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8日 星期六

law-40 法學概要導論第40講:法律文字與法律發展——以英國、德國為例


法律文字與法律發展:以英國、德國為例

一、前言:法律必須透過文字才能運作
法律並非只是抽象的規範,而是必須透過文字與語言加以表達、解釋與適用。因此,法律文字是否成熟、精確,往往會影響法律制度的形成、司法審判的運作,以及法典編纂的成敗。從英國與德國的法律發展史觀察,即可清楚看出法律語言在法律發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英國經驗:英文成熟以前,法院並不使用英文
首先,以英國為例,十五世紀以前英國法院所使用的語言並非英文。當時英文仍停留在地方方言階段,尚未發展成足以精確表達法律概念的成熟語言。因此,英國在建立法院制度後,先受到羅馬法影響,法院多使用拉丁文;後來又因諾曼征服及法國文化影響,十四、十五世紀法院多使用諾曼第法語。

這說明法律語言並非任意選擇,而必須具備精確性、穩定性與專業表達能力。若語言本身尚未成熟,就難以承載複雜的法律概念,也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模糊與爭議。

三、英文進入法院:法律語言與民族語言的成熟
直到十五世紀玫瑰戰爭以後,英文吸收大量外來語,逐漸發展為較成熟的民族語言,才正式進入法院與法律實務之中。

換言之,當一國語言尚未成熟時,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也可能需要借助外來語言來維持法律表達的準確性;而當本國語言發展成熟後,法律才更能貼近人民生活,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法律文字的成熟,與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具有密切關係。

四、德國經驗:民法典制定中的語言爭議
其次,以德國為例,《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 BGB)的制定過程也顯示法律文字的重要性。十九世紀初,德國尚未完成政治與法律上的統一,各地法律制度分歧。

1814年,德國法學者帝伯(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 1772-1840)主張,德國應擺脫外國法與羅馬法影響,以德國習慣法為基礎,制定一部統一的德國民法典,以促進民族與法律的統一。此一主張具有強烈的民族統一意識,也反映出當時德國社會對法律一致性的需求。

五、薩維尼的反對:法典化不能只靠立法意志
然而,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則反對立即制定法典。他認為當時德國法典化的條件尚未成熟,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法學理論尚未充分完備;
第二,德國語言尚不足以精確表達複雜的法律技術概念。

薩維尼強調,法律並非立法者可憑主觀意志任意創造,而是民族精神、歷史傳統與生活習慣長期發展的結果。因此,若在語言與法學尚未成熟時急於制定法典,反而可能造成法律文字僵硬、概念不清,甚至損害法律體系的穩定性。

六、德國民法典延後:法律文字成熟後才有穩定法典
也因此,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受到延緩,直到1900年才正式施行。這段歷史說明,法典編纂不只是政治意志或制度工程,更需要成熟的法學理論與精密的法律語言作為基礎。

法律文字若不夠精確,法典即使完成,也難以有效適用。相反地,若法律概念清楚、文字表達嚴謹,法律體系才能穩定發展,法官也才能依據明確文字進行解釋與裁判。

七、綜合分析:法律文字的四項功能
綜合英國與德國的經驗可知,法律文字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
第一,法律文字能精確表達權利義務,使人民了解法律內容。
第二,法律文字能提供法官解釋與適用法律的依據,維持法律安定性。
第三,成熟的法律語言有助於法典編纂,使法律體系更完整。
第四,法律文字也反映一國的歷史文化與民族精神,使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規則,而是社會生活經驗的累積。

八、結論:法律文字不是形式,而是法治的基礎
總之,法律文字並非法律的外在形式,而是法律能否有效運作的核心條件。法律若沒有成熟、精確且穩定的文字作為載體,便難以清楚表達規範內容,也不利於司法適用與法典發展。

因此,法律的制定、解釋與適用,皆應重視語言文字的精確性與歷史文化基礎。從英國與德國的法律發展史可以看出,法律語言越成熟,法律制度越能精密化、穩定化,也越能真正落實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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