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關係。
2.決定某特定的人和事項符合某種「一般規範」,應受其適用,因而確立某一具體的法律關係
3.創立主體有受法律適用的個人、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司法機官的司法行為
4.在體系中居最低層級,其有效性是建立在一般規範的基礎之上。
5.行政處分、司法裁判、契約行為
以上是對凱爾森(Hans Kelsen)「法規範階層」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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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爾森(Hans Kelsen)法規範階層
奧地利著名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的「法規範階層」(The Hierarchy of Legal Norms)理論,是其法理學中的核心思想之一。該理論將法律規範視為一個由上至下的階層結構,每一層規範的效力和合法性皆依賴於其上位規範。這種結構清晰地展現了法規範體系內部的層次關係,並奠定了現代法治社會的理論基礎。
凱爾森的法規範階層理論將法律分為三個主要層次:基本規範(The Basic Norm)、一般規範(General Norms)與個別規範(Individual Norms)。這三個層次的規範從抽象到具體,從指導原則到具體適用,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法規範體系,確保了法律體系的內部一致性與運作有序。
一、基本規範:法律體系的基石
基本規範,作為法規範體系中的最高規範,並非源自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立基於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和信念。它代表了一種社會契約式的存在,為整個法律秩序提供了最終的效力來源。這個階層的規範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但其作用卻無比關鍵。
1.最高級規範:基本規範被視為法律體系的「元規範」,即所有法律的最終依據。它構成了整個法律體系的正當性來源,確保其他規範的效力。
2.效力依賴性:所有其他法律規範(例如憲法、法律、司法判例等)都必須符合基本規範的精神與原則,否則這些法律規範將失去效力。
3.非依賴性:基本規範本身並不依賴於其他具體法律規範,而是依賴於更高層次的社會共識,如憲法確立的基本價值觀。
4.規範創立方式:基本規範確立了創立一般規範的方式,例如立法和慣例。這些方式為下層規範提供了合法的基礎。
5.憲法與一般法規的指導地位:基本規範的另一重要作用在於決定一般法律規範的內容。作為指導性原則,它時常以憲法的形式展現,確保法律的統一性和正當性。
6.國內法的效力根源:在國內法律體系中,基本規範也被視為所有公法的最高依據。
7.位階至高:基本規範位於法規範體系的最高層級,任何下位規範都不得違背上位規範,否則該規範將無效。
二、一般規範: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
一般規範處於基本規範的下層,是具體法律體系中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憲法下所創立的法律規範、立法條例、行政法規等。這些規範具有普遍性,適用於多種具體情況,並為整個社會提供了統一的行為規則。
1.憲法創立的規範:一般規範是由憲法賦予創立的,憲法在此層面上扮演了指導者的角色,決定了法律的基本結構與適用原則。
2.程序法與實體法:一般規範可以區分為程序法和實體法。程序法決定了適用法律的機構及其遵守的程序,如立法程序與司法程序。實體法則決定了各該機構在行政或司法行為中應遵守的實質原則。
3.效力來源:一般規範的效力依賴於基本規範,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活動,都必須在基本規範的框架下進行。
4.層級結構:一般規範位於憲法以下,包括各種行政法規、立法條例以及法院的判例等。這些規範共同構成了法律體系的中間層級。
5.遵從憲法:一般規範必須與憲法規範保持一致,任何違反憲法精神的法律規範將失去其法律效力。
6.具體範例: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人民團體獎勵辦法等,都屬於一般規範的一部分,這些規範為具體事件提供了普遍適用的法律基礎。
三、個別規範:具體適用的法律行為
個別規範是法規範體系中最低層次的規範,專門針對具體案件或特定當事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其效力基於上位的一般規範,主要用來確定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1.針對個案的規範:個別規範是基於一般規範對具體案件所創立的規範,這些規範用來確定特定個案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個案適用:個別規範決定了某個具體的法律事實是否符合一般規範的適用條件,並據此確立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3創立主體:個別規範的創立主體可以是個人、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例如,行政處分、司法裁判和契約行為都屬於個別規範。
4.效力依賴性:個別規範的效力依賴於一般規範的合法性,只有在一般規範的框架下,個別規範才能被視為合法有效。
5.具體範例:行政處分、司法判決以及私人之間的契約行為,都屬於個別規範的具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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