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 星期五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懲戒
1.處罰目的: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
2.法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3.適用對象:廣義公務員(民選首長、政務人員、常任文官、軍人、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處罰原因:
 (1)對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之懲戒,限於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
5.處罰機關:司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權。
6.處罰流程:外部程序(監察院,彈劾權、糾正權)。
7.處罰種類: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8.處罰效果:無功過相抵。
9.救濟程度:
 (1)審議、再審議。
 (2)有一定之事由者,可經再審議之程序循求救濟。

懲處
1.處罰目的: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2.法律依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令為之。
3.適用對象:事務官、狹義公務人員,即常任文官。
4.處罰原因:除免職及記大過另定標準外。其餘懲處原因事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
5.處罰機關:
 (1)行政處分:公務員服務之主管機關為之。
 (2)行政懲處:考試院保訓會、行政機關(考績委員會)。
6.處罰流程:內部程序(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
7.處罰種類:
 (1)平時考核:申誡、記過、記一次大過。
 (2)專案考績:免職(一次記二大過)、年終、另與考績:免職(丁等)。
 ⊙免職懲處,屬實質上之「懲戒處分」。
8.處罰效果:
 (1)平時考核,功過相抵之適用。
 (2)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
9.救濟程度:
 (1)免職:得申請復審、再復審,若不服再復審者,則可提起行政訴訟。
 (2)其他懲處: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考點整理
1.懲戒與懲處之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2.懲處無罰款之類型,懲戒則有。
3.懲戒處分包含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懲處則無此種類。


關鍵字:

補充資料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1.法律依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
2.處分內容:免除現職,並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3.法律效果:
 (1)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規定的效果,即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適用於其他相關人事法規(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等)。
 (3)對於軍職人員,適用《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會發生停役的效果。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
1.法律依據: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8條及第12條。
2.處分內容:免除現職,使其喪失公務人員身份,終止與國家之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
3.法律效果:
 (1)不會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效果。
 (2)受免職處分者在符合其他人事任用規定時,仍有再任用為公務員的可能。

三.關鍵區別
1.再任用的可能性:
 (1)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會導致「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即永久喪失再度任用為公務員的資格。
 (2)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處分則在符合其他任用規定的情況下,仍有可能再度被任用為公務員。
2.適用範圍:
 (1)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適用範圍更廣,涵蓋多種人事條例及不同類別的公務人員,包括司法、審計、關務、警察、外交領事等。
 (2)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處分主要針對一般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具體適用於考績管理範疇。

四.總結而言,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更為嚴厲,因其導致永久喪失公務員身份及任用資格,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則相對溫和,處分後仍有再任用為公務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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