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概念之意義與類型:理論基礎與實務意涵(Accountability)
行政責任概念之意義與類型:理論基礎與實務意涵
在現代民主行政體系中,「行政責任(Accountability)」被普遍視為行政倫理與良善治理的核心概念之一。美國著名行政倫理學者庫柏(Terry L. Cooper)即指出,行政倫理最重要的問題,不在於行政人員是否擁有權力,而在於如何對其權力的行使負責。因此,行政責任不僅是一項制度設計,更是一種價值要求。
一、行政責任的基本意涵
從概念上看,「行政責任」並非單純的法律責任,而是一套確保行政機關及其成員,對其行為、決策與政策後果負責的制度與過程。其核心內涵可從以下四個層面加以理解:
第一,回應與負責。行政機關必須就其施政行為,向特定對象(如國會、上級機關、公眾或媒體)進行說明、解釋與辯護,避免權力在黑箱中運作。
第二,監督與控制。透過內部或外部的監督力量,確保行政行為符合憲法、法律、民意與專業標準,防止濫權與失職。
第三,懲戒與矯正。當行政行為出現違法、失誤或績效不彰時,課責機制能夠加以制裁,並要求修正錯誤,以維持制度的可信度。
第四,預防與導正。行政責任不只是事後究責,更具有事前引導的功能,促使行政人員在決策過程中主動審慎行事,降低不當行為發生的可能。
此外,庫柏亦進一步區分責任的性質,提出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概念。前者強調行政人員內在的良心、忠誠與道德自覺;後者則著重外在制度,如法律規範、命令體系與正式職務義務。兩者相互補充,共同構成完整的行政責任體系。
二、行政責任的主要類型
在行政責任的分類上,羅茲克(Romzek)與英格拉漢(Ingraham)依據「控制來源(內部/外部)」與「自主程度(高/低)」兩項標準,提出四種典型的行政責任類型,具體如下:
第一,層級課責(行政課責)。此類型強調組織內部的指揮監督關係,行政人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遵循標準作業程序與正式規則。其核心價值在於效率與秩序,適用於例行性高、標準化程度高的行政工作。
第二,法律課責。法律課責以法治原則為中心,要求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並接受司法審查與法定監督機制的約束。其所追求的核心價值是合法性,確保行政權不逾越法律界線。
第三,政治課責。政治課責主要來自外部,行政機關需回應民意、民選機關、利益團體與媒體監督。此類型特別強調行政的回應性與正當性,反映民主政治中「人民主權」的要求。
第四,專業課責。專業課責屬於內部但高度自主的課責形式,行政人員依據專業知識、倫理規範與同儕標準來判斷行為是否適當。其核心價值在於專業性與知識判斷,常見於醫療、工程、教育等高度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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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講選自114年升官等考試薦任 行政學
行政責任並非單一、僵化的制度安排,而是一個涵蓋道德、法律、政治與專業的多元課責網絡。在實務運作上,政府往往需在不同情境下,靈活調和各類課責機制,才能在效率、合法性、民主回應與專業判斷之間取得平衡。唯有如此,行政權力才能真正受到節制,並為公共利益服務。
標籤: 行政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