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瑕疵的種類及效力
票據瑕疵的種類及效力
票據行為成立後,縱然票據行為之實質關係有瑕疵,但該票據行為不因該瑕疵而影響其效力,此即為票據無因性。票據瑕疵有四種:票據偽造、票據變造、票據改寫以及票據塗銷。
一.票據瑕疵和票據形式上的欠缺之間的區別
1.票據瑕疵:
(1)票據瑕疵是指票據在形式上符合所有要求,但在內容或背後交易中存在某些問題,這使得票據可能不能正常流通或被認為不是真正的票據。
(2)票據瑕疵可能涉及背後的交易(例如欺詐、錯誤或非法交易)或者其他問題(例如簽名者無行為能力)。
(3)儘管存在瑕疵,票據可能仍然對某些人有效,特別是對於那些善意且無法知道瑕疵存在的持票人。
2.票據形式上的欠缺:
(1)這是指票據不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欠缺必要的記載事項。
(2)形式上的欠缺導致票據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無效的。但是,這種無效性可能不會對所有人都起作用,因為某些法律體系可能允許票據對善意的第三方仍然有效。
(3)例如,如果一張票據沒有確定的金額或付款日期,那麼它可能會被認為是形式上的欠缺。
二.票據偽造
票據偽造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涉及偽造票據或使用偽造的票據來詐取財物或服務。
關於偽造人和被偽造人的責任,以下是詳細說明:
1.被偽造人的責任:被偽造人不需要對偽造的票據行為負責,因為他們並沒有參與該行為或知道該行為。票據上的偽造簽名並不代表他們的意願或同意,所以他們不應該為偽造行為負責。
2.偽造人的責任:在票據法上,偽造人的責任是有爭議的。一些看法認為,由於偽造人的行為是非法的,他們不應該為偽造的票據負責。但在刑事法上,偽造人會因為他們的行為而面臨法律的懲罰。
3.其他真正的簽名人的責任:如果一張票據上除了偽造的簽名之外,還有其他真正的簽名,那麼這些真正的簽名人仍然需要按照票據的條款來履行他們的義務。也就是說,他們不能因為票據上有偽造的簽名而拒絕支付或履行其他義務。
三.票據變造
票據變造與票據偽造有所不同,主要差異在於變造涉及修改票據的某些內容(例如金額、日期等),而偽造則涉及假冒他人名義的簽名。
對於票據變造的法律責任:
1.變造前的簽名人:他們只需根據原始票據的條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票據在他們簽名後被修改,他們不需要為修改後的內容承擔責任。
2.變造後的簽名人:他們需要根據修改後的票據條款承擔責任,即使他們可能不知道票據被修改。
3.難以區分變造前後的簽名:如果難以分辨某個簽名是在票據被修改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那麼該簽名將被視為是在修改之前進行的,因此只需根據原始票據的條款承擔責任。
4.參與或同意變造的人:他們需要根據修改後的票據條款承擔全部責任,無論他們是否簽名。
這些原則旨在保護不知情的簽名人,以及確保票據的信賴性和流通性。
四.票據改寫
1.票據改寫的定義:由有變更權人對票據原記載內容進行變更。
2.票據改寫與其他行為的區別:
(1)與票據變造:票據變造是無變更權的人對票據內容進行塗銷並重新填寫,而改寫是有變更權的「原記載人」進行的。
(2)與票據塗銷:票據塗銷是對票據上的簽名或記載進行塗抹或銷除且不更新,改寫則是將塗銷的內容更新。
(3)與票據毀損:票據毀損是破壞票據上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導致其效力消失,而改寫後票據仍具效力。
3.票據改寫的效力:
(1)對金額改寫:票據是金錢證券。如果票據的金額被原記載人更改,則該票據會因違法而無效。
(2)對金額以外事項的改寫效力:除金額外的其他記載可以由原記載人改寫,但改寫處必須簽名。不必直接在變更的文字上簽名,只要能表示其變更記載即有效。
(3)對交付後改寫的效力:如果原記載人在交付票據後對其進行改寫,對於已簽名的其他人應視為票據變造,即簽名前的人應根據原票據的內容承擔責任。
4.儘管票據法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改寫票據,但在商業實踐中,應盡量避免對票據進行任何形式的改寫,以維持票據的完整性和避免可能的法律爭議。如果必須進行改寫,應該遵循正確的法律程序,並確保所有相關方都清楚了解和同意這些變更。
五.票據塗銷
票據塗銷指的是票據的權利人故意銷毀、塗改或刪除票據上的某些記載,通常是為了表示放棄該票據上的權利或義務。
1.權利人的定義:票據的權利人不僅是原始的記載人,還可以是票據法中特定規定的其他人,例如持票人或其他特定條款下的權利人。
2.塗銷的效果:當票據被塗銷後,票據上的責任人(例如付款人)將不再需要根據票據的原始條款承擔任何責任。這是因為票據的銷毀或塗改表示票據的權利已被放棄或終止。
3.注意事項:票據塗銷是一個嚴重的行為,不應輕易進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需要終止票據的權利,應該遵循正確的法律程序,並確保所有相關方都清楚了解和同意這一行為。
最後,雖然票據塗銷可能會釋放票據上的責任人,但這不意味著塗銷者可以隨意或惡意地銷毀票據。
六.票據之偽造及變造之效力
1.票據偽造的定義:假冒他人名義製作票據或進行其他與票據相關的行為。
2.被偽造人之效力:若票據上的簽名或蓋章被偽造,被偽造人不需負任何責任,可以簡單地否認並不需承擔舉證責任。
3.偽造人的效力:偽造人依據偽造的類型,面臨刑法中的不同罪刑責任。
4.真正簽名者的效力:簽名真實的人仍需負責,偽造不影響其票據上的責任。
5.執票人的效力:持有偽造票據的人,無法對被偽造者行使任何票據權利,但可以對真正簽名者進行追索或付款請求。
6.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付款於偽造票據,不需認定簽名的真實性,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7.票據變造的定義:未經授權而變更票據的內容,但需滿足特定條件才算變造。
8.簽名在變造前後的效力:
(1)變造前簽名者:根據原票據的內容負責。
(2)變造後簽名者:根據變更後的票據內容負責。
(3)無法確定簽名順序:預設為變造前簽名,根據原票據內容負責。
9.參與或同意變更的簽名者的效力:無論其為變造前或變造後簽名,均應依變造後的內容負責。
10.變造人的效力:變造人根據變更後的票據內容負責,且面臨刑法上的罪刑責任。
以上是對 票據瑕疵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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