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則下「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之差異分析
法律保留原則下「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之差異分析
一、前言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行政權的運作必須受到法律拘束,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換句話說,凡是會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都必須由法律加以規範,行政機關不得任意以命令或規章取代法律。然而,在具體審查上,司法機關對於不同性質的行政命令,其「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並非一體適用,而是存在差異。
二、法律保留與明確性要求
依據大法官一貫見解,行政機關要限制人民自由或課予義務,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例如:
1.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強調,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必須由法律明定,不得僅依行政命令。
2.釋字第394號解釋也指出,若授權規定過於空泛,使行政機關有恣意決定空間,將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因此,法律保留不只是要求「必須有法律依據」,更要求「法律授權須具體明確」,否則將淪為空洞的保障。
三、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的差別
(一)審查對象
「審查對象」指的是法院要檢驗的範圍。不同性質的命令,司法審查的重點並不相同:
1.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命令:例如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的限制,此時審查標準會更嚴格。
2.純屬行政技術細節或管理措施的命令:例如建築施工的技術規範,因為較少涉及人民核心權利,法院通常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
(二)審查密度
「審查密度」則是指法院在檢驗行政命令時,採取的嚴格程度。密度高或低,取決於命令是否會影響人民基本權利:
1.高度審查:若命令涉及限制憲法保障的自由(如人身自由、財產權),法院會要求授權條文必須清楚且具體,不容模糊。
2.低度審查:若命令僅屬行政程序或技術細節,例如道路標線、行政流程細節,法院傾向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
四、案例分析
1. 嚴格審查的例子
釋字第522號解釋涉及「警察搜索人民住宅」的授權規定。大法官認為,此類行為會直接影響人民居住自由與隱私權,因此必須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不能僅以籠統授權條款作為依據。這就是典型的「高度審查」。
2. 寬鬆審查的例子
釋字第538號解釋提到「營造業管理規則」,其內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上的細節,例如營造業資格的規範。由於這類規範並非直接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因此大法官採取「低度審查」,認為只要授權方向明確即可,不必逐一細化。
五、比例原則的輔助角色
除了審查對象與密度,大法官解釋中也經常援引「比例原則」作為補強。比例原則要求:
1.目的正當:措施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2.方法適當:手段能有效達到目的。
3.必要性:不得有更溫和手段可替代。
4.狹義比例:不可以因小利而造成對基本權利的重大侵害。
例如,釋字第584號解釋指出,若對勞工罷工行為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將違反憲法對結社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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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題選自95年高考行政法
法律保留原則是確保行政權不會逾越界線的重要機制,而「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則是司法審查中細緻的操作工具。當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時,法院會加強審查(高密度);若僅為行政細節,則傾向尊重行政裁量(低密度)。
標籤: 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