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Lijphart民主政治的兩種典範: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


Lijphart民主政治的兩種典範: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
一、前言
當我們談論「民主政治」時,常以為它是一個單一、普遍適用的制度模型。然而,實際上不同國家、不同社會的歷史背景、社會結構與文化價值各異,使得民主制度的實踐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的樣貌。荷裔美籍政治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正是觀察到這一點,遂提出影響深遠的民主分類理論,將民主政治區分為「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與「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兩大類型,並依據實證研究予以制度化分析。

二、多數民主:同質社會下的多數主導模式
(一)多數民主的基本概念
多數民主又稱「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因其代表國家為英國,其國會即位於西敏寺。此模式最核心的運作原則是「多數決」,即政治上的決策由議會中的多數政黨所主導,少數黨雖存在,但不具實質制衡力量。

這種模式適用於社會結構高度同質的國家,即人民在語言、宗教、族群或文化上差異不大,彼此擁有高度的共同認同。在這樣的環境下,多數決的運作不會導致社會分裂,反而能有效率地作出政治決定。

(二)多數民主的制度特徵
李帕特歸納出多數民主具有以下九項制度特徵:
1.單一制與中央集權:地方政府權力有限,中央政府掌握主要決策權。
2.行政權集中:多由一黨組閣,或勉強過半的政黨單獨執政。
3.不對稱的兩院制:國會雖有兩院,但實質權力集中於下議院。
4.國會主權與不成文憲法:國會至上,缺乏成文憲法對其加以約束。
5.排他性代議民主:缺乏直接民主元素,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議士,由其決策。
6.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行政立法合一,內閣掌握高度主導權。
7.兩黨體系:主要由兩大政黨交替執政,政黨競爭清晰穩定。
8.單一面向的政黨體系:政黨多聚焦於經濟政策分歧,而非族群、宗教等議題。
9.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舉制度有利於大黨,壓縮小黨生存空間。

(三)適用社會類型
多數民主最適合於結構單一、社會整合度高的國家,如英國、澳洲與早期的紐西蘭等,這些國家人民在價值觀與國族認同上具有高度共識,能在競爭中透過輪替達成治理穩定。

三、共識民主:異質社會中的協商與包容
(一)共識民主的基本概念
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又稱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主要強調「包容性治理」,即不讓多數壟斷決策權,而是透過代表各社群利益的菁英進行協商,達成高度共識後再進行政策推動。

這種模式特別適合多元異質社會,如族群、語言、宗教差異顯著的國家。由於社會中的多數與少數可能是「固定的」,一旦採行多數決制度,將可能造成長期的壓迫與對立,導致政局不穩甚至社會衝突。因此,共識民主提供了一種保障少數、促進穩定的制度選擇。

(二)共識民主的制度特徵
李帕特歸納共識民主具有以下八項制度特徵:
1.聯邦制與地方分權:各地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中央與地方權責清楚。
2.行政權的分享:通常由多黨共組聯合政府,共享執政責任。
3.平衡兩院制與少數代表權:上下兩院權力平衡,特別保障少數族群代表。
4.成文憲法與少數否決權:憲法修訂需高門檻,少數族群擁有實質否決能力。
5.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行政、立法分立明確,如瑞士委員制即為典型例證。
6.多黨體系:政黨林立,無一黨能單獨取得國會過半席次。
7.多面向的政黨體系:政黨反映語言、宗教、種族與社經利益等多元分歧。
8.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政黨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有利小黨與少數族群參與政治。

(三)適用社會類型
共識民主較適用於社會異質性高、利益衝突潛在性大的國家,如荷蘭、瑞士、比利時等,這些國家透過權力分享機制維持社會穩定。但若政治菁英缺乏協商意願或社會對立過於尖銳,亦可能導致制度運作失效,如黎巴嫩或賽普勒斯即為失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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