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48 法學概要導論第48講:法律解釋方法之目的論解釋
法律解釋方法之目的論解釋
一、前言:法律解釋不能只看文字
法律雖然以文字呈現,但文字本身常有抽象、模糊或適用不足的情形。若解釋法律時只拘泥於法條字面,可能導致不合理結果,甚至違背法律原本想保護的價值。因此,法律解釋不僅要看文字,更要探求法律背後所要達成的目的。
在各種法律解釋
方法中,目的論解釋具有重要地位。所謂目的論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是指依據法律規範所欲實現的目的、精神與價值,來解釋法律條文的意義,使法律適用結果能符合公平正義與社會需要。
二、法律解釋理論的基本背景
法律解釋理論大致可分為**主觀主義(Subjective Theory)與客觀主義(Objective Theory)**兩大立場。
所謂主觀主義,是指解釋法律時應探求立法者原意(Legislative Intent),亦即立法者當初制定法律時真正想表達的意思。此種立場較重視立法理由、修法紀錄與歷史背景,因此與**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關係密切。
相對地,客觀主義則認為,法律一旦制定公布後,即脫離個別立法者的主觀意思而獨立存在。法律應隨社會環境、時代變遷與價值觀念而發展,因此解釋法律時不應完全拘泥於當初立法者的想法,而應重視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功能與目的。
目的論解釋正是客觀主義的重要代表,因為它強調法律的意義應從法律目的與社會功能中加以理解。
三、目的論解釋的意義
目的論解釋,是以法律規範所要追求的目的作為解釋標準。簡言之,就是要問:
1.這條法律到底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
2.它真正想保護的是什麼價值?
3.怎樣解釋才能使法律目的真正實現?
因此,目的論解釋並不是任意離開條文,而是在文義可能產生疑義或不合理結果時,透過法律目的來修正、補充或限縮條文意義。
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文字,而是實現公平、正義與公共利益的工具。目的論解釋的核心精神,正在於避免法律適用過於機械化,使法律能真正發揮其規範功能。
四、目的論解釋的功能
(一)避免機械適用法律
若僅依字面解釋法律,有時會導致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目的論解釋可以避免法律被僵化適用,使解釋結果更符合立法精神。
(二)補充文字規定的不足
法律文字不可能預見所有生活情況,因此當條文不夠明確時,目的論解釋可依據法律目的補充其不足,使法律得以適用於具體個案。
(三)調和法律與社會變遷
社會環境會改變,價值觀念也會演進。目的論解釋能使法律在不違背基本規範架構的前提下,適度回應時代需求,避免法律與現實脫節。
五、案例說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為例,該條規定,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並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若僅從法條文字觀察,似乎可以解釋為耕地租約必須具備書面及登記形式,否則即不發生效力;換言之,耕地租約似乎屬於要式行為(Formal Juristic Act)。
然而,若將書面及登記解釋為租約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條件,則出租人可能以租約未作成書面或未完成登記為理由,主張租約無效,進而收回耕地。如此一來,原本為保護佃農而設的法律,反而可能成為地主否定租約效力、侵害佃農權益的工具,顯然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保障佃農權益的立法目的不符。
因此,最高法院採取目的論解釋,認為該條關於書面及登記之規定,主要目的在於保護佃農、便利舉證及行政管理,並非將書面與登記作為租約成立或生效的絕對要件。故即使耕地租約未作成書面或未辦理登記,仍非當然無效,租約仍得有效成立,性質上並非嚴格的要式行為,而較接近不要式行為(Informal Juristic Act)。
由此可知,目的論解釋的重點,不在於機械地服從文字表面,而在於探求法律規範所欲實現的目的與價值。此例正說明,當文義解釋可能導致不公平或違背立法目的時,解釋者應透過目的論解釋,使法律真正達成保護弱勢、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
六、目的論解釋的界限
目的論解釋雖然重要,但並非毫無限制。解釋者不能假借法律目的而任意創造法律,也不能完全脫離條文文義。
現代法律多會在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因此目的論解釋應以法律明示或可合理推知的目的為基礎。換言之,目的論解釋必須在法律文義、體系與立法目的之間取得平衡。
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的目的在於防治性騷擾並保護被害人權益,因此相關條文即應朝向保障被害人之方向解釋。若解釋結果反而削弱被害人保護,便與法律目的不符。
又如《家庭暴力防治法》過去曾以「促進家庭和諧」作為立法目的之一,但實務上發現,若過度強調家庭和諧,可能造成被害人被迫忍受暴力,反而不利於保護被害人。因此修法刪除此文字,使法律目的更加集中於防治家庭暴力與保護被害人權益。此亦顯示,法律目的本身也可能隨社會價值變遷而調整。
七、結論:目的論解釋的核心價值
綜上所述,目的論解釋是法律解釋方法中極具實用性與價值導向的方法。其重點在於透過探求法律目的,避免僵化解釋法條文字,使法律適用結果能符合公平正義與社會需求。
法律解釋不應只停留在文字表面,而應進一步理解法律所欲實現的價值。目的論解釋正是使法律由「文字規範」轉化為「正義實踐」的重要方法。惟其適用仍應受文義、體系與法律明示目的之限制,方能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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