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白話解釋:如果一個人發出的表達內容有錯誤,或者表達的內容是基於對某件事情的誤解,那麼這個人可以撤回這個表達。但是,如果這個錯誤或誤解不是由這個人自己造成的,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簡單來說,這個原則是說,如果你發現自己說了錯話或者誤解了某件事情,你有權利撤回你的說話。
舉例說明:假設某人想要買一個二手車,他和車主進行了口頭協議,並簽署了一份買賣合同。然而,當他開車回家後發現車子有很多隱藏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交易過程中並沒有被揭示出來。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撤回他的意思表示,並取消這筆交易。
但如果買方在交易過程中沒有仔細檢查車子,或者他自己知道這些問題但仍然決定購買,那麼他就不能撤回他的意思表示,因為這些問題是由他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白話解釋:如果在交易中當事人認為某個人或物的資格或性質對交易很重要,但事實上他們的理解是錯誤的,那麼這個錯誤將被視為交易中表達的內容錯誤。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在交易中誤解了某個人或物的重要資格或性質,他們不能以此為由取消交易或者要求撤銷合同。因此,對於重要的資格或性質,當事人必須確保他們的理解是正確的,以避免產生任何後續的問題。
舉例說明:假設一個人想要購買一個二手車,並且該車是以某種特定的品牌和型號出售。在進行交易時,賣方聲稱該車是2015年的型號,但實際上該車是2012年的型號。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認為特定車型的年份是重要的,那麼這個錯誤的資訊被視為是交易合約的內容錯誤,因為這個錯誤的資訊可能會影響買方決定是否要購買這輛車,或者賣方應該以什麼價格出售該車。
同樣的,如果買方認為該車的里程數是很重要的因素,而賣方故意提供虛假的里程數,那麼這也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因為這會對交易的結果產生影響。
總之,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如果對於交易的重要性很高,並且交易中出現了錯誤的資訊,這些錯誤的資訊可能會影響交易結果,並且可能會被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
以上是對民法第八十八條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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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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