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沒收的基本概念與性質探討
刑事沒收的基本概念與性質探討
壹、前言
「犯法就不能從中得利」(Crime doesn’t pay)這句話,早已深植人心,成為刑事法治體系的重要信條。刑事沒收制度正是為了實現這個原則,藉由剝奪犯罪所得與相關財物,回復社會的正義與合法財產秩序。過去,沒收常被視為附隨刑罰之一種;但隨著法制發展與國際趨勢的變遷,我國自104年末進行制度性變革後,已將刑事沒收明確定位為非屬刑罰之獨立法律效果。
貳、刑事沒收的概念與基本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刑事沒收?
刑事沒收,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基於法律規定,將與犯罪有重大關聯的財物,剝奪其所有權,不論其是直接來自犯罪行為,或是犯罪行為所用之工具、準備物,甚至是因犯罪所得而衍生之利益。其目的不僅在懲罰,更在於預防、阻嚇犯罪,並讓不法行為無從「圖利」。
二、法源依據:刑法第38條與38條之1
刑法第38條:針對「犯罪相關之物」(如違禁物、犯罪工具、準備物等)進行規範。
第1項:違禁物,不論屬於誰,都必須沒收。
第2項:若是犯罪人擁有的犯罪工具、準備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得予沒收。
第3項:若是他人(非犯罪人)擁有這些物品,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也可以沒收。
第4項:若這些物品沒收困難或不宜執行,則可以「追徵價額」取代實物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聚焦於「犯罪所得」的處理。
第1項:犯罪所得若為犯罪人所有,一律沒收。
第2項:即便非犯罪人所有,只要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仍得沒收:
🔸明知對方違法仍取得該財產。
🔸無償取得,或用明顯過低價格取得。
🔸犯罪人替他人犯罪,該他人因此取得財產。
以上財物若無法全部或部分沒收,亦得追徵相當價額。
若犯罪所得已返還被害人,則不再執行沒收或追徵。
三、舉例說明以增進理解
1.A販毒所用之機車,即使不是A的,依據第38條第1項,可以沒收。
2.B偷竊之錢,轉送給其母親,依據第38條之1第2項,可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3.C幫D洗錢,將不法所得存在自己名下帳戶,依據第38條之1第2項,可沒收。
參、刑事沒收處分的性質:從附隨刑罰到獨立法律效果
一、制度演變
早期,刑事沒收被視為從刑,是跟隨主刑(如有期徒刑、罰金等)而來的一種附加懲罰。但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法,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新制後,刑事沒收已明確區分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外,被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而非刑罰。
二、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之見解
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號判決指出:「刑法中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
2.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也進一步強調:「刑事沒收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恢復合法財產秩序,而非對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懲罰。」
三、立法政策與法理依據
1.普世法律價值:沒收制度體現「犯罪不應得利」這一核心原則,具有明確的道德與法律基礎。
2.回歸財產正義: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以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5章均明定,沒收應具獨立性,目的是排除不法所得對市場與社會秩序的侵蝕。
3.公私法對照:類似於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與行政法上之不法利益回收(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刑事法亦須有對應機制剝奪不法財產。
肆、刑事沒收的意義與實務挑戰
一、沒收與被害人保護
刑事沒收除了追求犯罪防治與公平正義外,也具備「回復被害人損失」的功能。例如若能查扣犯罪所得,便有可能將其發還給被害人,而非僅由國庫沒收。
二、與刑罰之區隔與協調
即便沒收本質非屬刑罰,但在實務上,沒收常與刑罰併行,須注意:
1.程序保障: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聽審與辯護權,防止濫用公權力。
2.比例原則:避免對第三人造成過度剝奪,特別是在其「無故取得」或「非明知」的情況下。
三、跨國犯罪與財產追繳合作
隨著資金跨境移動日益頻繁,刑事沒收亦面臨挑戰,尤其在洗錢、貪腐等重大犯罪中,國際司法互助日益重要。我國應積極與其他國家合作,落實「不法不得得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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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標籤: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