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ns和Stalker 組織結構設計四大權變因素
Burns和Stalker 組織結構設計四大權變因素
最早明確提出這四大權變因素的學者是Burns和Stalker,他們在1961年的著作《The Management of Innovation》中提出了這個理論。
四大權變因素的詳細定義和終點整理條列式:
1.組織策略:組織設計應當符合組織的策略和目標,策略和結構密切相關。當組織的策略改變,結構也需要跟著進行調整,以確保組織能夠達成目標。
2.規模大小:組織的規模大小對組織結構設計有影響。通常,規模越大的組織,越傾向於專業化、正式化和集權化的組織結構。當組織規模增加,結構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
3.科技能力:不同的科技對組織結構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有機式組織適合於技術性較高、較彈性的生產過程,而機械式組織適合於大量生產的生產過程。當組織的科技能力發生變化時,結構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4.環境不確定性:環境不確定性指的是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和變化性。當環境不確定性較高時,組織需要更靈活、更適應變化的組織結構。有機式組織通常更適合於不確定性高的環境,而機械式組織通常更適合於環境較穩定的情況。
綜上所述,組織設計的四大權變因素包括:1.組織策略。2.規模大小。3.科技能力。4.環境不確定性
如果一個公司的組織結構像一個樹屋,那麼:
1.策略權變因素就像是樹屋的藍圖,決定了樹屋的形狀和大小。
2.規模權變因素就像是樹屋的大小,決定了樹屋需要多少支柱和梯子才能支撐。
3.科技權變因素就像是樹屋的工具,決定了如何製作樹屋和使用哪些工具。
4.環境權變因素就像是樹屋的位置,決定了樹屋需要有多堅固才能承受風雨。
以上是對Burns和Stalker 組織結構設計四大權變因素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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