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之意涵與行政機關事前防治作為(Workplace Bullying)
職場霸凌之意涵與行政機關事前防治作為
隨著現代組織對人權與職場安全的重視日益提升,「職場霸凌」已成為公共部門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提供安全與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不法侵害,顯示國家對公務人員人格尊嚴與工作權的高度重視。
一、職場霸凌之意義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一詞最早由瑞典心理學家Leymann提出,雖尚無完全一致的法律定義,但學理上大致認為,係指在職場中,個人長期、反覆遭受一人或多數人以負面方式對待,例如言語羞辱、排擠孤立、惡意忽視、過度指責、威脅或不當監控等,而受害者因權力不對等或組織文化壓力,難以有效反抗或脫離。
綜合學說,職場霸凌具有四項核心特徵:
(一)頻繁性(Frequency):負向行為非偶發,而是反覆出現。
(二)持續性(Persistency):行為持續一段相當期間,造成長期心理壓力。
(三)敵意性(Hostility):行為具有貶抑、威脅或羞辱意圖。
(四)權力不對等(Power Imbalance):加害者與被害者間存在職位、資源、體力或人際網絡上的優勢差距,使被害者難以自保。
此種霸凌不僅損害個人身心健康,也破壞組織氣氛、降低行政效率,甚至引發請假、離職與醫療成本,對公部門治理品質造成長遠影響。
二、行政機關的事前防治作為:建構三維防護網
預防勝於治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建議,行政機關應從**「制度、教育、文化」**三個維度同步發力,將防治工作前移。
(一) 制度面:建立明確的「紅線」與「出口」
1.零容忍政策法制化: 機關應在工作規則與行為準則中清楚定義霸凌,並將其列為年度必修教育。
2.保密申訴與第三方調查: 建立獨立於現有指揮鏈之外的申訴管道。調查小組應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心理諮商師),以確保程序公平,並嚴格執行「禁止報復條款」。
(二) 教育面:從「管理技能」到「情緒素養」
1.主管的「管理轉型」: 許多霸凌源於主管「以威權代管理」。應加強主管的衝突管理、績效面談技巧與溝通倫理,使其學會如何在維持高標準工作的同時,不損及屬下的尊嚴。
2.員工的「韌性與求助教育」: 透過非暴力溝通(NVC)與同理心訓練,提升整體組織的心理成熟度,讓基層同仁掌握自我保護的法規工具。
(三) 文化面:營造「心理安全感」的職場
1.打破沉默文化: 建立鼓勵意見回饋的機制。當同仁敢於指出不合理的管理現象時,組織應給予正面回應而非打壓。
2.重新定義績效: 避免「唯績效論」。如果一名主管雖然績效卓越,但其單位流動率異常、同仁身心狀況頻繁,組織應介入輔導,防止以「高績效」為名掩蓋「高壓迫」之實。
三、結語:回歸「安全、尊嚴、無霸凌」的核心價值
職場霸凌不是個人的人際衝突,而是組織治理的失能。一個充滿恐懼的機關,不可能產生卓越的服務品質。
公務體系若能落實上述防治作為,將能達成以下三層效益:
1.個人層面: 保障公務同仁的身心健康與職業尊嚴。
2.組織層面: 降低行政成本(如請假、法律訴訟),提升團隊協作效率。
3.社會層面: 樹立政府作為「良善雇主」的表率,實踐《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現代價值。
我們期待未來的公職環境,不僅是服務民眾的場域,更是每一位專業公職人員能夠安心發揮所長、受人尊重的安全堡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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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本講選自114年原住民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學
職場霸凌係指在權力不對等下,對同仁長期、反覆施以具敵意之負向對待,行政機關應以零容忍政策,透過制度明確化、教育訓練與通報機制於事前預防,以保障公務人員身心安全與工作尊嚴。
標籤: 教育行政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