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對應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
行政法院對應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
【申論題】一、行政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若認為有違憲疑義,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符合何等要件?(25分)
一、前言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若發現本案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可能牴觸憲法,能否停止訴訟程序,涉及兩項價值的平衡:一方面,行政訴訟應迅速進行,以保障人民權益;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視法律可能違憲的問題,以免適用違憲法律而侵害人民基本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90 號意旨,並配合現行憲法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並非只要對法律有所懷疑,即可停止訴訟程序,而須符合一定要件,始得為之。
二、行政訴訟原則上應繼續進行,停止程序屬例外
依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行政訴訟之宗旨,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並增進司法功能。由此可知,行政訴訟程序開始後,法院原則上應迅速審理並終結案件,以避免人民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因此,訴訟程序之停止並非常態,而是例外。只有在法定事由發生,或法律明定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時,行政法院始得為之。若法院輕易停止程序,反而可能造成當事人救濟延宕,損害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三、須為本案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行政法院欲因違憲疑義而停止訴訟程序,首先必須確認該法規範是本案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也就是說,該法律必須與本案裁判結果具有直接關聯,法院若要作成判決,必須以該法律作為裁判依據。
反之,若該法律只是案件背景中附帶提及,或與本案勝敗結果沒有直接影響,即使法院認為其可能有違憲疑慮,也不得以此為由停止訴訟。因為停止程序會影響當事人權益,若該法律並非本案裁判所必須適用者,即欠缺停止程序的必要性。
四、法院須依「合理確信」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
其次,行政法院必須依其合理確信,認為該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所謂「合理確信」,並不是要求法院已經最後認定該法律違憲,因為法律違憲審查仍屬憲法法庭之職權;但法院至少必須提出具體、客觀、合理的理由,說明該法律為何可能違反憲法。
因此,法院不能只是抽象表示「本案似有違憲疑義」,也不能僅因當事人主張法律違憲,就立即停止訴訟。法院應具體指出該法律可能違反何種憲法原則或基本權保障,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或訴訟權保障等,並說明其如何形成違憲之確信。
五、違憲疑義須對本案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成為先決問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意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若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此作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現行制度下,則應表述為: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所謂「先決問題」,是指該法律是否合憲,會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例如,若該法律有效且合憲,法院可能須依該法律作成裁判;若該法律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法院之裁判基礎即可能改變。此時,法律合憲與否即成為法院作成本案裁判前必須先解決的問題。
六、須提出客觀具體理由,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依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依憲法訴訟法第 57 條規定,法院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為由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具聲請書,使其成為裁定之一部。換言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能只有結論,而應清楚說明:何一法律為本案裁判所應適用、該法律如何影響裁判結果、法院為何形成違憲之合理確信,以及該違憲疑義之憲法理由何在。
七、釋字第 590 號補充行政訴訟亦有適用
釋字第 590 號進一步補充釋字第 371 號之意旨,指出法官因聲請釋憲而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後,若遇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處分,以保障人民權利並兼顧公共利益。此一意旨亦確認,停止程序並非完全放任案件停滯,而仍須注意當事人權益之保護。
因此,行政法院即使因違憲疑義而停止訴訟程序,仍應衡量案件性質與當事人權益,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人民權利因程序停止而受到重大損害。
八、結論
綜上所述,行政法院於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本案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非一有懷疑即可為之,而須符合四項實質要件:
第一,該法規範須為本案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第二,法院須依合理確信認為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第三,此種違憲疑義不得只是抽象懷疑,而須有客觀、具體之理由;
第四,該疑義須對本案裁判結果具有直接影響,成為裁判前應先解決之先決問題。
於符合上述要件後,行政法院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簡言之,行政法院不是「一有違憲疑慮」就能停止訴訟;必須是本案應適用之法律,法院已形成具體、客觀、合理之違憲確信,且該疑義足以影響裁判結果,始得停止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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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法學大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