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原則,是基於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其背後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濫用司法權力並確保公民不受不公平的懲罰。
一.「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包括兩種情形
1.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在此情境下,當一人因某一行為被判定並受到相應的懲罰後,該人不應再次因同一行為被起訴或受到進一步的處罰。例如,如果某人因偷竊而被判監禁,完成其刑期後,不應再因同一起偷竊事件再次受到審判或懲罰。
2.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這種情況是指一個人因同一行為但基於不同的法條或理由同時受到多重懲罰。例如,一個人可能因一起交通事故被判罰款,而同時也因同一事故中造成的傷害而受到另一種懲罰。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整理如下
1. 行為罰與漏稅罰的區別與重疊
當納稅義務人違反了某一租稅義務,這一行為既符合行為罰的要件又符合漏稅罰的要件時,這兩種罰款有所區別:
(1)行為罰:針對違反某項行為規定而設立,例如未按照規定給予他人發票。只要違反了相關行為規定,即便沒有造成稅收損失,仍可被處以行為罰。
(2)漏稅罰:針對逃漏稅款的行為而設立,必須有法定的漏稅事實,例如未報銷售額導致稅款短收。
(3)雖然這兩者的處罰目的和要件有所不同,但當某一行為同時違反這兩種規定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是避免對同一行為進行重複處罰,除非這兩種罰款的性質和類型有所不同,如一是罰金,另一是沒收,或一是罰金,另一是停業處分。
2. 保障人民權利的原則
根據這項解釋,當某一行為已經被處罰,且這一處罰已足夠達到行政目的時,憲法則不允許對同一行為進行重複或多重的處罰。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確保人民不受到不公平或過度的懲罰,並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原則。
3.總結釋字第503號解釋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憲法中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避免因同一行為受到多重懲罰,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在行為罰和漏稅罰的例子中,只要某一種罰款已足夠達到行政目的,則不應再對同一行為施加其他罰款。
(1)所謂兩罰,係指處罰之性質與種類相同的處罰。
(2)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3)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如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非不得重複處罰。
三.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
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使主管機關藉舉發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予以多次處罰,係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八十六年增訂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汽車駕駛人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
2.違規停車的特點:這種違規行為是持續的,且對公共利益和秩序造成實際影響。因此,主管機關不僅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還可以根據舉發次數來認定違規行為的次數,從而進行多次處罰。
3.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應用:在這種情境下,即使針對同一違規行為進行了多次處罰,也不會產生「一行為二罰」的問題。因此,這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不矛盾。
4.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的連續處罰:違規停車的連續處罰不屬於行政罰中的「法律上一行為」。
四.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
1.行為數的認定:大法官認為,在確定某一行為是否可以分成多個行為並分別受到處罰時,應該綜合考慮法規範的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處罰的目的等因素。
2.進口人的申報義務:大法官同意行政法院的實務認定,即進口人在填寫進口表單時,對於進口稅、貨物稅和營業稅的申報義務,應該分成三個獨立的申報行為。這是因為這三種申報的構成要件、規範基礎、保護法益和處罰目的都有所不同。
3.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即使這三個申報行為可能源自於同一次的進口行為,但由於它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三個獨立的行為,因此對它們進行併合處罰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
4.比例原則與併合處罰:大法官指出,即使法律允許對同一人因同一次行為進行多次處罰(即併合處罰),這種處罰也不應該對人民造成過度的負擔,以確保其符合比例原則。
5.綜合性判斷標準:大法官在這次的解釋中明確提供了一套綜合性的標準,用於判斷一次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多個行為。考慮以下三個主要因素:
(1)法規範的構成要件:這意味著必須查看該行為是否滿足特定法律或條例的所有要件。例如,偷竊和搶劫都涉及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但兩者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2)所要保護的法益:這涉及考慮該行為侵犯了哪些法定權益。例如,傷害他人可能侵犯了該人的身體完整性,而詐騙則可能侵犯了其財產權。
(3)處罰的目的:這需要思考法律為何要對該行為處罰。是為了防止未來的犯罪行為、為受害者提供正義,還是教育公眾?
關鍵字: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