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的法律:從社會生活到正義實現的制度性規範
實質的法律:從社會生活到正義實現的制度性規範
一、前言:為何要從「實質」理解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將法律理解為一條條寫在法典中的規定,或是法院判決、警察執法等具體行為。然而,若僅從條文或形式層面理解法律,便難以回答一個根本問題:法律究竟為何存在?
「實質的法律」(substantive law,或廣義的法律)正是從法律的功能與目的出發,試圖說明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深層角色。簡言之,法律並非冷冰冰的命令集合,而是一套以正義為價值基礎,透過國家強制力運作,用以規範人類共同生活的制度性規範體系。
二、法律作為社會生活的行為規範
人類是一種無法脫離群體而生存的社會動物。從家庭、部落到國家,人類始終生活在彼此互動的網絡之中。只要存在共同生活,就必然產生一個問題: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應如何被引導與限制?
法律正是在此背景下出現的行為規範。它為社會成員提供清楚的行為指引,使人們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應該做」。若缺乏這類規範,社會秩序將陷入混亂,資源分配與利益衝突也將無法協調。
德國法學家史丹姆勒(Stammler)指出,法律的核心功能在於調整社會整體目的與個人目的之間的關係。換言之,法律不是單純壓抑個人,而是在確保社會整體能運作的前提下,讓個人行為有其正當的發展空間。
三、法律作為維持秩序與解決紛爭的機制
即使社會已存在行為規範,仍無法避免衝突的發生。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價值觀與利益考量,當個人私利凌駕於他人或公共利益之上時,衝突便隨之而來。
法律的第二項重要功能,正是在於提供一套客觀、公平且制度化的紛爭解決機制。透過法律程序,原本可能演變為暴力、報復或集體對立的衝突,被轉化為可預期、可控制的解決過程。
以交通事故為例,若缺乏法律規範與裁判標準,雙方只能各憑情緒與力量解決問題,衝突極可能升高。法律的存在,使爭端得以交由中立的制度處理,避免社會秩序崩解。
更進一步而言,法律之所以能被多數人接受,是因為它的終極目的並非壓制,而是保障自由。康德認為,法律的功能在於調和個人自由與他人自由,使每個人都能在不侵害他人的前提下行使自身權利。交通號誌看似限制駕駛行為,實際上卻確保了整體交通的安全與流通,正是法律調和自由的具體體現。
四、法律必須以正義作為價值基礎
若法律僅具備秩序與效率,而缺乏正義作為基礎,便難以獲得人民的認同。正義因此成為法律不可或缺的價值核心。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將正義定義為「使每個人得到其應得之物的恆久意志」。柏拉圖則主張,正義在於每個人依其才能與角色,各司其職、各安其位。
亞里斯多德更進一步區分三種正義:
第一,平等的正義,強調人格尊嚴的平等,反對無理差別待遇;
第二,一般的正義,要求個人履行對社會的義務,也即法律所要求的基本守法精神;
第三,分配的正義,主張依能力、貢獻或需要進行合理差別分配。
這些觀點共同奠定了現代法律中「平等原則」的實質意涵:法律所追求的不是僵化的形式平等,而是相同者相同對待,不同者依其差異作不同對待,以實現真正的公平。
五、法律的實現仰賴國家強制力
法律與道德、宗教或風俗最大的差異,在於其必須由國家強制力加以實現。若法律僅停留在道德勸說層次,便無法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
德國法哲學家耶林(Jhering)指出,若法律只有理念而缺乏強制力,便形同空談。人民之所以守法,一方面基於法律所代表的正當性,另一方面也因法律具有實際執行的後盾。
然而,法律的強制力必須由國家依法行使,而非私人執行。私人私刑即使表面上看似「維護正義」,實際上卻破壞法秩序。唯有透過合法程序與國家機關,法律的權威才能被正當建立,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才能得以維繫。
六、結論:實質的法律作為文明社會的基石
綜合而言,實質的法律並非單一功能的產物,而是一套多重目的交織而成的制度。它既是社會行為的指引,也是秩序與紛爭的調節者;既以正義作為價值基礎,也必須透過國家強制力才能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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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14 法學概要導論第14講:實質的法律
實質的法律,是以正義為價值基礎,透過國家強制力,規範社會行為、維持秩序並解決紛爭,以調和個人自由與社會共同生活之制度性規範。
標籤: 法學概要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