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 星期一

鄰里紛爭中的刑事責任探究:從恐嚇、強制到傷害罪與幫助犯之認定


鄰里紛爭中的刑事責任探究:從恐嚇、強制到傷害罪與幫助犯之認定
一、前言
鄰里之間的日常摩擦常因小事而起,卻可能在衝突升高的過程中觸犯刑法,導致原本可透過溝通解決的問題,演變為訴訟或刑事案件。

二、案情摘要
孤僻的甲多次對鄰居A表示,反對其將機車停放在自家門口,但A為圖方便仍屢次停放。甲漸生怒氣,並指控A四處造謠誹謗自己,導致社區觀感不佳。某日,甲終於按捺不住,當街放話:「下次再亂停車,我就要飽以老拳!」表現出明確的威脅態度。

與此同時,住在對面的乙對A亦早有不滿,認為A平日囂張跋扈,處事自私,常造成社區困擾。某日晚間,乙見A返家,遂刻意將A的機車偷偷搬移至甲家門口,藉以激怒甲、製造衝突。翌日清晨,甲見機車又出現在自家門口,情緒失控,立刻前往A家按門鈴,趁A開門之際,對其頭部揮拳攻擊,導致A臉部瘀傷與門牙脫落。

三、法律問題整理
1.甲對A言語威脅與實施毆打,是否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安罪(第305條)、強制罪(第304條)與傷害罪(第277條)?

2.乙雖未親自施暴,但有故意移動機車激化衝突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傷害罪或其他刑事責任?

四、甲之刑事責任分析 (一)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
根據刑法第305條,對人為有害之通知而足以生畏懼者,即構成恐嚇危安罪。
1.客觀要件: 甲公開對A揚言「飽以老拳」,已具體指涉對人身攻擊之暴力,並傳遞至A本人。
2.主觀要件: 甲有意使A心生恐懼,藉以達成不再亂停車的目的,具備明確犯意。
3.結論: 成立恐嚇危安罪。

(二)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使人行無義務之行為或妨礙其行使權利,即構成強制罪。
1.客觀要件: 甲欲以威脅手段強迫A不再停車,剝奪其選擇空間與行為自由。
2.主觀要件: 甲明知其脅迫行為將使A失去自由選擇,仍為之。
3.結論: 成立強制罪。

(三)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對他人身體施以有形侵害而造成組織破壞者,即構成傷害。
1.客觀要件: 甲對A揮拳造成牙齒脫落與臉部瘀傷,屬生理性損傷。
2.主觀要件: 甲具備直接施暴之故意,明知可能致傷,仍為之。
3.結論: 成立傷害罪。

五、乙之刑事責任分析
(一)是否構成幫助傷害罪(刑法第30條、第277條)
乙未直接施暴,但主觀上早已對A不滿,並在得知甲曾揚言動手的前提下,仍選擇將A之車移至甲門前,引發後續暴力事件。
1.客觀要件: 乙之搬車行為客觀上促成甲與A面對面衝突,是事件發生的導火線。
2.主觀要件爭點: 須審視乙是否明知甲可能會施暴,且希望透過此方式「借刀殺人」報復A。
🔸(1)若乙僅欲惡整A,未預見或希望甲施暴,則難以構成幫助犯;
🔸(2)若乙明知甲個性衝動、曾揚言毆打,仍促使雙方衝突升高,則可認為有幫助故意。

(二)實務見解補充
實務上對幫助犯之認定相當嚴格,須有明確之「主觀故意」與「客觀助成」。僅具推測或不確定之惡意,難構成犯罪。但若證據能證明乙主觀上具有誘發甲施暴之意圖,則構成幫助傷害罪之可能性大幅提高。

結論:
1.若查明乙僅惡作劇,無預謀或主觀期待甲施暴,則不成立幫助犯;
2.但若乙有報復動機,並預見甲必會動手,則可成立幫助傷害罪。

六、實務與學理綜合評析
1.恐嚇與強制罪之交錯適用
恐嚇罪著重在「心理層面的不安感」,而強制罪則著重「自由意志的壓迫」。本案中甲一語雙關,既使A心生畏懼,也意圖控制其行為,兩罪可並論。

2.幫助犯與主觀故意的界線
是否成立幫助犯,關鍵不在於「有無幫助事實」,而是「是否有幫助故意」。即使乙有推波助瀾的行為,若無與正犯的心證連結,仍難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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