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7日 星期六

law-13 法學概要導論第13講:法律的學派


法律的學派:法律意義的多元理解
一、導論:為何會有不同法律學派?
法律並非單一概念,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思想演進與歷史變遷,不斷被重新理解與詮釋的制度。若僅從條文或制度表面理解法律,往往無法掌握其深層意義。因此,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逐漸形成多種法律學派,嘗試從不同角度回答一個核心問題:法律究竟是什麼,又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二、自然法學派(Natural Law)
自然法學派主張法律並非純粹人為產物,而是根源於自然、理性或正義原則。
從古希臘亞里斯多德強調宇宙秩序與普遍正義開始,到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提出「理性法」的概念,自然法思想逐漸奠定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離的基礎。
進入中世紀後,自然法進一步與神學結合,奧古斯丁與阿奎那皆認為,法律的終極根源來自神的理性,人類法律唯有符合正義,才具有真正的正當性。
到了近代,格勞秀斯與盧梭則將自然法從神學中解放,主張自然法可由人類理性直接認識,不再依賴宗教權威。
自然法學派的價值在於提供評價法律正當性的標準,但其抽象性也使其在實務操作上備受爭議。

三、分析法學派(Analytical /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與自然法學派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分析法學派。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的研究應排除道德與價值判斷,專注於法律本身的結構與概念。
奧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並以制裁作為其效力基礎,明確區分「法律是什麼」與「法律應該是什麼」。
在此觀點下,即使法律內容不正義,只要依合法程序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分析法學派的貢獻在於提升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促進制度化治理,但也因此被批評忽視法律的倫理基礎。

四、歷史法學派(Historical School)
歷史法學派則將焦點轉向法律的歷史形成過程。
薩維尼(Savigny)認為法律不是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民族精神在歷史中逐漸累積的產物,因此法律應根源於習慣而非立法者的任意創制。
梅因(Henry Maine)進一步從歷史比較的角度提出「由身分到契約」的命題,指出社會進步伴隨法律關係的轉變。
歷史法學派強調文化與傳統的重要性,但其保守傾向也可能阻礙社會改革。

五、社會法學派(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進入現代社會後,社會法學派興起,主張法律是一種調整社會利益衝突的工具。
龐德(Roscoe Pound)將法律視為「社會工程」,認為法律的任務在於以最小的摩擦促進最大社會利益。
此一觀點使法律更貼近現實生活,但也引發是否犧牲個人權利的爭論。

六、純粹法學派(Pure Theory of Law)
此外,凱爾森(Hans Kelsen)所創立的純粹法學派,試圖將法律徹底從政治、道德與社會因素中抽離,建構一套以規範為核心的法律科學。
其「法律位階理論」對現代憲政體制影響深遠,然而過度追求「純粹性」,也使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產生距離。

七、概念法學與自由法運動
最後,概念法學與自由法運動,分別代表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擁護與反省。前者強調體系與邏輯,後者則主張法律應隨社會變遷而彈性解釋,顯示法律在確定性與彈性之間的持續拉鋸。

八、總結
各法律學派並非彼此否定,而是從不同層面揭示法律的多重面貌。法律既是規範體系,也是社會現象;既追求秩序與確定性,也無法完全脫離正義與價值判斷。理解法律學派的分歧,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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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13 法學概要導論第13講:法律的學派
法律學派之爭,本質是「法律從何而來、為誰服務、如何理解」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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