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 星期一

證據導向決策在教育行政中的意義與實踐(evidence-based decision making)


證據導向決策在教育行政中的意義與實踐——以108新課綱前導學校計畫為例
一、證據導向決策(EBDM)的意義與理論基礎
證據導向決策(evidence-based decision making, EBDM)係指公共政策與行政決策過程中,以「系統化、可驗證的研究證據」作為決策依據,而非僅憑個人經驗、直覺或政治考量。此一理念源自醫療領域的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後廣泛應用於教育、社會政策與公共行政,被視為政府推動治理現代化與提升政策品質的重要工具。

在教育行政領域中,EBDM 的核心精神在於:以研究證據提升決策理性,以資料分析降低政策風險。其運作可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為運用既有研究成果,包括教育學、心理學、課程與教學等相關領域的實證研究,以作為政策設計與制度調整的基礎。
第二層次則是在證據不足或情境特殊時,透過教育研究與資料蒐集主動建構新證據,例如進行試辦計畫、行動研究或追蹤評估。
第三層次則強調證據的品質控管與整合應用,避免單一研究或個別案例造成偏誤。

因此,EBDM 不僅重視「有沒有證據」,更重視「證據是否可信、是否可重複驗證、是否具有實務適用性」。為此,教育行政機關亦逐漸引入系統性文獻回顧(systematic review)與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等研究方法,透過嚴謹的篩選與統計整合,萃取具長期性與整體性的研究結論,作為政策決策的科學基礎。

二、證據導向決策在教育行政中的功能與價值
在教育行政實務中,EBDM 主要具有三項關鍵功能。
第一,提升政策決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當政策建立在清楚的研究證據與數據分析之上,較能避免政策「拍腦袋決定」或過度依賴主觀經驗,並有助於向社會大眾與第一線教育人員說明政策依據,降低抗拒與誤解。

第二,降低政策推動的不確定性與風險。
教育改革往往牽涉課程、師資、學生與家長等多方利害關係人,透過先行蒐集證據、試辦與評估,可在全面推動前發現潛在問題,進行滾動式修正,避免一次性全面推動所造成的制度衝擊。

第三,促進政策的持續改進與學習循環。
EBDM 並非一次性的決策工具,而是一種「以證據為核心的治理循環」。政策推動後,行政機關可透過資料回饋、成效評估與研究分析,持續修正政策方向,形成「規劃—執行—評估—再修正」的正向循環。

三、108新課綱前導學校計畫:證據導向決策的具體實踐
我國在推動 108 課綱的過程中,即明確展現證據導向決策的行政思維。其中,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之「108 新課綱前導學校計畫」,可視為 EBDM 在教育行政中的代表性案例。
由於 108 課綱涉及課程理念、教學方式與評量制度的重大轉變,教育部並未採取一次性全面推動的方式,而是先透過「前導學校計畫」進行試辦與驗證。該計畫由大學學者、中小學教育人員、教育行政機關共同參與,形成跨層級、跨專業的合作機制,實際在校園中測試新課綱理念的可行性。
在執行層面上,前導學校分布於北、中、南、東四大協作區,由學者專家擔任區域召集人,並結合師培機構教授、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地方教育局處課程督學及具實務經驗的校長,形成「研究—行政—實務」三者整合的支持網絡。各協作區透過學校群組制度,讓已有經驗的前導學校帶領新加入的導入學校,共同進行課程試行、教學觀課與評量設計。
更重要的是,該計畫強調以實證資料回饋政策調整。前導學校在實施過程中,持續蒐集教師教學回饋、學生學習表現與課程實施困難,並透過研究分析整理為具體證據,提供教育部作為政策修正與配套措施設計的參考。此種「先試行、再評估、後推廣」的模式,正是證據導向決策精神的具體展現。

四、結論:證據導向決策作為教育治理的核心能力
綜合而言,證據導向決策已成為現代教育行政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透過科學化、系統化的證據蒐集與分析,教育行政機關得以在複雜且高度不確定的教育改革環境中,做出相對理性且可持續的政策選擇。108 新課綱前導學校計畫顯示,當政策設計結合實證研究、試辦經驗與持續評估,不僅能提升政策品質,也能強化改革的社會信任與可行性。

未來,隨著教育資料分析能力與研究方法的進步,證據導向決策將不再只是輔助工具,而是引領教育治理邁向專業化、透明化與學習型政府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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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講選自114年地方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學
證據導向決策係指教育行政機關以研究證據與資料分析為決策基礎,透過試辦與評估降低教育改革不確定性;我國108課綱以前導學校先行試作、蒐集實證並回饋修正政策,即為其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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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8日 星期日

administration-38 行政學導論第38講:組織結構圖之理論基礎、類型比較與實務應用


組織結構圖之理論基礎、類型比較與實務應用
一、前言
在現代行政與組織管理中,如何清楚呈現組織的權責分工、層級關係與運作架構,是確保組織有效運作的關鍵課題。**組織結構圖(organization chart)**正是在此需求下所發展出的重要管理工具。它不僅是一張靜態的圖表,更是理解組織制度、分析管理問題與進行人事規劃的重要依據。透過組織結構圖,管理者與成員得以在最短時間內掌握組織全貌,並據以進行決策與調整。

二、組織結構圖的意義與功能
組織結構圖係以視覺化方式呈現組織的正式結構,包括各層級之配置、部門之隸屬關係,以及命令與報告系統。
其首要功能在於概括呈現組織整體輪廓,使人一目了然地理解組織的基本架構,而不必依賴冗長的文字說明。

其次,組織結構圖能清楚顯示正式權責關係,包括各職位所負責的職能、部門間的分工,以及上下級之間的指揮與監督路線。若該圖係根據實地調查所繪製,尚可反映組織實際運作的真實狀況,而非僅止於法定或理想設計。

再者,透過組織結構圖的分析,管理者可發現組織內部潛藏的問題,例如職位重疊、權責不清、管理幅度過大、層級設計不合理等,進而作為組織調整與改革的重要依據。

此外,組織結構圖亦可用於檢視各層級在計畫、協調與管制等管理活動中是否妥適配置,並評估組織是否過度集中或分散權力。

在人事管理方面,組織結構圖更可延伸應用為升遷圖或替補圖,協助組織進行人力接班與職務異動的規劃。

三、組織結構圖的主要類型
(一)依內容呈現方式之區分
組織結構圖可分為三類:
第一,組織結構圖,著重呈現層級與部門隸屬,是最常見的形式;
第二,組織機能圖,強調各單位所負責的職能分工;
第三,組織職位圖,進一步標示職稱、職位,甚至人名,常見於人事管理與升遷規劃。

(二)依圖形表現方式之區分
就表現方式而言,傳統上可分為縱型、橫型與梯型三種。
1.縱型組織圖自上而下呈現權力層級,結構清楚、易於理解,為實務上最廣泛使用的形式;
2.橫型組織圖則自左至右呈現,適用於階層較少而基層單位眾多的組織;
3.梯型組織圖能在有限空間內呈現大量職位,特別適合用於組織規劃或變動分析。

此外,為改善傳統型組織圖過度僵化與階級分明的缺點,學者另提出聚合型組織結構圖。此種圖型以圓形方式呈現,以最高管理層為核心,向外擴展各部門,不僅有助於淡化階級高低的觀念,也較能突顯部門間的相互依賴與協調關係。

四、傳統型與聚合型組織結構圖之比較
傳統型組織結構圖的優點在於結構明確、層級分明,能清楚呈現主管與部屬之正式關係,以及職位與授權的路線,因而長期被廣泛採用。然而,其缺點亦相當明顯。
首先,它僅能呈現正式關係,無法反映非正式組織與實際互動;
其次,當組織龐大、層級眾多時,製圖與閱讀皆較為困難;
再者,過度強調階級,容易強化人員對上下高低的心理認知,不利於組織彈性與創新。

相較之下,聚合型組織結構圖透過圓形設計,減輕階級意涵,並強調部門與人員間的互賴性,有助於促進協調、溝通與整合,較能呈現組織的動態關係。然而,聚合型圖表同樣存在限制,例如權責與職能分工不如傳統型明確,且對於共同負責或跨部門職能的呈現仍有不足。

五、組織結構圖的製圖要領與限制
在實務製作上,組織結構圖須注意若干原則:
1.同一階層的職位框格大小應一致;
2.不同層級則可隨職位高低調整;
3.業務關係宜以實線表示,幕僚關係可用虛線區隔;
4.常設委員會宜另行標示;
5.適度留白以提升可讀性。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組織結構圖本質上僅是一張靜態圖表,只能反映某一時間點的正式結構。人際關係、非正式組織、工作情緒與實際互動情形,往往無法完全呈現,仍需搭配其他調查與紀錄方式加以補充。

六、結論
總言之,組織結構圖是行政與組織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能有效呈現組織的正式結構、權責分工與層級關係,並作為組織分析、人事管理與制度調整的重要依據。然而,組織結構圖並非萬能,其所能呈現者終究有限,唯有搭配對實際運作的深入理解,方能真正發揮其管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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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38 行政學導論第38講:組織結構圖之理論基礎、類型比較與實務應用
組織結構圖是呈現組織正式權責與層級的視覺化工具,有助於組織分析與人事管理,但無法反映非正式關係與組織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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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7日 星期六

law-13 法學概要導論第13講:法律的學派


法律的學派:法律意義的多元理解
一、導論:為何會有不同法律學派?
法律並非單一概念,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思想演進與歷史變遷,不斷被重新理解與詮釋的制度。若僅從條文或制度表面理解法律,往往無法掌握其深層意義。因此,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逐漸形成多種法律學派,嘗試從不同角度回答一個核心問題:法律究竟是什麼,又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二、自然法學派(Natural Law)
自然法學派主張法律並非純粹人為產物,而是根源於自然、理性或正義原則。
從古希臘亞里斯多德強調宇宙秩序與普遍正義開始,到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提出「理性法」的概念,自然法思想逐漸奠定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離的基礎。
進入中世紀後,自然法進一步與神學結合,奧古斯丁與阿奎那皆認為,法律的終極根源來自神的理性,人類法律唯有符合正義,才具有真正的正當性。
到了近代,格勞秀斯與盧梭則將自然法從神學中解放,主張自然法可由人類理性直接認識,不再依賴宗教權威。
自然法學派的價值在於提供評價法律正當性的標準,但其抽象性也使其在實務操作上備受爭議。

三、分析法學派(Analytical /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與自然法學派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分析法學派。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的研究應排除道德與價值判斷,專注於法律本身的結構與概念。
奧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並以制裁作為其效力基礎,明確區分「法律是什麼」與「法律應該是什麼」。
在此觀點下,即使法律內容不正義,只要依合法程序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分析法學派的貢獻在於提升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促進制度化治理,但也因此被批評忽視法律的倫理基礎。

四、歷史法學派(Historical School)
歷史法學派則將焦點轉向法律的歷史形成過程。
薩維尼(Savigny)認為法律不是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民族精神在歷史中逐漸累積的產物,因此法律應根源於習慣而非立法者的任意創制。
梅因(Henry Maine)進一步從歷史比較的角度提出「由身分到契約」的命題,指出社會進步伴隨法律關係的轉變。
歷史法學派強調文化與傳統的重要性,但其保守傾向也可能阻礙社會改革。

五、社會法學派(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進入現代社會後,社會法學派興起,主張法律是一種調整社會利益衝突的工具。
龐德(Roscoe Pound)將法律視為「社會工程」,認為法律的任務在於以最小的摩擦促進最大社會利益。
此一觀點使法律更貼近現實生活,但也引發是否犧牲個人權利的爭論。

六、純粹法學派(Pure Theory of Law)
此外,凱爾森(Hans Kelsen)所創立的純粹法學派,試圖將法律徹底從政治、道德與社會因素中抽離,建構一套以規範為核心的法律科學。
其「法律位階理論」對現代憲政體制影響深遠,然而過度追求「純粹性」,也使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產生距離。

七、概念法學與自由法運動
最後,概念法學與自由法運動,分別代表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擁護與反省。前者強調體系與邏輯,後者則主張法律應隨社會變遷而彈性解釋,顯示法律在確定性與彈性之間的持續拉鋸。

八、總結
各法律學派並非彼此否定,而是從不同層面揭示法律的多重面貌。法律既是規範體系,也是社會現象;既追求秩序與確定性,也無法完全脫離正義與價值判斷。理解法律學派的分歧,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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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13 法學概要導論第13講:法律的學派
法律學派之爭,本質是「法律從何而來、為誰服務、如何理解」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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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星期五

教育創新之核心概念、實踐途徑與中小學推動之挑戰分析(Educational Innovation)


教育創新之核心概念、實踐途徑與中小學推動之挑戰分析
一、教育創新的意涵與重要概念
教育創新(Educational Innovation)係指在既有教育體制與實務運作中,透過理念更新、制度調整、方法改進與科技導入,回應社會變遷與學習需求,以提升教育品質與學校效能的歷程。教育創新並非追求「標新立異」,而是以專業理性、證據基礎與永續發展為核心,促使教育體系持續進化。

在當代教育治理脈絡下,教育創新已成為提升教育競爭力與公共價值的重要策略,其本質包含三項關鍵特徵:專業導向、系統整合與持續改進。因此,教育創新不只是教師教學層面的變革,更涵蓋教育行政、政策制定與組織運作的整體轉型。

二、中小學推動教育創新的主要途徑與策略
(一)確保專業品質:以專業倫理為創新基礎
專業與品質不僅是組織運作的目標,更是教育行政的核心價值。教育行政人員必須建立正確的專業價值觀,具備專業知識與道德涵養,並透過持續進修、反思與專業學習社群,提升在知識、技能與態度三層面的專業判斷能力。唯有如此,教育政策與行政決策方能兼顧合理性與公共利益,確保教育創新不流於形式。
(二)發展跨域協作:創造教育綜效(Synergy)
面對教育問題的高度複雜性,單一專業或單一部門已難以因應。教育行政人員須具備跨域合作與問題解決能力,從教育功能整體出發,整合不同專業知識與資源。透過跨域協作,可建構以科學方法為基礎的決策模式,使教育創新不僅止於局部改變,而能形成整體教育綜效。
(三)落實增能賦權:激發組織成員行動力
賦權增能是一種透過「授權」促進「能力提升」的動態歷程。教育領導者應先協助成員建立做事能力,再賦予其相對應的責任與決策空間,使成員在實際行動中累積專業能量與自我效能感。此舉不僅能提升組織士氣,也能促進自我改進文化,進而推動教育目標的實現。
(四)運用科學證據:以研究引導政策與決策
當代教育改革趨勢強調「證據本位決策」。教育行政領導者應有效運用教育研究成果與新科學知識,作為政策規劃與執行的重要依據。任何教育政策的制定與推動,皆應建立在研究證據之上,以避免憑經驗或直覺行事,提升教育創新之理性與可信度。
(五)整合教育資源:追求效率與公平的平衡
教育資源包含人力、財政、設備與資訊等面向。組織在規劃資源配置時,應依據教育目標與優先順序,秉持「教育性、優先性與整體性」原則,追求有限資源下的最大效益。同時,也須兼顧教育公平與長遠發展,避免短期或片段式的創新行動。
(六)結合數位創新:善用科技推動治理革新
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物聯網與 5G 技術的發展,教育行政已進入數位治理時代。透過科技工具,不僅可提升資訊透明度與行政效率,也能促進教育資料的分析與應用,支持政策決策與教學改進。教育大數據的運用,更能協助理解過去、分析現況與預測未來,成為教育創新的重要推力。

三、中小學推動教育創新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一)資源投入不足
中小學經費結構中,人事支出占比偏高,導致研究發展與創新經費不足。即使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相關預算,其比例仍偏低,限制創新方案的深度與持續性。
(二)創新動力不足
公立中小學長期被視為「受保護型組織」,人員普遍認為學校經營穩定,創新與否對組織生存影響不大,因而降低改革動機。
(三)缺乏有效整合
目前多數學校的創新活動呈現零散、片段或應付式特徵,缺乏系統性整合。其主因包括缺乏專責創新單位、人員創新能力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評估機制。
(四)創新文化不足
受傳統文化、科層組織結構與升學主義影響,學校容易排斥變革,對失敗容忍度低,形成不利於創新的組織氛圍。
(五)行政負擔過重
學校行政工作繁重,行政人員需同時應付行政管理、課程教學與社區關係,導致疲於奔命,缺乏投入創新的時間與能量。

四、結論
綜上所述,教育創新是提升中小學教育品質與回應時代變遷的關鍵途徑。其成功推動有賴於專業品質、跨域協作、賦權增能、證據決策、資源整合與數位科技的系統性運作。然而,現實中仍面臨資源不足、文化保守與行政負擔等挑戰。未來教育行政應致力於營造支持創新的制度與文化,方能使教育創新由口號轉化為可持續實踐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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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創新係以專業與證據為本,透過跨域、賦權與科技推動教育改革,但受限於資源不足、文化保守與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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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星期四

善治(Good Governance)在教育行政中的核心理念與實踐策略


善治(Good Governance)在教育行政中的核心理念與實踐策略
——兼論教育行政機關提升教育治理品質之道
一、前言
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教育不僅是國家競爭力的基礎,更是實現社會公平與培養公民素養的重要制度。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教育需求日益多元,傳統以政府單向主導的教育行政模式,已難以回應複雜的公共期待。因此,「善治(Good Governance)」逐漸成為教育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導原則,其核心精神在於透過良好的治理機制,提升公共決策品質,確保教育公平與教育品質的實現。

二、教育行政中的善治理念
善治指的是一種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其重點不在於政府是否「管得多」,而在於是否「管得好」。在教育行政中,善治通常可從以下六項基本要素加以理解。
第一,合法性(Legitimacy)。
教育政策與行政作為必須建立在法治與民主基礎之上,使人民對教育制度產生認同與信任,進而願意遵守與配合。
第二,法治性(Rule of Law)。
所有教育相關決策與執行,皆應依法進行,並確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保障學生、家長與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權利。
第三,透明性(Transparency)。
教育行政應主動公開資訊,讓社會大眾理解政策形成的理由與過程,使人民能有效參與並進行監督。
第四,有效性(Effectiveness)。
教育治理不僅要有良好理念,更要能落實於實務,透過科學化管理與彈性運作,提高政策執行效率與成果。
第五,課責性(Accountability)。
教育行政人員與機構必須對其決策與行為負責,並接受制度性監督,以防止權責不清與行政失靈。
第六,回應性(Responsiveness)。
教育行政須即時回應人民需求,避免官僚怠惰,確保政策能真正貼近學生與社會的實際需要。

綜合而言,教育行政的善治精神,就是在合法、透明與民主的前提下,兼顧效率、責任與回應,最終實現教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教育行政機關提升教育治理品質的實踐途徑
要將善治理念落實於教育行政,關鍵在於治理結構與行動方式的轉變,以下提出七項具體策略。
首先,明確界定各行動者的角色定位。
教育治理涉及政府部門、學校、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等多元行動者。若缺乏共識,容易導致政策衝突。因此,應在治理初期即充分溝通政策理念、目標與運作方式,建立彼此認可的角色分工。
其次,促進行動者資源的相互整合。
不同部門各自掌握不同資源,唯有透過跨部門合作,才能形成完整的教育支持體系,避免資源重複或浪費。
第三,推動權力共享的協力領導。
教育治理不再只是「上對下」的命令,而是透過分布式領導與跨組織合作,強調賦權(empowerment),讓各行動者能主動參與決策並承擔責任。
第四,提升教育行政人員的專業能力。
良好的治理仰賴高素質人力。教育行政人員若具備跨域管理、溝通協調與反思能力,將有助於化解衝突、促成共識,提升政策品質。
第五,擴大治理的開放性與透明性。
透過明確的程序規範與資訊公開,避免「黑箱決策」,並讓民眾清楚了解政策效果,進而提升參與動機與信任感。
第六,累積治理所需的信任資本。
信任是善治的重要基礎。教育行政應避免政治操作與短期績效思維,透過持續且真誠的對話,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第七,建立多面向的課責機制。
教育治理應同時兼顧合法性、回應性與專業性課責,使各行動者在依法行政的同時,也能回應社會需求並維持教育專業品質。

四、結論
總結而言,善治不僅是一套治理原則,更是一種價值取向。在教育行政中,善治強調透過多元參與、透明運作與專業協作,提升政策品質與執行成效。唯有真正落實善治精神,教育行政機關才能在確保教育公平的同時,持續提升教育品質,回應社會期待,並為下一代打造更健全且永續的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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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的教育行政,重在透明、課責與回應,以協力治理確保教育公平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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