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之特別犧牲
公法上之特別犧牲 一.國家責任
在法治國家中,公權力的行使(不論合法或不合法)可能對個人的自由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並提出了對於這些不利影響應如何進行賠償的問題。主要提到了兩種賠償方式,「行政損害賠償」和「行政損失補償」,這兩者都被視為「國家責任」的一部分。
1.國家責任:國家責任意味著一個國家有義務對因其公權力行使所導致的個別公民的不利影響進行補償,無論該行使是否合法。這一概念強調了國家對於維護公民權利和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2.公權力的行使:公權力無論合法或不合法地行使,都可能對個別公民的自由權利造成不利影響。
3.行政損害賠償:這是一種對於因公權力不合法行使造成的個別公民不利影響的賠償,主要是為了補償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4.行政損失補償:當公權力合法行使仍對個別公民造成特別的不利影響時,國家需進行的賠償。這主要是為了彌補合法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公平損失。
二.特別犧牲理論
特別犧牲是指當某個人或某群人因合法或無責的公權力行為受到侵害,並且此侵害超過了人民應無償容忍的程度時,被認為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承受的犧牲。
1.源自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該理論是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和發展的,他們將個別行為說延伸而形成了這一概念。
2.特別犧牲的實質:
特別犧牲不是普遍於所有國民中發生的,而是僅僅影響到少數人或個別人。當這些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超出一般人應容忍程度的損失時,他們應當獲得補償。
3.公平和平等原則:
「公共負擔平等承受原則」強調了補償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國家應該基於這一原則,給予那些遭受特別犧牲的人們損失補償,以確保損失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從而實現公平。
4.全民共同承擔:
根據特別犧牲理論,特別的損失不應該僅由少數人或個別人承受,而應該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以確保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三.我國「特別犧牲」的應用和演變
特別犠牲理論在我國是經由釋字第 336、400 及 440 號解釋所建構,「特別犠牲」一詞在釋字第336號解釋理由書中首次出現,並在釋字第400號和釋字第440號解釋中,將「特別犠牲」用作徵收補償的理由和論據。
1.釋字第336號解釋理由書:
「特別犧牲」一詞在此首次出現,標誌著它在法律文獻中的引入。
2.釋字第400號解釋:
在這裡,特別犧牲被用作徵收補償的論據。該文提到,當土地所有者因既成道路而無法自由使用和收益其土地時,這形成了一種特別犧牲。因此,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如果各級政府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徵收補償,相應的機關應該設定期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式補償。
3.釋字第440號解釋:
這裡再次提到特別犧牲,作為獨立補償原因的事實,這證明了「特別犧牲」已被學者和實務界接受,作為損失補償的理論基礎。
4.平等原則與補償:
特別犧牲的概念與平等原則相結合。如果一條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都被徵收,但僅因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而繼續使用,不同時徵收補償,就顯然違反了平等原則。
四.人民得依損失向國家提出補償請求的具體要件
1.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需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即須排除應適用民法的私法行為。無論具體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2.對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侵害:
行為必須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或其他權利。
3.侵害達到特別犧牲的程度:
人民有義務忍受合法的公權力干預,但若這種干預對人造成的不平等負擔超越了一般忍受的界限,則被認為形成了特別犧牲。
4.具有值得保護的利益:
被侵害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和自由等,應該是值得法律保護的,即涉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
5.基於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進行的行為或徵收應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眾福祉的必要性。
6.合法行為:
要求補償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它應該屬於違法行為的賠償責任。
7.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依據:
只有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補償。
以上是對公法上之特別犧牲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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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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