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
又稱「過度禁止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在國家採取措施時,必須考慮到其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產生對人民的影響,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權衡和評估。換言之,國家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與其目的相符合,同時對人民產生的負擔應該是必要且合理的,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
「比例原則」通常包含三個子原則,分別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
1.適當性原則(suitability):合目的性原則
⊙政府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與其目的相符合,並且能夠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
2.必要性原則(necessity):損害最少原則
⊙政府在達成其目的的同時,產生的負擔應該是最小化的,而不是使用過度或不必要的手段。
3.衡量性原則(proportionality):狹義的比例性原則、禁止過度原則
⊙政府所採取的手段所產生的負擔應該是在其目的所追求的利益之下,合理和必要的,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程法§7
⊙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使具有合法性。
重點整理
1.德國法諺:「不能用大炮打麻雀」,即為比例原則之意義。
2.我國俗語有云:「殺雞焉用牛刀」,即為比例原則之意義。
3.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憲法第23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4.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
5.比例原則被西方國家譽為公法領域之「帝王條款」。
6.比例原則比擬誠信原則在民法的地位。
7.成語「緣木求魚」就比例原則的角度觀之,違反了適當性原則。
8.基於比例原則,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以罰鍰時,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為之,使責罰相當。
9.行政徵收以公益為前提,並須受比例原則之限制。
比例原則的例子
1.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查驗,且已逾6個月以上時,不得在未經告發罰鍰前直接註銷其執業登記。
2.依據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規,精神醫療機構評估嚴重病人有接受緊急安置之必要時,應以合理可行且限制最小之保護措施為之,
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 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4.稅捐稽徵法有關未為物之保全前,不得對欠稅人為限制出境處分之規定。
5.警察在路邊進行臨檢,遇見刑事案件發生,犯罪嫌疑人持槍拒捕,警察對其反擊,使用警械,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6.土地法第 208 條但書規定,其「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違反違反比例原則的例子:
1.甲縣府為興建公園,必須取得私人乙之土地,依照當時情形,鄰近原有公有土地可供使用,只要執行土地重劃即可取得用地,但甲縣府仍執意徵收乙之土地。
2.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如主管機關以該外國人之本國與我國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
3.交通警察大隊整頓忠孝東路東區交通,在夜間10時至12時非交通顛峰時段採取拖吊手段。
4.臺北市政府查獲甲所經營之遊藝場,開業當天僅有一成年人乙進入並把玩限制級機台,在未曾有科處罰鍰紀錄之情形下,逕將甲之遊藝場勒令歇業。
5.甲市政府環保局以公文通令:「市民亂丟垃圾,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處以法定最高額罰鍰」
6.警察對在高速公路違規超速的駕駛人,予以開槍警告。
7.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
8.交通警察對於違規停車,以就地加鎖方式取締,使駕駛人無法自行將車駛離,反而妨礙交通。
以上是對比例原則的重點整理
隱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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