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 星期日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某些事項的重要性高到需要由法律來規定,而不是由政府行政機關或其他非法律機構或個人隨意決定。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釋字第443號之層級化的法律保留
1.憲法保留:人身自由的保障,保留給憲法的規定。
2.絕對的法律保留:涉及剝奪生命、限制身體自由,透過法律來規定。
3.相對的法律保留:除了上面三種情形,人身自由、生命、身體,涉及其他的權利自由,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補充規定。
4.無須法律保留:細節事項(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重點整理
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際,若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為合法的行政行為。
2.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
3.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法行政原則之兩大內涵
4.法律授權法規命令作補充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5.租稅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關,因為租稅法定原則要求政府在徵收稅款時必須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
6.一部保留:僅以干涉行為為法律保留範圍
7.全面保留:干涉行政及給付行政均為法律保留範圍
8.自由權利縱使因為特定公益性目的應予限制,亦必須依法律為之。

相關條文及釋字
1.憲法第23條規定,國家欲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應以法律為之。
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3.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4.釋字第299號: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報酬,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以法律規定。
5.釋字第380號:大學法施行細則明定軍訓及體育課程為大學必修課程,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6.釋字第402號: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應由法律定之,此乃闡明法律保留原則。
7.釋字第423號:空污罰鍰標準,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8.釋字第443號:役男出境處理辦限制役男出境的規定違憲,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9.釋字第479號: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
10.釋字第514號: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1.釋字第524號: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不得再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此既轉委任禁止與法律保留原則。

12.釋字第559號:家暴法對非金錢給付保護令。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除憲法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
13.釋字第563號:大學以學則自訂碩士班研究生退學標準,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4.釋字第585號: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由法律規範之。
15.釋字第614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員時,其退休權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定之為宜。
16.釋字第620號: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縮減法律所定得為遺產總額之扣除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7.釋字第676號:全民健保施行細則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8.釋字第682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9.釋字第707號:教育部發布之《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0.釋字第765號: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各負擔二分之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例子
1.中華民國83年4月20日核定之「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賦予主管機關,對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之規定,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規定出租書店之負責人不得於非寒暑假期間使中小學生入內閱覽書籍,違者將處以罰鍰,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以上是對法律保留原則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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