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人理論(principal agent theory)
委託代理人理論(principal agent theory)
在該理論框架下,委託人和代理人的關係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的,代理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和利益進行決策和行動,而委託人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作為代理人的激勵,以確保代理人盡力為其工作。
但是,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即代理人具有比委託人更多的信息和知識,委託人無法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為和決策,代理人也可能存在不誠實或者違約的情況,因此,委託代理人理論的研究主要是針對如何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建立有效的契約來激勵代理人,從而實現委託人的利益最大化。
委託人在某些情況下,為代理尋求誘因,使其行動方法能極大化,貢獻於委託人的目標。然過程中會發生「資訊不對稱」與「道德危機」的困難,使得 委託人會盡量減少代理人的裁量權。因此,主張縮減政府規模,採取簽約外包的方式,以確保履行承諾的問題。
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契約
1.本身是一種自我執行的協議,即代理人和委託人雙方自願簽訂契約並自覺履行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雙方通常會明確約定契約條款,包括代理人的職責、報酬、約定的期限等等。這樣做可以確保代理人有清晰的職責和激勵,從而提高他們的動力和工作效率,為委託人創造更大的價值。
3.強制力量可能仍然是必要的。例如,當代理人違反契約時,委託人可能需要採取法律手段來追究其責任和維護自身的利益。
結果導向的契約和行為導向的契約,通常是被用來激勵代理人為委託人創造最大化利益的契約。
1.結果導向的契約:
(1)是指代理人能夠獲得額外的報酬,當且僅當其工作產生了預期的結果。
(2)在現實中,代理人可能會因為個人利益的考慮,而採取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2.行為導向的契約
(1)這種契約是基於委託人對代理人行為的約束和控制,以確保代理人為委託人服務並遵守契約。
(2)在某些情況下,代理人可能會採取隱瞞信息、作假等方式來逃避監督和約束。
委託代理理論也可以應用於公共管理領域,其中包括政府與公共官僚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1.政府被視為委託人,而公共官僚則是代理人。
2.政府需要通過政策制定和資源分配等方式,委託公共官僚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而公共官僚則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利益來製定政策和管理資源,以獲得一定的報酬和激勵。
4.由於政府和公共官僚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例如政府無法完全了解公共官僚的工作績效和行為,公共官僚也可能存在不誠實或者違規行為的情況。
5.因此,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和評估機制,以確保公共官僚按照政府的利益行事,並通過績效管理及相關評估方式來強化對官僚的課責與監督。
官僚體系中很容易產生「代理人問題」,根據「委託-代理人理論」,此一問題的主要根源。
1.委託人以契約限制代理人,如果設計不當,則代理人未必忠於委託人之意旨與利益,造成代理人的投機心理。
2.代理人不肯透露其真實偏好。
3.相對於代理人,委託人擁有的資訊嚴重不足。易產生道德危機(moral hazard)和逆選擇(adverse choice)兩種風險行為。
4.以人性自利為基本假定,代理人、委託人皆重視私利。
重點整理
1.「委託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是屬於組織經濟學研究範疇。
2.「委託代理人理論」及「交易成本理論」為組織經濟學主要的課題。
3.代理人理論的本質,主要規範交易雙方的契約關係。
4.代理人的契約本身是自我執行的,不需要任何強制力量。
5.代理人的課責對象是委託人。
6.道德危機(moral hazard),是指在契約締結之後,代理人刻意採取欺瞞、隱匿的行為,藉由違反契約內容來圖利自己。
7.逆選擇(adverse choice),是指在契約締結之前,資訊相對缺乏之一方為避免因資訊缺乏而受損害下,反而作出損害自身之選擇。
以上是對委託代理人理論的重點整理
關鍵字:委託人-代理人理論,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代理理論,委託代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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