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Merleau-Ponty 知覺優先論


Merleau-Ponty 知覺現象學
知覺優先論是梅洛-龐蒂(Maurice Merleau-Ponty, 1908-1961)在其現象學研究中提出的一個核心概念。
梅洛-龐蒂的知覺優先論深受胡塞爾(Edmund Husserl)現象學的影響。胡塞爾作為現象學的創始人,其主要論點是回歸到事物本身("Zu den Sachen selbst!"),即直接面對並描述我們的經驗,而不是依賴先入為主的理論或假設。

一.知覺和知識的關係
1.知覺作為知識的「原道」(Nascent Logos):梅洛-龐蒂認為,知覺不僅是知識獲得的基礎,更是一種主動的過程,它引導我們接觸和理解外部世界。知覺並非純粹的主觀體驗,而是一種能夠揭示客觀實在並導向真知的橋樑。
2.知覺遠離獨斷、導向客觀認識:在梅洛-龐蒂的理論中,知覺是遠離主觀獨斷和個人偏見的關鍵。透過知覺,我們能夠辨識事物的真實性,從而更接近客觀的真知。
3.消除先驗與後驗、形式與內容的嚴格區分:梅洛-龐蒂主張,傳統哲學中對先驗和後驗、形式和內容的嚴格區分,實際上限制了我們對知識的理解。他認為,在身體行動和知覺過程中,這些元素是相互交織、相互依賴的。
4.知覺、行動和認識的辯證統一:梅洛-龐蒂認為,身體的行動和知覺的經驗不應被視為分離的元素,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塑造的。在這種觀點下,先驗與後驗、形式與內容在個體的感知和認知過程中實現了一種動態的辯證合一。

二.知覺優先論核心概念
梅洛-龐蒂提出「所有意識都是知覺意識」,一切都以「知覺為先」來重新考量各種人事物的價值。
1.有效知識的建立基於現實世界的經驗:梅洛-龐蒂將現象學的基本理念轉化為「一切都以知覺為優先」的觀點。這意味著,對於任何人事物的理解和價值評估,都應該從個體的直接感官經驗出發。換句話說,所有的意識和認知都根植於個體對其周圍世界的知覺。
2.知覺作為認識客觀知識的先決條件:在這個理論框架下,感官知覺被視為獲取所有知識的根源。梅洛-龐蒂強調,我們通過感官與世界互動,並且通過這種互動來理解世界。因此,重視感官經驗對於獲得深刻且真實的知識至關重要。
3.有感的理解是學習的真諦:梅洛-龐蒂認為,真正的學習和理解應該是「有感」的,即與個人的直接體驗和感覺相連接。這種理解不僅僅是智力上的認知,而是一種深入骨髓、能夠引起情感共鳴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教學應該旨在培育這種富有感受性的知識,而不僅僅是傳授抽象的概念。

三.知覺優先論的教育論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在教學上,從「覺得」到「懂得」的轉變,即將感知(覺得)轉化為深層理解(懂得),將感性體驗與智性認識相結合的學習方式。這種方法強調的是一種有感受性的學習。
1.重視知覺在認知過程中的作用:這一觀點強調知覺不僅是感知外部世界的方式,更是認識和理解這個世界的基礎。教育中應該重視這一點,通過激發和培養學生的感官知覺來加深他們對知識的理解。
2.知覺作為獲取客觀知識的先決條件:在這個框架下,知覺被視為理解客觀世界的關鍵。這意味著學生不應該僅僅依賴理論知識或書本知識,而應該通過直接的感官體驗來理解和吸收知識。
3.重視身體各種官能的開展:學生的身體不僅是行動的工具,也是感知和認識世界的媒介。因此,教育應該注重學生身體能力的發展,包括視覺、聽覺、觸覺等,這將有助於他們更好地與世界互動並理解它。
4.重視人與真實事物的互動:梅洛-龐蒂的理論強調了個體與其環境之間的互動的重要性。在教育中,這意味著應該強調實物教育和實踐活動,使學生能夠直接與物體、環境和情境互動,從而獲得更深刻的學習體驗。

四.知覺優先論對教育的影響
知覺優先論對教育學和教學方法論的影響,它倡導從學生的直接經驗和感覺出發,重視實踐和體驗,以及感官與情感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
1.重視身體官能的開展:根據梅洛-龐蒂的觀點,知覺作為認識客觀知識的先決條件,意味著教育應重視學生的身體感知能力。這不僅包括視覺和聽覺等傳統意義上的感官知覺,還包括身體動作和空間感等。在教學活動中加強這些官能的開展有助於學生更全面地理解和吸收知識。
2.重視師生及學生間的真實互動:知覺優先論強調了人與環境、人與人之間互動的重要性。在教育過程中,這意味著師生之間以及學生之間的交流與互動不應僅限於課堂內容的傳遞,更應該是一個相互影響和共同成長的過程。
3.創造有感知的學習經驗:梅洛-龐蒂的理論提倡在教學中創造出能引發學生深層次感知的經驗。這種學習方式使學生從被動接收知識轉變為主動探索和體驗,從而更深刻地理解和內化所學內容。
4.調整教學環境和空間布置:梅洛-龐蒂的理論也對教室的物理環境提出了挑戰。例如,傳統的排排坐式教室可能不利於學生間的互動和合作學習,而更靈活、開放的座位安排(如M字型)可以促進學生之間的視線交流和合作,從而更好地促進知覺優先論下的學習。
5.日本佐藤學(Sato Manabu)教授的「學習共同體」,從梅洛-龐蒂的理論中提取靈感,加強了對於M字型教室佈局對學習的益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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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之特別犧牲


公法上之特別犧牲 一.國家責任
在法治國家中,公權力的行使(不論合法或不合法)可能對個人的自由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並提出了對於這些不利影響應如何進行賠償的問題。主要提到了兩種賠償方式,「行政損害賠償」和「行政損失補償」,這兩者都被視為「國家責任」的一部分。
1.國家責任:國家責任意味著一個國家有義務對因其公權力行使所導致的個別公民的不利影響進行補償,無論該行使是否合法。這一概念強調了國家對於維護公民權利和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2.公權力的行使:公權力無論合法或不合法地行使,都可能對個別公民的自由權利造成不利影響。
3.行政損害賠償:這是一種對於因公權力不合法行使造成的個別公民不利影響的賠償,主要是為了補償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4.行政損失補償:當公權力合法行使仍對個別公民造成特別的不利影響時,國家需進行的賠償。這主要是為了彌補合法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公平損失。

二.特別犧牲理論
特別犧牲是指當某個人或某群人因合法或無責的公權力行為受到侵害,並且此侵害超過了人民應無償容忍的程度時,被認為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承受的犧牲。
1.源自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該理論是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和發展的,他們將個別行為說延伸而形成了這一概念。
2.特別犧牲的實質:
特別犧牲不是普遍於所有國民中發生的,而是僅僅影響到少數人或個別人。當這些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超出一般人應容忍程度的損失時,他們應當獲得補償。
3.公平和平等原則:
「公共負擔平等承受原則」強調了補償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國家應該基於這一原則,給予那些遭受特別犧牲的人們損失補償,以確保損失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從而實現公平。
4.全民共同承擔:
根據特別犧牲理論,特別的損失不應該僅由少數人或個別人承受,而應該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以確保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三.我國「特別犧牲」的應用和演變
特別犠牲理論在我國是經由釋字第 336、400 及 440 號解釋所建構,「特別犠牲」一詞在釋字第336號解釋理由書中首次出現,並在釋字第400號和釋字第440號解釋中,將「特別犠牲」用作徵收補償的理由和論據。
1.釋字第336號解釋理由書:
「特別犧牲」一詞在此首次出現,標誌著它在法律文獻中的引入。
2.釋字第400號解釋:
在這裡,特別犧牲被用作徵收補償的論據。該文提到,當土地所有者因既成道路而無法自由使用和收益其土地時,這形成了一種特別犧牲。因此,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如果各級政府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徵收補償,相應的機關應該設定期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式補償。
3.釋字第440號解釋:
這裡再次提到特別犧牲,作為獨立補償原因的事實,這證明了「特別犧牲」已被學者和實務界接受,作為損失補償的理論基礎。
4.平等原則與補償:
特別犧牲的概念與平等原則相結合。如果一條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都被徵收,但僅因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而繼續使用,不同時徵收補償,就顯然違反了平等原則。

四.人民得依損失向國家提出補償請求的具體要件
1.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需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即須排除應適用民法的私法行為。無論具體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2.對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侵害:
行為必須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或其他權利。
3.侵害達到特別犧牲的程度:
人民有義務忍受合法的公權力干預,但若這種干預對人造成的不平等負擔超越了一般忍受的界限,則被認為形成了特別犧牲。
4.具有值得保護的利益:
被侵害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和自由等,應該是值得法律保護的,即涉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
5.基於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進行的行為或徵收應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眾福祉的必要性。
6.合法行為:
要求補償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它應該屬於違法行為的賠償責任。
7.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依據:
只有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補償。

以上是對公法上之特別犧牲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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