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44 法學概要導論第44講:文理解釋之意義、功能與適用原則
文理解釋之意義、功能與適用原則
一、前言: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法律雖以文字表達,但文字本身常具有抽象、模糊或多義的特性。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法律時,不能只機械地閱讀條文,而必須透過法律解釋,釐清法律規範的真正意義。法律解釋的目的,即在於使抽象的法律文字,能夠合理、穩定且有效地適用於具體社會生活。
整體而言,法律解釋主要有兩種基本立場:一為主觀主義,二為客觀主義。
主觀主義,又稱主觀解釋論(Subjectiv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重視探求立法者原意(Legislative Intent),認為越接近立法者當初制定法律時的意思,越是正確的解釋。
客觀主義,又稱客觀解釋論(Objectiv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則認為法律一經公布,即脫離立法者而獨立存在,解釋法律時應重視法律本身的客觀意義,以及其適應社會環境的功能。
實際上,二者並非截然對立,而常須配合使用。其中,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中最基本、也最優先的方法。
二、文理解釋的意義:從法律文字出發
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或文字解釋,英文可稱為 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Literal Interpretation 或 Textual Interpretation。其意義是指依據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語句、文法結構及通常語義,來探求法律規範的內容。
換言之,法律既然是透過文字呈現國家意思,解釋法律自然應先從文字本身開始。文理解釋的重點,不是任意猜測立法者心理,也不是直接依個人價值判斷解釋法律,而是先尊重條文文字所能表達的合理範圍。
例如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中「瘖啞人」若依文理解釋,係指既聾且啞之人,而非單純不能說話者。由此可知,文理解釋的功能在於先確定法律文字的基本意義,避免解釋者任意擴張、縮小或曲解法律。
三、文理解釋的功能:保障法安定性與人民預測可能性
文理解釋之所以重要,主要在於它能維持法律的明確性與安定性。法律是人民行為的規範,人民必須能從條文文字中大致預測何種行為合法、何種行為違法。如果解釋者完全脫離文字,任意加入自己的價值判斷,法律便會失去穩定性,人民也難以預測法律效果。
因此,文理解釋具有兩項重要功能。
第一,它可以作為法律解釋的起點,使解釋活動不致脫離條文。
第二,它可以界定法律解釋的可能範圍,使其他解釋方法如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不致超出法律文字所能承受的界限。
四、文理解釋的適用原則
(一)專門性:法律專有名詞應依法律意義解釋
文理解釋首先應注意法律用語的專門性。法律條文中若使用專有名詞,應依其法律上的專門意義理解,不能直接以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觀念解釋。
例如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其中「善意」並非指道德上善良,而是指不知情。也就是說,法律上的善意,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知道某項事實,而不是評價其人格是否良善。若將「善意」誤解為「心地善良」,即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二)通常性:一般文字應依社會通常觀念解釋
其次,對於法律專有名詞以外的一般文字,應依社會通常觀念加以解釋,不宜標新立異或作怪異理解。
例如法律上所稱「書面」,通常是指以文字記載於紙面或其他可保存、可辨識之形式,用以表達一定法律意思。它不能被曲解為「書本封面」。若法律文字被任意作非常態解釋,人民便無法依通常語言理解法律,進而損害法律的可預測性。
(三)時代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應配合時代變遷
再者,文理解釋也應注意時代性。某些法律文字本身具有高度抽象性與價值判斷性,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這些概念會隨著社會文化、道德觀念與時代環境而改變。
因此,解釋此類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不可僵硬停留在過去,而應配合當代社會的一般價值加以理解。如此,法律才能在維持穩定的同時,保有適應社會變遷的能力,避免成為不合時宜的僵化規範。
(四)穩定性:相同用語原則上應作相同解釋
文理解釋還必須重視穩定性。法律的目的之一,是維持社會秩序與人民生活安定。因此,法律解釋不應朝令夕改。同一部法律中,如果使用相同文字,原則上應作相同解釋,以維持法律體系的前後一致。
若同一法律用語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作成不同解釋,將造成適用上的混亂,也會使人民無所適從。故文理解釋不僅要看單一文字的意義,也要注意法律整體用語的一致性。
(五)優先性:法律有疑義時應先從文字解釋開始
最後,文理解釋具有優先性。法律解釋的對象既然是法律條文,遇到疑義時,自應先從條文文字著手,探求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以確定法律可能適用的範圍。
如果依文理解釋已足以解決疑義,即無須再尋求其他解釋方法。若文義本身仍有不足,或無法合理解決問題,才需要進一步採用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其他方法。換言之,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的起點,但不必然是終點。
五、結論: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的基礎
綜上所述,文理解釋是法律解釋中最基礎、最優先的方法。它要求解釋者先從法律文字、語句與通常文義出發,以確定法律規範的基本內容。其主要功能在於維持法律明確性、法安定性與人民的預測可能性。
然而,文理解釋並非僅是表面看字,而必須同時注意專門性、通常性、時代性、穩定性與優先性。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法律文字的基礎上,使法律解釋兼具專業性、合理性與社會適應性。簡言之,法律解釋應先看文字,但不能死守文字;應尊重文義,但也要使法律能合理適用於現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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