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 星期六

law-16 法學概要導論第16講:法律的淵源


法律的淵源:概念、類型與實務意義之整合性探討
法律作為規範社會生活的基本制度,其正當性、內容與效力,皆必須回溯至「法律從何而來」的根本問題。此即所謂法律的淵源(Sources of Law),簡稱「法源」,亦稱法律的泉源(Fontes Juris)。法律淵源並非單一概念,而是因研究視角不同,在學術上形成多元理解。透過對法律淵源的探討,不僅有助於我們理解法律的形成背景,也能協助我們判斷何者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

首先,從法哲學的觀點而言,法律淵源關注的是法律「為何具有拘束力」。此一觀點探討法律效力的終極根源,學者可能主張法律基於自然法與正義理念,或源自主權者的命令,亦或體現人民的總意志。此種理解著重於法律的正當性基礎,屬於價值層次的探討。

其次,從法史學的觀點出發,法律淵源被視為法律在歷史長河中的生成與演變結果。法律並非憑空出現,而是在特定社會條件、政治結構與文化背景中逐步形成。透過歷史觀點,我們得以理解現行法律制度背後的脈絡與傳承。

再者,從實質法源的角度來看,法律淵源指的是構成法律內容的實質材料,包括社會需求、經濟條件與價值觀念。此一觀點關心的是法律「規範了什麼」以及「為何如此規範」,有助於我們理解法律內容的社會意義。

然而,在法律實務與通說中,最具判斷力的仍是形式的法源。形式法源強調法律必須以特定形式存在,方能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存在於社會中的行為規範,若未具備法律所承認的形式,即難以被視為法律。此種觀點有助於我們在具體案件中確認何者為現行有效之法律。

我國民法第1條即為形式法源的典型例證。該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一規定清楚揭示,民事法源並不限於成文法,尚包括習慣與法理,三者依序構成法律適用的依據。由此可見,法律是依不同形式存在於社會之中。

綜合而言,法律淵源可依是否具備特定形式,區分為狹義與廣義法源。狹義法源著重法律的存在形式,係判斷法律效力的直接標準;廣義法源則涵蓋法律的哲學基礎、歷史發展與實質內容。雖然各種觀點立足點不同,但彼此相互關聯,共同構成我們理解法律體系的完整圖像。

關鍵字: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law-16 法學概要導論第16講:法律的淵源
法律淵源可從哲學、歷史、實質與形式四層理解;其中形式法源最具實務判斷力,並可依成文法、習慣與法理的順序加以適用。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