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與公共利益
公眾與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概念。隨著社會日益複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也愈加凸顯。若失去公共性,公共管理便失去了價值,無法與企業管理劃清界線。公共利益的本質在於「公眾福祉」,即超越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追求整體社會的福祉。
一、公共利益的公眾定義
根據學者費德里克森(H.G. Frederickson)的觀點,公共利益的公眾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可透過以下幾種模式進一步理解:
1.多元團體模式
公共利益由多種利益團體組成,每個團體都追求自身利益,但透過互動與協商,達成整體的「淨值利益」。這種模式強調利益平衡與社會和諧,是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之一。
2.公共選擇模式
公共選擇學派將公共利益視為「理性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強調個人利益的總和。政府的職能在於提供制度環境,讓個人自由追求利益,而市場機制則是實現公共利益的工具。
3.代議政治模式
在代議政治下,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表,這些代表負責協商並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因此,行政人員的責任是依循法律、服務公眾,確保公共利益不被忽略。
4.服務提供模式
公共利益可以理解為「服務對象」的滿意度,例如:學生是教育機構的服務對象、犯罪者是司法系統的服務對象。政府機關需以顧客導向提供高效服務,並回應公眾需求。
5.公民社會模式
強調公民有責任參與公共事務,並具備「德行的公民」(virtuous citizen)的素養,不僅追求個人利益,也致力於公共福祉。行政機構應提高政府透明度,鼓勵公民積極參與政策制定,實現真正的公共利益。
二、檢視公共利益的八項準則
公共利益並非抽象概念,而是可以透過具體準則加以檢視。學者鍾(J.S. Jun)提出八項標準,作為評估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據:
1. 公民權利
公共政策需充分考量「個別公民權利」與「整體社群利益」,並在兩者間取得平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2. 倫理與道德標準
政策的執行過程必須接受倫理與道德檢驗,確保其符合正義與公平,這是公共利益的「表面效度」。
3. 民主程序
政策的制定過程應保障公民參與權,提供「政策對話」(Policy Dialogue)的機會,讓不同觀點都能被納入決策考量。
4. 專業知識
政策規劃者必須具備專業知識,根據專業分析提出合理建議,確保政策的科學性與可行性。
5. 非預期的後果分析
公共政策可能產生「外部性」(externality),即意料之外的結果。行政機構應事先評估各種可能影響,避免短期政策造成長期損害。
6. 普遍利益
政策不應只針對少數特定利益團體,而應考量廣大社群的整體福祉,實現最大公眾利益。
7. 尊重輿論
行政機構需傾聽公眾意見,透過聽證會、傳媒反饋等方式,將民意納入政策調整,避免閉門造車、脫離實際需求。
8. 充分開放
政策制定過程應公開透明,包括協商記錄、背景資料及專業意見等,讓社會公眾監督,防止不當行政手段或隱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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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公共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