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
﹝1﹞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釋:
如果你被人非法攻擊,你可以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採取行動,而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你的防衛行為過度,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刑罰。

一、現在不法侵害之「現在性」:
1.「具有現在性的侵害」是指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行為。在行為已達成之前,都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
以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為例,被害人被釋放之前所採取的防衛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2.一些學說認為,侵害行為的開始時點應以著手階段為準。
3.多數學說認為,侵害行為不僅限於預備犯的著手階段,至少在預備犯接近著手的階段即可認為侵害已經開始。
4.另有一些學說提出有效理論,認為只要在可以有效防衛侵害行為的最後時點之前,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5.侵害行為結束後,就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此時僅為報復行為。

二.防衛行為:適當性與必要性
1.適當性意味著防衛行為必須能有效地達成防衛的目的,而不論最終結果是否真的成功阻止侵害。
2.必要性指在所有可能的有效防衛行為中,應該選擇對侵害者造成最小傷害的手段。.
3.評估防衛行為是否必要時,是在同樣情況下,一個理性的第三人可能會如何判斷,以確定防衛行為是否符合防衛目的且造成最小的傷害。
4.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適當和必要時,不考慮逃脫或迴避方法,否則這將忽略正當防衛的原則。

三.防衛過當
1.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正當防衛不考慮衡平性,除非處於嚴重失衡的情況,被保護的利益不需要顯大於防衛對象的利益。
2.防衛過當通常指的是超過必要性的情況,即防衛行為不僅僅達成必要的防衛,可能超出了必要的程度。
3.防衛過當的情況下,雖然無法直接阻止違法行為,但因為行為人的違法性顯著較低,根據刑法第23條後段,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罰責任。

四.防衛意識
1.是行為人對於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有所認知或意識。也就是說,他們知道有不合法的行為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
2.104年司法五等試題解析:甲於發現仇人 A 尾隨在後,轉身掏槍射傷 A,沒想到 A 也正朝著甲開槍。此時的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因為掏槍射傷 A時,並不知道A 也正朝著甲開槍。

五.是否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根據民法第 149 條(正當防衛)規定:如果有人正在現在侵害你或他人的權利,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你可以採取行動而不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如果你的行為超出了必要的程度,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考點整理
1.正當防衛僅得針對現在不法侵害為之。
2.互毆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3.銀行職員持電擊棒擊傷行搶之暴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稱為正當防衛。
4.刑法中之阻卻違法事由,未過當之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
5.防衛是否過當,不僅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之標準。
6.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不能對動物之行為主張。
7.偶然防衛,一般認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其理由為「行為人沒有防衛的意思」。

舉例說明:
1.40幾歲的王姓男子因為長期吸毒,70幾歲的老父親不斷勸說,兒子情緒激動拔出水果刀朝父親揮去,父親在奪刀過程中,不小心將水果刀劃破兒子的大腿動脈,緊急送醫後仍然宣告不治。
2.郁淇走在路上被搶劫,如果因為要搶回皮包而失手把對方殺死,仍然要罰,因為屬於防衛過當,但可減輕其刑。
3.阿剛在回家途中,突然發現有扒手想要偷他的皮包,他覺得扒手太可惡了,於是撿起地上石塊將扒手打成重傷。根據上述,阿剛行為過當,仍須負起《刑法》上的責任。

以上是對刑法第23條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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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範了正當防衛的基本原則,為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提供了法律上的正當性支撐。條文雖簡潔,但其內涵涉及多層次的法律理論與實務應用,尤其是「現在性」、「適當性」與「必要性」等要素的判斷,更是學界與司法實務中的焦點爭議。

二、現在不法侵害之「現在性」
1.侵害的時間範疇: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
所謂「現在性」指侵害行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束。例如,在私行拘禁(刑法第302條)情境中,被害人被釋放之前的任何防衛行為均屬於「現在性」的範疇。
2.侵害開始的判斷標準:學說觀點
(1)一些學說認為侵害行為的「現在性」應從著手階段開始計算,亦即侵害行為進入實質執行時。
(2)另有多數學說主張,在侵害行為接近著手階段時,即可認為具備「現在性」,避免因侵害者的行為尚未完全展開而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3.有效理論的貢獻
此學說認為,只要是在能有效防止侵害發生的最後時間點之前,均可主張正當防衛,為司法裁量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4.侵害結束後的行為:報復性質
當侵害行為已明顯結束後,任何針對侵害者的行為都屬報復,而非正當防衛。例如,若侵害者已被制服或逃離現場,再進一步攻擊則不再具正當性。

三、防衛行為的適當性與必要性
1.適當性:有效達成防衛目的
防衛行為應能實現阻止侵害的目的,無論最終是否成功。例如,在面對持刀襲擊時使用棍棒還擊,屬於適當行為。
2.必要性:選擇對侵害者傷害最小的手段
防衛行為應是在同樣情況下合理的選擇,且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例如,若威脅可藉口頭警告排除,則不應直接使用武力。
3.合理第三人標準
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必要,應以一個理性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境下會如何反應作為參考,而非單純依防衛者的主觀感受。

4.逃脫或迴避行為的討論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保護權益,而非要求防衛者逃避危險。若要求防衛者必須逃離,實際上剝奪了防衛權的核心價值。

四、防衛過當的法律界定
1.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正當防衛並不考慮雙方利益的衡平性,但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程度時,即構成防衛過當。
2.過當情境下的法律後果
刑法第23條後段規定,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下,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刑罰。例如,在面對小偷時造成其重傷,可能被視為過當。
3.與緊急避難的比較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考慮雙方利益的權衡,而正當防衛則僅需評估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這一差異在實務中具有重要意義。

五、防衛意識的要求
1.意識要素的核心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或即將發生,才能構成正當防衛。例如,在面對潛在攻擊者時,若誤認為對方構成威脅,則難以成立正當防衛。
2.案例分析:104年司法五等試題
甲於發現仇人 A 尾隨在後,轉身掏槍射傷 A,沒想到 A 也正朝著甲開槍。此時的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
在本案例中,甲因誤認尾隨者 A 對其構成威脅,提前開槍傷人。由於甲未能意識到 A 的攻擊行為,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六、防衛與賠償責任
1.民法第149條的適用
根據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行為本身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行為超過必要程度,則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例如,為阻止小偷而將其打成重傷,可能需要賠償其醫療費用。
2.刑事與民事責任的交互影響
在某些情況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成立,但民法上的過當行為仍需賠償。例如,某人為防止竊賊逃脫而使用致命武器,導致對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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