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 星期一

系統減敏法及其在COVID-19疫情焦慮調適中的應用


系統減敏法及其在COVID-19疫情焦慮調適中的應用

申論題:一、請說明什麼是系統減敏法(systematicdesensitization)及其作用為何?如何以此方法因應當前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衝擊?(25分)

系統減敏法(Systematic Desensitization)是由心理學家 Joseph Wolpe(1961) 所提出的一種行為治療技術,主要用來降低個體的焦慮與恐懼反應。其基本原理建立在古典制約學習理論之上,強調透過放鬆反應取代焦慮反應。當一個原本會引發恐懼的刺激,與放鬆狀態反覆配對時,個體逐漸會對該刺激產生較少的焦慮反應,甚至能夠以平靜心態面對。換言之,系統減敏法是一種透過「重新學習」來改變情緒反應的心理治療方法。

一.系統減敏法的核心概念
焦慮與放鬆無法同時存在。因此,只要個體能在面對恐懼情境時保持放鬆,焦慮反應便會逐漸減弱。治療過程通常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讓個體由低焦慮情境逐步過渡到高焦慮情境,使其逐漸建立心理適應能力。

二.系統減敏法三個主要步驟。
首先是放鬆訓練。
治療者會教導個體學習肌肉放鬆或深呼吸等技巧,其中以漸進式肌肉放鬆法最為常見。個體透過反覆練習,能夠清楚感受身體由緊張轉為放鬆的變化,並逐漸學會主動控制身體的緊張程度。

第二個步驟是建立焦慮階層表。
治療者會協助個體列出一系列會引起焦慮的情境,並依焦慮程度由低到高排列。例如,有些人可能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感到焦慮,那麼單獨外出可能屬於低焦慮情境,而在尖峰時間搭車則可能屬於高焦慮情境。透過這種階層排列,可以讓治療過程有清楚的進行順序。

第三個步驟是逐步減敏程序。
在這個階段中,個體先進入放鬆狀態,再從焦慮階層表中最低焦慮的情境開始想像或實際接觸。當個體能在該情境中保持放鬆後,才進入下一個較高焦慮的情境,如此逐步進行,直到最強烈的焦慮情境也不再引起明顯焦慮為止。若要達到良好效果,個體通常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持續練習放鬆技巧與想像情境,以鞏固學習成果。

三.COVID-19疫情焦慮調適中的應用
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許多人因擔心感染風險而產生明顯焦慮,甚至影響日常生活。
例如,有些人會因為外出購物或接觸他人而感到緊張不安。這種焦慮若未適當調適,可能進一步擴大成對社交活動或公共場所的恐懼。因此,系統減敏法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心理調適方法。

首先,可以將疫情相關的焦慮情境列入焦慮階層表中,例如:閱讀疫情新聞、短時間外出購物、搭乘交通工具、進入人潮較多的場所等。個體可以先從最不緊張的情境開始練習放鬆,例如在家閱讀疫情資訊時保持身體放鬆,逐漸適應與疫情相關的刺激。

其次,可以透過日常放鬆練習來建立穩定的身心狀態。例如每天早晨或睡前進行約15至20分鐘的肌肉放鬆練習,觀察身體由緊張轉為放鬆的感覺。當個體熟悉放鬆技巧後,即可在面對疫情相關情境時主動運用,以減少焦慮反應。

最後,可以採取循序漸進的實際接觸方式。例如先練習戴口罩在住家附近短時間散步,並保持放鬆狀態;待適應後再逐漸嘗試到超市購物,最後再進入人較多的公共場所。透過這種逐步適應的過程,個體會發現自己能夠控制焦慮,進而恢復正常生活。

四.結論
總而言之,系統減敏法是一種建立在學習原理上的科學方法,能夠有效降低焦慮與恐懼反應。在COVID-19疫情所帶來的心理壓力下,透過放鬆訓練、焦慮階層建立與逐步減敏程序的實施,個體可以逐漸克服疫情焦慮,重新建立安全感與生活信心。因此,系統減敏法不僅具有臨床治療價值,也是一種適合一般人自我調適的重要心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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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講選自111年高考 心理學
系統減敏法是Wolpe提出,以放鬆訓練配合焦慮階層,循序漸進面對恐懼情境,使放鬆反應取代焦慮反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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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4日 星期日

administration-56 行政學導論第56講:團體與組織的動態面


團體與組織的動態面

一、前言:研究組織,不能只看制度結構
行政學若僅從法令制度、權責劃分、層級結構與工作程序等正式面向加以研究,固然可以掌握組織運作的外在架構,然而這樣的理解仍屬不足。因為組織並非只是由規章制度所拼湊而成的靜態機械體,而是由「人」所構成、並透過持續互動而運作的動態社會系統。
故現代行政學除了重視正式組織結構外,亦愈來愈重視成員的心理需求、人際互動、非正式關係及團體行為,這便是所謂「團體與組織的動態面」。

二、團體的意義:不只是人群聚集,而是互動關係的形成
所謂團體,並非只是若干個人的單純集合,而是成員彼此之間具有交互行為、相互注意與共同認知的一種社會單位。換言之,判斷是否構成真正的團體,重點不在於有多少人,也不在於是否同時出現在同一空間,而在於成員間是否存在穩定而持續的互動關係,以及對彼此身分與團體歸屬的認知。

因此,排隊買票的人群、搭乘公車的乘客,雖然也是一群人聚集,但因彼此缺乏穩定互動與共同認同,通常不能視為真正的團體;相反地,家庭、工作小組、辦公室同仁等,由於成員彼此之間具有面對面的接觸、角色互動與情感聯繫,才算是真正具有社會意義的團體。尤其在組織研究中,最值得重視的是各種具有實際互動關係的「小團體」。

三、團體的重要性:團體是組織運作不可忽略的基礎
團體在組織中之所以重要,乃在於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首先,團體能賦予個人在組織中的地位與角色。個人並不是孤立地存在於組織中,而是透過與其他成員的互動,逐漸確認自己在組織中的位置與功能。

其次,團體能滿足個人的心理與社會需求。人在團體之中,往往可以獲得歸屬感、安全感、被尊重感與被接納感,而這些感受都會進一步強化其工作意願與責任感。換言之,團體不只是工作分工的單位,更是一種能夠激發成員動機的重要力量。

再次,團體能整合個別成員的行動。組織目標通常無法由單一個人獨立完成,而必須透過成員間的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與共同努力,方能形成整體成果。故組織績效並非只是個人能力的加總,更是團體整合與協調的結果。

四、小團體的作用:連結個人與組織的中介橋梁
在組織內部,小團體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大多數成員而言,整個組織往往過於龐大且抽象,真正能直接接觸、感受與參與的,往往是自己所屬的工作團隊、部門或小組。因此,個人對組織的印象與態度,常常不是先來自整體制度,而是先來自自己所在的小團體。

此外,正式組織固然有明確的制度設計與編制分工,但在實際運作中,成員之間也常會自然形成各種非正式小團體。這些非正式團體雖未必載明於法規制度之中,卻往往深刻影響組織的氣氛、士氣、合作模式、資訊流動與工作效率。因此,若管理者只重視正式結構,而忽略非正式小團體的存在與作用,便難以真正掌握組織運作的全貌。

五、溝通的地位:團體生命力的核心來源
團體之所以能形成、維持並發揮功能,有賴於成員之間持續的溝通。所謂溝通,不僅限於口語交談,也包括文字、表情、手勢等一切能促進彼此理解與協調的方式。透過溝通,成員得以交換資訊、表達意見、建立共識、增進情感,並逐步形成共同價值與行動方向。

若一個團體缺乏有效溝通,則成員之間雖然表面上同屬一體,實際上卻可能只是彼此分離的個體集合,難以產生真正的合作與整合效果。故可言,溝通不僅是團體形成的必要條件,也是組織動態得以持續運作的基礎。

六、團體對個人與績效的影響:工作表現不只受制度左右
個人的工作表現,固然會受到薪資待遇、設備條件、制度設計等物質因素影響,但除此之外,也深受團體氣氛、同儕關係、角色定位與合作程度等社會因素左右。
一個處於支持性高、互信良好、互助合作的小團體中的成員,通常較容易產生投入感與責任感,其工作效率亦較可能提升。
反之,若團體內部充滿疏離、對立與不信任,即使制度再周密,也可能導致士氣低落與績效不彰。

由此可知,組織中的社會與心理因素,並非附屬問題,而是與技術、制度同樣重要的核心因素。也正因如此,團體研究在行政學與組織理論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七、衡量團體運作的兩項關鍵:附著力與目標融匯力
若欲進一步評估團體在組織中的運作成效,則可從兩種力量加以觀察。
(一)附著力或同一性
所謂附著力,係指成員彼此之間的吸引、凝聚與團結程度。當成員彼此信任、互相支持、願意合作時,團體附著力便較強;反之,若彼此排斥、缺乏信任,則附著力便較弱。
(二)對組織目標的融匯力
所謂融匯力,係指成員是否真正理解、接受並內化組織目標。若成員不只是表面服從,而是從內心認同組織目標,則團體較能朝正確方向一致行動。

這兩種力量的高低,會形成不同的組織狀態。
1.若附著力高,且目標融匯力亦高,則成員既團結又方向正確,為最理想狀態。
2.反之,若附著力高,但目標融匯力低,則雖然成員彼此合作密切,卻可能共同朝錯誤方向前進,形成反功能的協調行為。
3.若目標認同高而凝聚力不足,則容易出現方向正確卻執行不協調的情形;
4.至於兩者皆低者,則為最差狀態。
由此可見,管理者不僅要促進團體凝聚,更要引導團體朝向正確目標發展。

八、對現代管理的啟示:重視人的因素與非正式組織
團體動態理論對現代管理最大的貢獻,在於它突破了傳統只重視制度、命令與程序的思維,提醒我們:組織本質上不只是技術系統,更是一套心理與社會系統。過去談提升效率,往往偏重工作簡化、自動化及專業分工;然而現代管理則進一步指出,人的情感、尊嚴、互動、認同與小團體關係,也會深刻影響組織效能。

尤其在大型組織中,若只強調機械式控制,而忽略成員的心理需求與團體互動,便容易造成人員疏離、缺乏投入感,甚至出現形式上有制度、實質上無活力的現象。故現代管理者應兼顧正式制度與非正式組織,並善用團體力量來提升合作、士氣與整體績效。

九、結論:理解組織,必須從「人」與「互動」出發
綜上所述,團體與組織的動態面說明了一項重要事實:組織之所以能運作,並不只是因為有制度存在,更是因為成員之間持續發生互動、溝通、合作與認同。團體,尤其是小團體,不僅是個人與組織之間的橋梁,也是影響士氣、合作、績效與組織功能的關鍵力量。

因此,管理者若欲使組織真正有效達成目標,便不能只著眼於形式上的結構安排,而應同時重視人的心理需求、團體凝聚力、溝通過程及目標認同。唯有兼顧制度面與動態面,方能真正掌握組織運作的實質,並提升行政管理的效果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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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3日 星期六

law-32 法學概要導論第32講:法律的分類--固有法與繼受法


法律的分類--固有法與繼受法

一、前言:從法律來源認識法律
在法律學中,如果依照法律資料的來源來分類,可以把法律分成兩種:固有法與繼受法。這種分類看起來很基礎,但其實非常重要,因為它幫助我們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究竟是從自己社會的文化與習慣中發展出來,還是從外國法制中吸收而來。
換句話說,這不只是法律分類問題,更涉及法律背後的歷史背景與文化根源。

二、固有法:源自本國文化的法律
所謂固有法,是指根據本國原有的社會組織、人情、風俗與生活習慣所形成的法律。這類法律的特徵,是它的內容來自本國社會本身,能反映一國固有的價值觀與秩序觀念。
例如我國古代的《唐律》與《明律》,一般就被視為固有法的代表。因為這些法律並不是模仿外國而來,而是配合當時本國社會需要逐步形成的。

三、繼受法:吸收外國制度的法律
與固有法相對的,是繼受法。繼受法是指一國在立法時,參考、模仿、吸收,甚至直接移植外國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法律。這類法律的重點,不在於是不是由本國立法機關通過,而在於它的內容主要受到外國法影響。
以我國現代民法為例,便主要繼受德國民法;日本民法也深受德國法影響;土耳其甚至曾大量移植瑞士民法。由此可見,繼受法是國家為了建立現代法制而採取的重要方法。

四、為何現代國家多採繼受法
從世界法律發展來看,古代各文明原本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例如巴比倫法系、希臘法系、埃及法系與中華法系。不過,隨著近代化與國際交流的發展,現代各國法律大多已帶有繼受法的色彩,主要繼受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
原因很簡單:
第一,可以借重他國成熟的立法經驗;
第二,可以更快速建立現代化法制;
第三,可以讓本國法律更容易與國際社會接軌。
因此,繼受法其實是一種兼具效率與現實考量的制度選擇。

五、判斷關鍵:看內容來源,不看制定機關
在學習這個概念時,最容易混淆的一點是:很多人以為只要是本國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固有法。其實這是錯的。判斷固有法或繼受法,真正的關鍵在於法律內容從哪裡來。如果主要來自本國文化、風俗與習慣,就是固有法;如果主要參考或仿效外國法律,就是繼受法。
也就是說,即使是本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要它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制定的,仍然屬於繼受法。

六、繼受法不等於國際法
另外,還要特別注意:繼受法不等於國際法。繼受法雖然可能受到外國法或國際規範影響,但只要經過本國立法程序納入本國法體系,它仍然是國內法。
例如我國為了落實國際公約而制定施行法,從來源來說具有繼受性,但從法律效力來說,仍屬我國國內法。這一點在考試中很常出現,必須特別分清楚。

七、結語:法律也是文化與歷史的產物
總而言之,固有法與繼受法的區分,讓我們知道法律並不是孤立存在的條文,而是歷史、文化與制度選擇的結果。固有法代表本國文化自然形成的法律成果;繼受法則代表國家主動吸收外來制度、推動現代化的表現。兩者沒有絕對高低,而是各有其形成背景與功能。真正理解這個概念,不只是為了應付考試,更是為了看懂法律背後的社會與時代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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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星期五

地方創生的意義、政策背景與實踐方向


地方創生的意義、政策背景與實踐方向

一、地方創生的提出背景:從日本經驗談起
「地方創生」這個概念,最早是由日本提出的。當時日本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東京人口過度集中,而地方地區卻持續出現人口流失與偏鄉衰退的現象。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日本政府推動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希望讓人口、產業與資源能重新流向地方,進一步帶動地方的復甦與發展。這樣的思維,後來也對臺灣的政策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臺灣推動地方創生的時代意義
對臺灣而言,地方創生不只是地方建設計畫,也不只是觀光行銷或農產品包裝,而是國家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城鄉差距擴大與青年外流等問題所提出的整體治理策略。行政院成立「地方創生會報」,並將2019年定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顯示地方創生已成為提升國家韌性與促進均衡發展的重要政策。

三、地方創生的核心精神:以人為本的地方治理
從本質上看,地方創生的核心精神就是「以人為本」。
這表示地方發展不能只重視硬體建設,更要思考一個地方是否能讓人願意留下來生活,讓年輕人看見未來,讓長者安心在地老化,也讓返鄉者找到工作或創業機會。
因此,地方創生要追求的,不只是經濟成長,而是讓人與地方重新建立連結,使地方重新成為可以安居、樂業、認同與傳承的生活場域。

四、政策推動的制度基礎:國家戰略與部會協力
2019年行政院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後,政府開始推動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合作,鼓勵各縣市盤點自身條件與地方特色,提出符合在地需求的創生方案。
這其中最重要的觀念,就是地方創生不能套用單一模式,而必須強調「因地制宜」。因為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自然環境、人文特色、產業基礎與生活方式,所以真正有效的地方創生,必須從地方本身的條件出發,而不是複製其他地方的成功經驗。

五、地方創生的實踐重點:重新發現地方的價值
地方創生的關鍵,在於重新發現地方的價值。
這種價值,可能來自傳統產業的轉型,例如結合設計、品牌與數位行銷,提升農業、漁業與工藝的附加價值;也可能來自地方文化的再詮釋,例如透過老街、聚落、飲食、節慶、信仰與歷史故事,展現地方獨特的文化魅力。
更重要的是,地方創生不能只停留在賣產品或發展觀光,而應進一步建立完整的在地生態系,串連生產、加工、行銷、體驗、教育與服務,帶動地方整體發展。

六、地方創生的政策架構:整合地、產、人的發展資源
從政策角度來看,國發會推動的「設計翻轉、地方創生」計畫,是希望協助地方政府從「地、產、人」三個面向重新整合資源。
其中,「地」是空間與環境,「產」是產業與經濟,「人」則是居民、人才與社群。
也就是說,地方創生不只是改造建築或舉辦活動,而是要同時思考空間活化、產業升級與人才留任或回流。只有三者相互配合,地方創生才能成為長期且可持續的地方發展機制。

七、地方創生的深層意義:翻轉集中化的發展思維
地方創生更深層的意義,在於改變國家的發展模式。
過去的發展邏輯,多半強調都市化、集中化與規模化,認為資源集中在大城市最有效率。然而,這樣的思維雖然帶來經濟成長,也造成地方邊緣化,形成「大城市越來越擠,小地方越來越空」的失衡現象。
因此,地方創生提醒我們,健全的國家發展不應只依靠少數都會區,而應讓各地都能找到自己的定位,形成多中心、互補且具韌性的發展格局。

八、地方創生的最終目標:重建地方的希望與未來
因此,地方創生不只是經濟政策,更是一種結合社會、文化與治理的整體政策。它要解決的,不只是地方人口流失與產業不足的問題,更是地方失去希望、認同與未來感的困境。當地方能讓居民感到驕傲,讓青年願意返鄉,讓長者安心生活,也吸引外地人走進來、留下來,這才是真正的創生。

九、結論:讓每個地方成為最好的自己
總結來說,地方創生不是要讓每個地方都變成大都市,而是要讓每個地方都能成為最好的自己。它強調從在地出發、以人為核心,活化地方資源,重建地方社群,促進人口回流與產業發展,進一步實現國土均衡與社會永續。對今日的臺灣而言,地方創生不只是政策選項,更是回應人口變遷與區域失衡的重要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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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 星期四

公民投票之意涵與贊反理由之探討(Plebiscite)


公民投票之意涵與贊反理由之探討

申論題:二、近些年來公民投票是我國的重要政治議題,究竟何謂公民投票?並試說明贊成與反對公民投票的理由。(25分)

近年來,公民投票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政治議題之一。所謂公民投票,係指人民直接就公共事務或政策議題,以投票方式表達同意或反對的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中「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

一、公民投票的意義與發展
公民投票(Plebiscite)源自拉丁文,原意為「平民的決議」。在古羅馬共和時期,平民為爭取政治權利,建立了平民會議,其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影響國家政策。此種由人民直接表達政治意見的制度,即為現代公民投票的歷史根源。

現代國家中,公民投票係由全體合格公民直接對某項「公共事務」進行表決,其內容可以包括法律制定、政策決定、憲法修正,甚至國家重大方向的選擇。

例如歷史上許多國家在獨立或建國過程中,都曾透過公民投票來確立國家地位。由此可見,公民投票不僅是民主程序的一部分,也常成為決定國家命運的重要工具。

依據歐美國家的實務經驗,公民投票的核心特徵在於「人民直接對事不對人投票」
。不同於選舉制度是選擇政治領導者,公民投票則是由人民直接判斷政策內容,因此又被稱為「政策投票」(Policy Vote)。

二、公民投票與複決制度之關係
與公民投票概念相近的是「複決」(Referendum)制度。複決通常是憲政制度中的正常機制,係指人民對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或政策進行最終確認或否決。例如瑞士、法國、義大利、澳大利亞以及瑞典等國,都設有複決制度。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
1.公民投票通常涉及重大政策或政治方向
2.複決制度則多屬憲政體制內的法律確認程序

因此,複決可視為公民投票的一種類型,但公民投票的範圍通常更廣。

三、公民投票制度形成的背景
公民投票制度的建立與近代民主思想的興起密切相關。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所強調的「人民主權」理念,使人民直接參與政治決策逐漸成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

特別是在二十世紀以後,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民對政府政策正當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公民投票逐漸成為政府取得民意支持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公民投票也意味著人民必須對決策後果承擔責任。不同於民意調查只是表達偏好,公民投票的結果具有法律與政策效力,影響深遠,甚至可能影響下一代的發展。

因此,公民投票是一種高度責任性的政治參與形式。

四、贊成公民投票的理由
支持公民投票者認為,此制度具有多項重要優點。
首先,公民投票可以防止代議政治的缺失。
當立法機關無法充分反映民意,或政黨政治產生僵局時,公民投票可以讓人民直接表達意見,使政策更符合民意需求。
其次,公民投票有助於提升人民的政治參與與公共關懷。
透過參與投票,人民能更加了解公共政策,進而提高政治知識與民主素養。
再次,公民投票可強化政府政策的正當性。
若重大政策經由全民表決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時將更具合法性與民意基礎。

因此,支持者普遍認為公民投票是實現人民主權的重要制度,應予以鼓勵與發展。

五、反對公民投票的理由
然而,反對者則認為公民投票亦存在許多問題。
首先,多數人民往往依據個人利益或情緒投票,而未必能全面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複雜的政策問題需要專業知識,一般民眾可能難以作出理性判斷。

其次,公民投票容易受到政治宣傳與媒體操作影響。
當人民資訊不足時,投票結果可能反映情緒而非理性判斷。

再次,多數決原則可能造成「多數暴力」。
少數族群的權益可能在公民投票中被忽視,甚至遭到侵害。

此外,部分政治人物可能利用公民投票逃避決策責任,將困難問題交由全民決定,使政府卸除政治責任。

因此反對者認為,公民投票雖具有民主象徵意義,但若使用不當,反而可能損害民主品質。

六、結論
綜合而言,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重要制度,體現了民主政治中人民主權的精神。在代議民主制度下,公民投票可作為重要補充,使人民能直接表達意志。

然而,公民投票亦存在理性判斷不足、多數暴力與政治操弄等風險。因此,理想的民主制度應結合代議政治與直接民主,使兩者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落實民主政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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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講選自100年 政治學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對政策事項投票的制度,可補充代議民主並強化民意,但可能產生非理性決策與多數暴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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