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9日 星期三

business-67 企業管理導論第67:總經理的策劃工作——企劃幕僚之功能


總經理的策劃工作:企劃幕僚之功能

一、前言:企業不能只忙今天,更要規劃明天
現代企業所處的環境變化快速,市場競爭激烈,消費者需求也不斷改變。若總經理只忙於處理日常事務,而缺乏對未來方向的規劃,企業便容易陷入「有行動、無方向」的困境。因此,總經理的策劃工作,乃是企業長期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策劃工作的意義:高層次的決策準備
所謂策劃工作,是指企業最高主管為達成長期目標,對企業未來的經營方向、政策、目標與策
略,進行研究、分析、預測與計畫的過程。它不是單純處理眼前問題,而是透過理性思考與資料分析,預先判斷企業應往何處發展、如何分配資源、如何面對競爭,以及如何降低經營風險。

換言之,策劃工作是企業行動之前的「大腦工程」,其目的在於使企業的經營活動更有方向、更具效率,也更能適應環境變遷。

三、設置企劃幕僚的必要性:彌補總經理時間與能力的限制
一般而言,企業規模愈大,總經理愈需處理行政、協調、監督、應酬與突發事件,真正能用來深入思考企業未來的時間反而有限。若企業仍完全依賴總經理個人經驗與直覺判斷,便可能因資訊不足或分析不周,而導致決策失誤。

因此,現代企業已由傳統的「單人式管理」,逐漸走向「團隊式管理」。企劃幕僚便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重要制度,其任務是協助最高主管蒐集資料、分析問題、預測趨勢,並提出可行方案。

四、企劃幕僚的主要功能:協助最高主管擴大思考能力
企劃幕僚的角色,不只是整理文件或傳達命令,而是協助總經理擴大其分析與決策能力。
由於最高主管必須兼具領導者、協調者、分析者與決策者等多重角色,不可能凡事親自深入研究,所以必須依賴專業幕僚提供資訊與判斷基礎。

其主要工作包括:環境分析、顧客調查、競爭分析、投入產出分析、需求潛力預測等。透過這些工作,企劃幕僚能協助企業設定行業目標、產品目標、數量性目標,以及公司政策與策略,使企業決策不再只是憑感覺,而是建立在事實與分析之上。

五、完整參謀工作:企劃幕僚的核心精神
企劃幕僚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完成「完整參謀工作」。
所謂完整參謀工作,並不是只把資料交給主管,也不是只提出問題而已,而是必須經過完整研究後,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並分析各方案的優缺點,供總經理選擇、採納或修正。

換言之,企劃幕僚應做到「發現問題、蒐集資料、分析原因、提出方案、評估利弊」的完整過程。如此才能真正減輕最高主管的負擔,並提高企業決策的品質。

六、企劃幕僚的重要性:提升企業經營的科學化與前瞻性
企劃幕僚對現代企業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它能減輕總經理日常事務負擔,使其能專注於重大決策。
第二,它能提高決策品質,避免企業只依賴個人經驗或直覺行事。
第三,它能協助企業掌握外部環境變化,使企業在競爭中保持彈性與前瞻性。
第四,它能促進企業由人治管理走向科學化、制度化與專業化管理。

因此,企劃幕僚並非可有可無的輔助單位,而是現代企業策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七、結論:企劃幕僚是現代企業策略管理的關鍵
總而言之,總經理的策劃工作是企業長期發展的核心,而企劃幕僚則是協助總經理完成策劃工作的關鍵制度。在變動迅速、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中,企業若缺乏策劃能力,便容易失去方向;若能善用企劃幕僚,則可透過資料蒐集、專業分析、趨勢預測與完整參謀,提高決策合理性與經營成功機會。故企劃幕僚不僅是總經理的助手,更是企業邁向科學化、專業化與長期發展的重要支柱。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標籤:

2026年9月8日 星期二

公共部門推動組織學習與學習型組織之思考與作法(organization learning)


公共部門推動組織學習與學習型組織之思考與作法

【申論題】二、一般企業常採行組織學習(organization learning)或學習型組織(learning organization)策略來因應社會環境變動。請問各級政府機關與公務人員若要使用相同方法,有那些異於企業的思考?又應採行何種執行作為?(25 分)

一、前言:公共部門亦須建立學習能力
現代社會環境變遷快速,公共問題日益複雜,例如高齡化、少子化、數位治理、災害防救、氣候變遷與民眾服務需求提升等,皆使傳統依法命令、層級控制的行政模式逐漸不足。
因此,政府機關若能導入「組織學習」(organizational learning)與「學習型組織」(learning organization)的理念,將有助於提升行政效能、政策調適能力與公共服務品質。

所謂學習型組織,最具代表性者為彼得・聖吉(Peter M. Senge)於《第五項修練》(The Fifth Discipline)中所提出之觀點。其認為學習型組織須透過「系統思考」(systems thinking)、「自我超越」(personal mastery)、「改善心智模式」(mental models)、「建立共同願景」(shared vision)與「團隊學習」(team learning)等五項修練,使組織成員能持續學習、反省與創新,進而將個人知識轉化為組織能力。

然而,政府機關不同於企業組織,不能完全移植企業經驗,而應考量公共部門的制度特性與行政責任。

二、公共部門推動組織學習時異於企業之思考
(一)機關首長認知與任期限制問題
企業推動組織學習,多以提升競爭力、創新能力與組織績效為目標;但政府機關首長任期有限,且政策方向常受政治環境、人事更替與民意壓力影響。因此,若首長缺乏長期認知與支持,組織學習容易流於形式,難以累積制度性成果。

(二)績效衡量較為困難
企業績效通常可由利潤、成本、市占率或顧客滿意度加以衡量;但公共部門追求的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公平正義(equity)、合法性(legality)與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這些目標往往難以短期量化,且政策成效具有延遲性。因此,若僅以量化指標評估學習成效,可能反而造成形式主義與文書化負擔。

(三)學習誘因較企業薄弱
企業員工的學習成果,常與薪資、升遷、績效獎金與市場競爭力直接連結;但公務人員受任用制度、升遷年資與法定保障影響,學習與個人報酬之間未必具有明確關聯。若缺乏有效激勵,組織學習容易被視為額外工作,而非提升專業能力的途徑。

(四)官僚文化與法規限制較強
公共部門重視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層級節制(hierarchy)與責任歸屬(accountability),此為維持行政中立與公共信任的必要條件。然而,若組織文化過度保守,便容易形成「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防衛心理,不利於知識分享、跨域合作與行政創新。

三、公共部門推動學習型組織之具體作法
(一)由高階主管推動行動學習
政府機關推動組織學習,不應只停留於教育訓練或課堂講授,而應採取「行動學習」(action learning)。亦即,由機關首長與高階主管帶頭,將實際行政問題作為學習素材,透過討論、實作、反省與修正,使學習與工作現場結合,避免學習與實務脫節。
(二)培養成員「學習再學習」能力
公共問題變化快速,公務人員不能只依賴既有經驗與標準作業程序。因此,政府應培養成員「學習再學習」(learning to learn)的能力,包括資料蒐集、問題分析、政策評估、知識整合與數位工具運用能力,使公務人員能面對新情境、新法規與新民意需求時,持續更新專業知識。
(三)推動對話訓練與團隊學習
許多公共問題具有跨部門、跨專業與跨機關特性,單靠個人能力難以解決。因此,政府應推動「對話」(dialogue)與「團隊學習」(team learning),建立跨單位討論平台,鼓勵成員交換資訊、表達不同觀點、共同檢討政策問題,以降低本位主義,促進組織內部知識流通。
(四)結合生涯發展與組織願景
若公務人員無法看見學習與自身發展的關係,組織學習便難以持久。因此,機關應將教育訓練、職務輪調、升遷制度與「生涯發展」(career development)相結合,並使個人專業成長連結於組織的「共同願景」(shared vision)。如此,公務人員才會將學習視為自我實現與公共服務提升的重要途徑。
(五)建立團隊學習技巧與知識分享機制
政府機關應建立制度化的「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與經驗傳承機制,例如案例研討、政策檢討會、標竿學習、師徒制、工作坊與跨機關交流等,使個人經驗不只停留在個人層次,而能轉化為組織共同資產,提升整體行政能力。
(六)鼓勵系統思考,避免片面決策
公共政策問題常牽涉法規、預算、人力、民意、政治責任與利害關係人等多重因素。因此,政府應強化「系統思考」(systems thinking),要求公務人員從整體結構、因果關係與長期影響來分析問題,避免只處理表面現象,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視決策。
(七)改善成員心智模式,突破保守文化
所謂「心智模式」(mental models),是指個人對問題的既有假設與思考框架。若公務人員長期受官僚文化影響,可能形成「依法辦事即可」、「創新容易出錯」、「跨部門合作麻煩」等觀念。政府應透過反省、開放討論與案例學習,協助成員檢視舊有思維,培養願意改進與接受新知的態度。
(八)培養多元化與國際化視野
公共治理已不再侷限於單一機關或國內環境,許多政策議題均涉及全球趨勢、國際比較與多元社會需求。因此,政府應培養公務人員的「多元化」(diversity)與「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視野,使其能理解不同族群、不同價值與不同制度經驗,進而提升政策設計的包容性與前瞻性。

四、結論:政府學習的目的在於提升公共治理能力
總而言之,公共部門推動組織學習與學習型組織,不能只是模仿企業追求效率、競爭與績效,而應兼顧公共性(publicness)、法治性、公平性、課責性與長期性。政府機關唯有在首長支持、制度配合、文化調整、知識分享與成員持續學習之下,才能真正成為學習型組織。

換言之,政府推動學習型組織的最終目的,不只是讓公務人員「多上課」,而是使整個行政體系能夠不斷反省、修正與創新,以提升公共治理能力,回應社會環境變遷,並提供更符合人民需求的公共服務。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標籤:

2026年9月7日 星期一

教育韌性(Educational Resilience)


教育韌性(Educational Resilience)

四、何謂「教育韌性」(educational resilience)?教育韌性可以分為那些面向?培養教育韌性的關鍵要素?如何邁向共好的韌性學校?試申論之。(25分)

在當代教育環境中,學校所面對的挑戰日益複雜。尤其在 VUCA 環境中,也就是充滿變動性(Volatility)、不確定性(Uncertainty)、**複雜性(Complexity)與模糊性(Ambiguity)**的時代,教育現場不斷受到疫情、科技變遷、少子化、學生心理壓力與社會期待改變的衝擊。因此,學校不能只追求穩定運作,更需要具備面對危機、調整策略與持續成長的能力,此即「教育韌性」(educational resilience)的重要性。

一、教育韌性的意涵
所謂「韌性」(resilience),是指個人、組織或系統在遭遇壓力、挫折或危機時,仍能承受衝擊、適應變化,並逐漸恢復或重新發展的能力。將此概念運用於教育領域,「教育韌性」(educational resilience)是指教育體系、學校組織、教師與學生,在面對外在環境變動或突發事件時,仍能維持教育的基本功能,並透過調整、合作與創新,使教學與學習能夠持續進行。

換言之,教育韌性不是指學校沒有困難,而是指學校在困難中仍能「站得穩、調得動、走得遠」。它包含抗壓力(resistance)、復原力(recovery)、適應力(adaptability)與創新力(creativity),是學校永續經營與提升教育品質的重要基礎。

二、教育韌性的主要面向
教育韌性大致可分為「硬體面向」與「軟體面向」兩類。
第一,硬體面向是指學校在空間、設備與制度結構上的應變能力。
例如學校能否進行彈性空間設計,使教室可依照不同課程需求轉換;能否具備數位學習設備,使學生在停課、遠距或混成學習時仍能持續學習;行政制度能否在危機發生時迅速調整流程。以疫情期間為例,能快速轉換為線上教學或遠距教學(distance learning)的學校,即展現出較高的硬體與制度韌性。

第二,軟體面向是指人的心理素質、組織文化與教育行動上的應變能力。
例如教師是否能在壓力下保持專業熱忱,行政團隊是否能彈性合作,學生是否具備情緒調節與自我管理能力。此面向更重視信任、支持、合作與歸屬感,也強調透過社會情緒學習(Social and Emotional Learning, SEL),培養學生面對挫折、管理情緒、人際合作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培養教育韌性的關鍵要素
培養教育韌性不能只靠單一政策,而應從領導、文化與學習共同體三方面著手。
第一,校長應發揮韌性領導(resilient leadership)。
校長是學校面對危機時的重要核心。當學校遭遇突發事件或災害時,校長若能保持冷靜、迅速判斷、清楚溝通,並帶領教師調整課程、教學方法與行政流程,便能減少不確定性所帶來的焦慮。
韌性領導不是單純命令與控制,而是在混亂中建立方向,在壓力中穩定人心,使學校成員願意共同面對挑戰。

第二,建立校園信任文化(trust culture)與共享價值(shared values)。
教育韌性的基礎在於信任。若學校平時缺乏溝通與合作,危機來臨時就容易產生推責與衝突;相反地,若學校平時能建立行政透明、教師合作、親師互信的文化,成員就較能在困難中互相支持。
因此,學校應重視教師專業對話、行政與教師的雙向溝通、家長參與及學生支持系統,使每位成員都能感受到安全感與歸屬感。這種信任文化正是教育韌性的心理基礎。

第三,打造學習共同體(learning community),邁向共好的韌性學校。
韌性學校不是少數行政人員的責任,而是全體師生、家長與社區共同參與的結果。學校可透過教師共備、公開授課、專業學習社群(professional learning community, PLC)、親師交流與社區合作,形成共同解決問題的網絡。
同時,教師也可將社會情緒學習(SEL)融入日常課程,培養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管理、社會覺察、人際關係與負責任決策等能力。如此,學校便能從單純的知識傳授場所,轉化為支持學生全面發展的成長共同體。

四、結論
綜上所述,教育韌性(educational resilience)是學校在不確定時代中維持運作、回應變化並持續進步的核心能力。
它不僅包括校園空間、設備與制度的硬體彈性,也包括教師心理、學生能力與組織文化的軟體韌性。要培養教育韌性,學校必須透過韌性領導(resilient leadership)、信任文化(trust culture)、共享價值(shared values)與學習共同體(learning community)的建立,使所有成員都能在危機中彼此支持、共同學習與持續創新。

真正具有韌性的學校,不只是能從危機中恢復原狀,更能從危機中反思與成長。唯有如此,學校才能在 VUCA 時代中穩定教育品質,並進一步實現教師、學生、家長與社區共同受益的「共好」教育目標。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標籤:

2026年9月6日 星期日

administration-68 行政學導論第68講:非正式組織的理論


非正式組織的理論

一、前言:組織不能只看正式制度
在行政學(Public Administration)與組織理論(Organization Theory)中,若只從法規、職權、層級與制度來理解組織,往往是不夠的。因為組織中的成員並不是機器,而是具有情感、需求、習慣與人際互動的人。只要人們長期在同一組織中工作,便會自然形成朋友關係、溝通網絡、共同默契與團體規範,這就是所謂的「非正式組織」(informal organization)。

巴納德(Chester I. Barnard)與賽蒙(Herbert A. Simon)皆曾對非正式組織進行系統性研究。其中,賽蒙多承襲巴納德的觀點,因此巴納德可說是非正式組織理論的重要奠基者。

二、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的意義
巴納德認為,組織可分為「正式組織」(formal organization)與「非正式組織」兩種。

所謂正式組織,是指有意識協調與互動的系統,具有明確目標、固定結構、職權分工與層級節制。例如政府機關中的科層體制(bureaucracy)、職務分配、行政程序與命令系統,皆屬於正式組織的範圍。

相對而言,非正式組織則是成員在正式制度之外,因日常接觸、情感交流、共同利益、共同經驗或共同習慣而自然形成的不定型結合。它通常沒有明文規定,也不一定有固定職位,但卻會真實影響組織的溝通、士氣、合作與決策。

簡單來說,正式組織像是「組織的骨架」,提供規則與結構;非正式組織則像是「組織的血液與神經」,影響成員之間的互動與組織實際運作。

三、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的關係
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並非完全對立,而是相互伴隨、相互影響。正式組織提供成員共同工作的場所與互動機會,非正式組織則在其中自然產生。換言之,只要有正式組織存在,就難以避免非正式組織的形成。

非正式組織可能成為正式組織的助力。例如,它可以促進資訊流通、增強成員歸屬感、提高合作意願,並在正式制度過於僵化時提供彈性。舉例來說,機關內同事若平時關係良好,遇到緊急任務時,往往能透過私下協調與互相支援,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非正式組織也可能成為正式組織的限制。如果非正式團體形成小圈圈、排斥外人、抗拒上級命令,或以私下規範取代正式規範,便可能妨礙組織目標的達成。因此,非正式組織具有雙重性:一方面能補充正式制度的不足,使組織更有活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削弱正式權威,使政策執行受到阻礙。

四、巴納德的三項重要觀點
巴納德進一步指出,非正式組織理論至少包含三項重要概念:
第一,任何正式組織內部都會產生非正式結構(informal structure)。
也就是說,只要組織成員彼此互動,就會自然形成非正式的人際關係與溝通網絡。
第二,任何正式組織的目標,都會因組織實際運作而被修正或補充(modified)。
組織目標並不是寫在規章上就會自動實現,而是在成員執行、協調與溝通的過程中受到調整。
第三,正式組織目標被修正或補充的過程,深受非正式結構的影響。
換言之,組織中的人際關係、團體氣氛與非正式規範,會影響成員如何理解、接受與執行正式目標。

這三項觀點說明,組織的實際運作並不只是制度命令的結果,而是正式結構與非正式互動共同作用的結果。

五、理論意義與行政啟示
巴納德的非正式組織理論,使行政學對組織現象的理解更加完整。它提醒我們,組織不只是職權、法規與制度的集合,也是人際關係與社會互動的場域。

對管理者而言,若能善用非正式組織,便可增進溝通、凝聚共識、提高士氣與提升行政效率;但若忽略非正式組織的影響,則可能導致命令無法落實、制度失靈,甚至造成組織目標偏離。因此,行政管理不能只重視正式制度設計,也必須注意組織內部的人際關係、溝通管道與團體規範。

六、結論:非正式組織是理解組織運作的關鍵
總而言之,巴納德對非正式組織的研究,突破了傳統只重視正式結構與層級控制的觀點。他指出,非正式組織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卻實際影響組織的溝通、合作與目標達成。

因此,研究組織問題,不能不重視非正式組織。非正式組織既可能成為正式組織的助力,也可能成為限制正式組織的力量。如何理解、引導並善用非正式組織,正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課題。這也是巴納德對現代組織理論的重要貢獻。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標籤:

2026年9月5日 星期六

law-44 法學概要導論第44講:文理解釋之意義、功能與適用原則


文理解釋之意義、功能與適用原則

一、前言: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法律雖以文字表達,但文字本身常具有抽象、模糊或多義的特性。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法律時,不能只機械地閱讀條文,而必須透過法律解釋,釐清法律規範的真正意義。法律解釋的目的,即在於使抽象的法律文字,能夠合理、穩定且有效地適用於具體社會生活。

整體而言,法律解釋主要有兩種基本立場:一為主觀主義,二為客觀主義。
主觀主義,又稱主觀解釋論(Subjectiv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重視探求立法者原意(Legislative Intent),認為越接近立法者當初制定法律時的意思,越是正確的解釋。
客觀主義,又稱客觀解釋論(Objectiv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則認為法律一經公布,即脫離立法者而獨立存在,解釋法律時應重視法律本身的客觀意義,以及其適應社會環境的功能。
實際上,二者並非截然對立,而常須配合使用。其中,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中最基本、也最優先的方法。

二、文理解釋的意義:從法律文字出發
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或文字解釋,英文可稱為 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Literal Interpretation 或 Textual Interpretation。其意義是指依據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語句、文法結構及通常語義,來探求法律規範的內容。

換言之,法律既然是透過文字呈現國家意思,解釋法律自然應先從文字本身開始。文理解釋的重點,不是任意猜測立法者心理,也不是直接依個人價值判斷解釋法律,而是先尊重條文文字所能表達的合理範圍。

例如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中「瘖啞人」若依文理解釋,係指既聾且啞之人,而非單純不能說話者。由此可知,文理解釋的功能在於先確定法律文字的基本意義,避免解釋者任意擴張、縮小或曲解法律。

三、文理解釋的功能:保障法安定性與人民預測可能性
文理解釋之所以重要,主要在於它能維持法律的明確性與安定性。法律是人民行為的規範,人民必須能從條文文字中大致預測何種行為合法、何種行為違法。如果解釋者完全脫離文字,任意加入自己的價值判斷,法律便會失去穩定性,人民也難以預測法律效果。

因此,文理解釋具有兩項重要功能。
第一,它可以作為法律解釋的起點,使解釋活動不致脫離條文。
第二,它可以界定法律解釋的可能範圍,使其他解釋方法如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不致超出法律文字所能承受的界限。

四、文理解釋的適用原則
(一)專門性:法律專有名詞應依法律意義解釋
文理解釋首先應注意法律用語的專門性。法律條文中若使用專有名詞,應依其法律上的專門意義理解,不能直接以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觀念解釋。

例如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其中「善意」並非指道德上善良,而是指不知情。也就是說,法律上的善意,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知道某項事實,而不是評價其人格是否良善。若將「善意」誤解為「心地善良」,即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二)通常性:一般文字應依社會通常觀念解釋
其次,對於法律專有名詞以外的一般文字,應依社會通常觀念加以解釋,不宜標新立異或作怪異理解。

例如法律上所稱「書面」,通常是指以文字記載於紙面或其他可保存、可辨識之形式,用以表達一定法律意思。它不能被曲解為「書本封面」。若法律文字被任意作非常態解釋,人民便無法依通常語言理解法律,進而損害法律的可預測性。

(三)時代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應配合時代變遷
再者,文理解釋也應注意時代性。某些法律文字本身具有高度抽象性與價值判斷性,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這些概念會隨著社會文化、道德觀念與時代環境而改變。

因此,解釋此類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不可僵硬停留在過去,而應配合當代社會的一般價值加以理解。如此,法律才能在維持穩定的同時,保有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避免成為不合時宜的僵化規範。

(四)穩定性:相同用語原則上應作相同解釋
文理解釋還必須重視穩定性。法律的目的之一,是維持社會秩序與人民生活安定。因此,法律解釋不應朝令夕改。同一部法律中,如果使用相同文字,原則上應作相同解釋,以維持法律體系的前後一致。

若同一法律用語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作成不同解釋,將造成適用上的混亂,也會使人民無所適從。故文理解釋不僅要看單一文字的意義,也要注意法律整體用語的一致性。

(五)優先性:法律有疑義時應先從文字解釋開始
最後,文理解釋具有優先性。法律解釋的對象既然是法律條文,遇到疑義時,自應先從條文文字著手,探求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以確定法律可能適用的範圍。

如果依文理解釋已足以解決疑義,即無須再尋求其他解釋方法。若文義本身仍有不足,或無法合理解決問題,才需要進一步採用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其他方法。換言之,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的起點,但不必然是終點。

五、結論: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的基礎
綜上所述,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中最基礎、最優先的方法。它要求解釋者先從法律文字、語句與通常文義出發,以確定法律規範的基本內容。其主要功能在於維持法律明確性、法安定性與人民的預測可能性。

然而,文理解釋並非僅是表面看字,而必須同時注意專門性、通常性、時代性、穩定性與優先性。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法律文字的基礎上,使法律解釋兼具專業性、合理性與社會適應性。簡言之,法律解釋應先看文字,但不能死守文字;應尊重文義,但也要使法律能合理適用於現實社會。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