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實歸屬與不動產附合的法律探討——以蘋果樹案例為中心
果實歸屬與不動產附合的法律探討——以蘋果樹案例為中心
一、前言
在民法的世界裡,一顆蘋果不只是水果,也可能牽扯出一場複雜的物權歸屬問題。假設甲在自己的A地種植蘋果樹時,不小心將其中一株蘋果樹C 種在了相鄰的乙之B地,半年後該樹長出了蘋果。此時,這些蘋果究竟屬於誰?是栽種者甲?還是土地所有人乙?
這個看似日常的小插曲,實際上牽涉了《民法》中附合(第66條)、果實歸屬(第766條)、**天然孳息(第70條)以及不當得利(第179條)**等重要概念。
二、果實與土地所有權之關係
(一)果實的法律性質
根據《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換句話說,只要蘋果還長在樹上,它就屬於土地的一部分。蘋果樹長在誰的土地上,該土地的所有人就擁有這棵樹與其果實的權利。
(二)案例解析
蘋果樹C雖然是甲所種,但誤植於乙的B地。由於樹已經紮根於B地,根據民法第66條的附合原則,該樹即成為B地的一部分,因此土地所有人乙取得該樹及其果實的所有權。
即使該樹的果實尚未採摘,果實也視為B地的構成部分,仍屬乙所有。
三、果實脫離土地後的權利變化
(一)自然落果之歸屬
依《民法》第766條,果實在未脫離母體前屬原物所有人;一旦分離,即成為獨立動產。
法律採「就地原則」:果實落在哪塊地,即屬該地所有人。
因此,若乙的蘋果樹C生於B地,其果實自然滾落至甲的A地,該果實即屬甲所有。
(二)滾落至他人或公用土地
依《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果實滾落至他人土地時,原則上歸該土地所有人;但若落入公園、道路、河川等公用地,則仍屬原樹所有人所有。
例如,若乙的蘋果樹位於B地邊界,果實掉入鄰近公園(屬公有地),該果實仍為乙所有,而非政府所有。
四、混合狀況與不明歸屬之處理
若甲、乙共同採收蘋果並混入同一籃,無法分辨各自所有時,應依《民法》第812條與第813條關於動產混合的規定處理。
(一)共有關係的成立
依第813條規定,動產混合後若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附合之規定,各所有人按其價值比例共有混合物。
因此,甲乙之蘋果若混合難分,應視為共有物,雙方按各自對果實生成或貢獻比例享有權利。
(二)共有物的對外請求權
依《民法》第821條(本文略稱),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僅能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之。
換言之,若混合後的蘋果遭第三人占有,甲或乙任一人皆可主張返還,但須以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為前提。
五、甲乙間之權利義務與救濟
(一)甲的損失與乙的不當得利
甲雖誤將蘋果樹種於乙地,但乙因此無償取得該樹與果實的利益。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因此,乙屬於無法律原因受益,甲可依法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或給付相當補償金。
(二)返還或補償的方式
若乙願意,可將蘋果樹返還甲;若選擇保留,則應支付合理補償,作為土地附合後取得利益的公平對價。
此規範體現《民法》的衡平原則——兼顧土地所有權的保障與栽種者的勞動成果,避免一方因偶然錯誤而蒙受不公平損失。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講選自114年高考三級民法
《民法》對於「果實」的歸屬有極為嚴謹的規範,目的在於確保財產權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當果實尚附於土地或樹木時,視為土地的一部分,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當果實脫離母體後,若自然落地,歸屬依地點而定;若因人工採摘或混合,則依附合、混合或不當得利等條文分別處理。
標籤: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